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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實體店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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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知識廚子
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這可能是例外或者意外
針對題主說的,許可馨辱國事件夠不夠刑事責任?算不算刑事案件?的問題,我覺得很多人回答的已經很好了,我就再補充一下我不一樣的看法。
這是漏網之魚
只能靠天收
其實我們不能指望所有的事情,都有國家來管,確實有些人有些事,國家也沒法管。就像西遊記裡面,有些小妖怪,那必須如來佛來收拾。而許女可能就是這樣的妖怪,所以我們只能交給時間,等待老天對他的懲罰,當然如果他的威力已經上及天庭,那就當我沒說,畢竟我害怕他安排人大家報復我啊,畢竟我天庭上面沒有背景和靠山啊。我連孫悟空都不是,說孫悟空太抬舉我自己了,其實按照劇情,我在西遊記裡面,只能算動植物,一般劇情不會超過一集, 就得匆匆領盒飯了。
最後總結:
有些時候,我們更多的還是要學會放下,畢竟因為他一個人壞了自己的一天的心情不值得,因為氣壞了身子是自己的,沒人給你保險賠付的。
就看國家怎麼定性,雖然許州許可馨事件到現在也沒個定論,但如果有關部門要治罪,肯定是可以的。我來列舉幾個案例:
不知道還有多少人記著照片中的女孩兒,她叫高千惠,在2008年汶川地震那會兒,因為全國默哀,導致遊戲暫時關閉,心生怨恨,於是釋出了一些侮辱汶川死難同胞言語的影片,我擷取一段圖片文字給各位看下。
後來全國網友開始抨擊她,也對她進行了人肉搜尋,警方也立案調查。而她的言論雖然沒有上升到辱國的層次,也沒有上升到“罪”的層面,最終警方採取的是“拘留審查”,既然是拘留審查,估計最後也頂多就是按照治安案件定性。
許可馨事件在不可描述的原因下被冷處理了,但哪怕她被拘留調查,恐怕也只是被按照“治安案件”處理。原因很簡單,因為咱們國家的法律對於這種情形的界定是非常模糊的,她雖然涉嫌辱國,但還真就不能按照“尋釁滋事罪”定性。
中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損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隨意毆傷別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損毀、佔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搗亂。形成公共場所次序嚴峻紊亂的。
糾集別人屢次實施前款行為,嚴峻損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夠並處罰金。
但奇葩的是,長春市某女子釋出疫情不當言論卻立刻被刑拘了,有關部門動作那叫一個迅速。但定性的罪名也是“尋釁滋事”罪,並且也是行政拘留了10日。
(許州加油)
如果許可馨沒有被處理,那真的是提高千惠、範某某叫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