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進而將一切命令式分為“假言的”(hypothetisch)和“定言的”(kategorisch)兩種。“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分別指的是“把一個可能行為的實踐必然性,看作是達到人之所願望的、至少是可能願望的另一目的的手段”和“把行為本身看做是自為地客觀必然的,和另外目的無關”的“絕對命令”。舉個例子,為了獲得遺產則必須孝敬老人,這裡孝敬老人的行為是實現獲得遺產的某種手段。“如果想要獲得遺產,就必須孝敬老人”即是一個典型的假言命令,其基本形式莫過於“if you will A, then ought to do B”,這裡A是目的而B是手段。而“(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必須孝敬老人”(do A!),儘管未必是符合三大公式的嚴格意義上的“定言命令”,但是符合“定言命令”的形式。若進一步追問,二者有何實質區別?康德認為只有“定言命令”才能算作是實踐“誡律”或“規律”,而“假言命令”充其量是“原則”、“規則”或“規勸”。
為什麼康德認為假言命令是善的?
您的這個問題涉及康德的一本重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學奠基》((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中對“假言命令”與“定言命令”的區分,問題非常專業。從經典原著中而來的問題不妨再次回到文字細節中去尋找答案,讓我們再度回顧康德對兩種命令的論述。
康德在尋找與確立道德最高原則的過程中提出了“命令式”的概念,康德首先提出“命令式”的概念,認為“對客觀原則的概念,就其對意志具有強制性來說,稱之為理性命令,對命令的形式表述稱之為命令式(Imperativ)。”
康德進而將一切命令式分為“假言的”(hypothetisch)和“定言的”(kategorisch)兩種。“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分別指的是“把一個可能行為的實踐必然性,看作是達到人之所願望的、至少是可能願望的另一目的的手段”和“把行為本身看做是自為地客觀必然的,和另外目的無關”的“絕對命令”。舉個例子,為了獲得遺產則必須孝敬老人,這裡孝敬老人的行為是實現獲得遺產的某種手段。“如果想要獲得遺產,就必須孝敬老人”即是一個典型的假言命令,其基本形式莫過於“if you will A, then ought to do B”,這裡A是目的而B是手段。而“(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必須孝敬老人”(do A!),儘管未必是符合三大公式的嚴格意義上的“定言命令”,但是符合“定言命令”的形式。若進一步追問,二者有何實質區別?康德認為只有“定言命令”才能算作是實踐“誡律”或“規律”,而“假言命令”充其量是“原則”、“規則”或“規勸”。
在原著的基礎上反過來考慮您的問題,只能說“康德認為假言命令是善的”這一判斷是比較籠統而不夠準確的。在康德看來,由假言命令所驅動的行為雖然在表面上符合善的行為上的規定性,但並不是單純出於併為了道德本身而作出的行為,因此並不具備道德意義上真正的價值,因而也不能稱其本身為善的。假言命令是“合乎善”的,而定言命令則是“出於善”的,其中的差別是巨大的。說到這裡,有人可能會質疑,哪有純粹的出於道德的行為,道德行為或多或少都夾雜著某種另外的目的,但康德想說的是我們往往忽視了那種在一切情況下,即便損害你各方面私利也能從心中意識到應該去做的那種法則叫做“定言命令”,即通常為我們常說的“絕對命令”或“道德法則”。這種東西,正是頭上的星空之外,康德同樣敬仰的“道德律”。我們大可不必盡信康德的觀點,但是這種義務至上的觀點的確為我們人類提供了思考倫理道德問題的重要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