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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葉子154249047

    農村的肯定沒有,我爸六月份走的沒有提到這筆錢,城市戶口的我就不知道了,我小叔戶口在農場,不知道算什麼戶口,他沒有工作不是編制但他有喪葬費,必須拿著火化證明才能領那筆錢,我家這邊都是土葬的,為了那筆錢只能把我叔火化了

  • 2 # njhlj

    沒有工作的老人去世有喪葬費嗎?有的地方有。之前回答過事業單位人員喪葬費、企業職工喪葬費、城鄉參保居民喪葬費,現查詢到的資料是未能享受國家或單位喪葬費用補助的城鄉居民喪葬補貼辦法。

    《廈門市無喪葬補助居民基本喪葬費用補助辦法》修訂稿)廈府辦〔2016〕103號2016.7.11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居民基本喪葬需求,建立健全殯葬救助體系,減輕群眾負擔,促進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的通知》(閩政辦〔2012〕16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在本市居住且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滿一年的暫住人口(限在廈死亡並且火化的),死亡後按殯葬法律法規火化,且未能享受國家或單位喪葬費用補助的,可以免除其五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第三條 以下人員不列入免除範圍:(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二)已參加我市各類社會養老保險且相關養老保險條款中包含有喪葬補貼的人員;(三)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四)已在外地領取喪葬補助的人員。

    第四條 五項基本喪葬服務內容:(一)普通殯葬專用車遺體運輸費;(二)遺體接運費;(三)普通火化裝置遺體火化費;(四)三天內普通冷藏(凍)櫃遺體存放費;(五)一個價值200元以內的骨灰盒。

    以上五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免除金額根據市物價部門審批的價格變動而調整,免除時據實結算,最高限額為2300元。

    第五條 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免費物件,其喪事經辦人須填寫《廈門市無喪葬補助居民基本喪葬費用免除申請表》,並向廈門市殯葬管理處提供以下材料:(一)喪事承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二)死亡人員的《死亡證明書》原件及影印件;(三)屬本市戶籍死亡人員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登出證明》;屬非本市戶籍死亡人員的,應當提供在廈《暫住證》或《居住證》原件及影印件。

    第六條 廈門市殯葬管理處負責基本殯葬費用免除的稽核工作,市人社、公安等部門向市殯葬管理處提供免除物件相關資訊,以便稽核。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協同做好相關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廈門市殯儀服務中心和各區殯儀服務站(所)憑廈門市殯葬管理處稽核意見,據實免除五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該費用由財政給予補助。

    第八條 喪事承辦人應當自辦理火化之日起15日內, 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基本殯葬費用免除手續。

    第九條 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本地戶籍人員在外地死亡且未領取喪葬補助的,應當自辦理火化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並提供外地殯儀館出具的殯儀服務收費票據和清單,辦理相關申領手續。

    第十條本辦法規定的五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免除所需經費列入市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喪事承辦人應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有冒領、騙領等行為,由民政部門依法責令退還;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alsjs

    《長春市無喪葬補助居民基本殯葬費用免除辦法》長府辦發〔2016〕39號  

    第一條 為了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殯葬基本服務制度,體現殯葬公共福利均等化,滿足我市居民基本喪葬需求,減輕群眾負擔,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具有本市城區(含雙陽、九臺區)戶籍的居民,在長春市死亡並按殯葬法律法規火化的,且未能享受國家或單位喪葬補助費的,可以免除六項基本殯葬費用。

    第三條 免除六項基本殯葬費用:(一)普通殯儀專用車遺體運輸費160元;(二)三天內普通冰櫃遺體存放費270元;(三)普通火化裝置遺體火化費220元;(四)一個價值200元以內的骨灰盒;(五)一個價值100元以內的紙棺;(六)一年骨灰寄存費45元。

    以上六項基本殯葬消費免除金額最高限額為995元。雙陽區、九臺區以當地物價部門定價標準為準,免除金額最高限額為746.50元。價格變動時可根據物價部門審批進行調整,據實結算。

