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6
回覆列表
  • 1 # 熊渣渣貓

    一、 法律源流

    在中國,意定監護隨著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第一次進入立法視野。《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隨著《民法總則》的釋出,地方性的規章等予以跟進,值得關注的是公證處也對該問題進行了關注,2017年12月,司法部辦公廳釋出第1批公證指導性案例(1—3號),對意定監護公證作為指導案例釋出,推動了意定監護公證。

    二、 意定監護的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有個叫家事法(婚姻法)的教授,陳漢,其經典語錄如下:配偶是誰?是那個享受夫妻共同財產的人?幼稚!配偶是有權在醫院簽下"放棄治療"的那個人!這個簽字權才是配偶的最重要權利!在婚姻法中,配偶有互相扶持的義務,“簽字權”是配偶的法定權利。

    在筆者看來,由於意定監護對民事行為能力有要求,因此意定監護適用人群如下:

    1. 成年單身狗(包括喪偶者)。如果擔心自己在失去行為能力時沒有一個有權簽字人的時,可以提前指定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

    2. LGBT群體。這類群體沒有法定的婚姻制度,如何透過其他配置實現配偶的各項權利,為自己打造生前身後的保障,是這個群體的痛點,意定監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一方失能後的情形進行安排。

    監護人是什麼概念?《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意定監護的設立需要書面協議,同時要求被監護人在簽署書面協議的時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意定監護協議

    1. 網際網路上有各種各樣的模板,但是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2. 為了確保意定監護的效力以及儲存檔案的需要,建議意定監護協議在公證處進行公證。將來在使用的時候,公證書可以是較為權威有效的工具。

    3. 辦理意定監護公證時,公證員會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 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辦理後,公證機構、公證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協議雙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監護協議的內容,。在意定監護條件實現時,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申請,向意定監護的設立人的所有法定監護人公開意定監護公證文書。

    5. 意定監護協議必須明確意定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

  • 2 # 廣西小東

    意定監護監督人,是指由法院選任、就監護人對監護事務的執行情況定期向法院報告之人。

    意定被監護人應當是年滿十八週歲、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對方也就是意定監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監護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意定監護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可以是與其關係密切的其他人。

  • 3 # 未來錦鯉

    一、意定監護協議書範文的格式是什麼?

    確定監護人協議書

    甲、乙雙方原是夫妻。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__________子/女,名__________,現年__________歲,讀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經__________法院審理查明,甲、乙雙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決離婚,子/女隨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給撫養費__________元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由於乙方情況發生變化(請說明原因),雙方同意變更監護方式。

    為了進一步明確子女的監護權,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訴訟,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監護權子/女從本協議生效時開始,隨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監護權。

    (2)撫養費乙方每月給子女生活費__________(建議__________元),每季給______次。第一次付款日為本月的_________日,以後每隔______個月的_________日為付款 日。乙方給付的生活費應隨本地產大米市場零售價的變化而增減。現雙方目前的本地產零售價為_________元/公斤。

    (3)子女的教育費、醫療費等大宗費用開支,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此費用,乙在每月生活費中一起給予。

    甲方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二、未成年人監護人範圍和順序是什麼?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所以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範圍主要就是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而監護人的順序則為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這裡也不清楚關於意定監護的實際情況,但涉及到監護協議的話,監護協議書的寫法和大家在文章當中瞭解到的資料都是大同小異的。孩子的監護權不是可以任憑父母隨意處置的,再說,大多數父母腦海當中對法律上規定的監護制度根本就不瞭解。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新生兒拉沫沫屎是不是肚子著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