    第四條 以下人員不列入免除範圍:(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二)已參加本市各類社會養老保險且相關養老保險條款中包含有喪葬補貼的人員;(三)已在外地領取喪葬補助的人員。

    第五條 逝者戶籍在長春市主城區、開發區的,家屬(指逝者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自願選擇市殯葬服務中心或市龍峰殯葬服務中心辦理遺體處理;逝者戶籍在雙陽區、九臺區的,家屬須在當地區殯儀館辦理遺體處理。

    第六條 符合免除費用條件的,逝者家屬憑等級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到屬地殯葬服務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長春市無喪葬補助居民基本殯葬費用免除申請表》,並向殯葬服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一)承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二)逝者的《死亡證明書》原件和影印件;(三)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登出證明》或加蓋死亡登出印章的《居民戶口簿》(限本市戶籍死亡人員)。(四)逝者為棄嬰兒、長春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及收養的人員,需出具公安、醫院、民政等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五)逝者為駐長部隊現役軍人,需提供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及《軍官證》、《學員證》或《士兵證》原件及影印件。(六)逝者為駐長大中專院校全日制學生,需提供學校出具的證明和《學生證》原件及影印件。(七)對符合免除條件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逝者,在市回族殯葬服務站按免除基本殯葬消費最高限額995元予以補助。(八)對符合免除條件在外地死亡,並在當地辦理遺體處理的,逝者家屬應在3個月內憑外地遺體處理證明和發票(含消費明細),攜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到屬地殯儀館,按免除基本殯葬費用據實報銷。

    第七條 對戶籍在城區原享有殯葬救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享受定期撫卹金的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軍隊退役人員;城市低保、農村五保物件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的逝者,免除救助標準由原來的755元上調至995元。辦理時需提供證明材料原件或戶籍所在地街道、區級民政局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或頒證機關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第八條 市殯葬服務中心、市龍峰殯葬服務中心、雙陽區殯儀館、九臺區殯儀館、市回族殯葬服務站負責基本殯葬費用免除的初審工作,並向市社保、公安等部門提供死亡人員相關資訊,做到資訊共享。民政、財政等部門協同做好相關組織實施工作。

    第九條 指定的殯葬服務單位依據市社保部門參保資訊查詢系統對逝者資訊進行比對,核實無誤的,費用直接予以免除;對有疑義的,逝者家屬需先行繳費,確屬享受免除喪葬補助費的,經核實後出具有關證明,逝者家屬於1個月內到殯葬服務單位辦理退費手續。

    第十條 六項基本殯葬專案均為普通消費。對使用高檔車輛接運遺體、守靈間冰櫃存放遺體、高檔爐火化或高出免除定價骨灰盒、紙棺標準,超出部分由逝者家屬自己補交差價;對在殯儀館未發生的免費專案不能抵充其它消費專案;對放棄六項基本殯葬消費中任何一項的,視為逝者家屬自行放棄,不抵返現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六項基本殯葬消費免除所需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所需經費列入預算專款專用。

    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免除部分先由殯葬服務單位墊付,區級財政按照稽核確認的金額按季度結算,市級財政承擔部分每年底與區級財政結算。殯葬服務單位要按時填寫《長春市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結算表》,報送屬地民政局稽核,經屬地民政局同意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送同級財政進行稽核並蓋章。對無法確認戶籍所在地的居民殯葬基本服務專案免除費用,由市級財政部門承擔。

    第十二條 市民政、社保、財政等部門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虛報冒領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民委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長民發〔2009〕62號、長民發〔2011〕8號檔案同時廢止。alsjs

    《天津市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津政辦發[2011]116號 2011.7.4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做好生活困難群眾幫扶解困工作的意見》(津政發〔2010〕30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具有本市戶籍且沒有享受基本喪葬補助費待遇的城鄉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適用範圍內: (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二)與企業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人員和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三)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四)參加工傷保險並享受喪葬補助金人員;(五)在本市死亡,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火化人員; (六)由財政或福利機構負擔其喪葬費用的“三孤人員”(孤老、孤殘、孤兒); (七)在異地領取喪葬補貼或補助金人員;(八)其他渠道享受喪葬補貼或補助金人員。   

    第三條 補貼標準:給予符合補助條件的亡者家屬一次性補貼1800元。   

    第四條 符合喪葬補貼條件的人員死亡後,由申領人於亡者火化後1個月內辦理喪葬補貼申領手續。具體申辦程式:(一)申領人憑《死亡醫學證明書》等相關材料到亡者戶籍所在地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為亡者登出戶口,並領取戶口登出證明。

    (二)申領人到亡者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1.申領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2.亡者戶口登出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3.本市殯儀館火化收據原件及影印件。   

    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數民族(即:回、維吾爾、哈薩克、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柯爾克孜、東鄉、保安、撒拉十個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及土葬區居民提供前2項材料。   

    (三)申領人據實填寫並提交《天津市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申領表》(由市民政局統一印製公佈,以下簡稱《申領表》)一式3份,同時領取書面受理證明。   

    (四)申領人於20個工作日後,持申領人有效身份證、書面受理證明及本市殯儀館火化收據(土葬居民持《死亡醫學證明書》)到街道(鄉鎮)民政部門領取補貼。   

    因遺體捐獻等原因無法出具本市殯儀館火化收據的,申請和領取補貼時需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醫療機構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第五條 受理步驟為:(一)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對申領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無誤後,保留《申領表》及申請材料影印件,並當場出具書面受理證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場告知。(二)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受理後,於4個工作日內由亡者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將亡者資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亡者姓名、性別、年齡、死亡時間、戶籍所在地等基本資訊,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聯絡人為街道(鄉鎮)民政部門經辦人員。

    亡者為60歲以上的,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在公示的同時,將一份《申領表》轉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勞服中心),對其是否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費的情況進行核實;勞服中心核實後保留《申領表》,並將核實結果於5個工作日內返回街道(鄉鎮)民政部門。經核實和公示均無異議的,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在《申領表》“街、鄉(鎮)民政部門稽核意見”一欄內簽署意見並蓋章後,於2個工作日內將《申領表》、申請材料及核實結果、公示結果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審批。經核實和公示,對申領人應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或亡者工作單位領取喪葬補助待遇現又申領居民喪葬補貼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將亡者資訊送勞服中心進一步進行查詢,符合發放條件的,按程式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發放條件的,告知申領人。   

    亡者為60歲以下的,經公示無異議,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在《申領表》“街、鄉(鎮)民政部門稽核意見”一欄內簽署意見並蓋章後,於2個工作日內將《申領表》、申請材料及公示結果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審批;經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將亡者資訊送勞服中心進行查詢,符合發放條件的,按程式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發放條件的,告知申領人。   

    (三)區縣民政部門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簽署意見蓋章後,保留一份《申領表》,於2個工作日內將其餘《申領表》及申請材料等返回街道(鄉鎮)民政部門。   

    (四)經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合格的,由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在殯儀館火化收據上加蓋“已領取補貼專用章”後發放補貼;遺體捐獻者及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數民族和土葬區居民在《死亡醫學證明書》上加蓋“已領取補貼專用章”後發放補貼,並留存《申領表》及申請材料。

    (五)對亡者戶籍及其他情況存有異議或無法認定的,由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將申請材料及異議說明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由區縣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核實。   

    核實後,由區縣民政部門出具書面證明,於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證明及申請材料退回街道(鄉鎮)民政部門。   

    第六條 經費保障:(一)喪葬補貼資金由市和區縣財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按照6:4的比例分別負擔。(二)建立喪葬補貼資金預、決算制度,補貼資金收支預、決算分別由市和區縣民政局、財政局負責編制。每年年底前,市財政局根據各區縣當年一至三季度喪葬補貼實際支出情況,安排下年度喪葬補貼資金預算,並提前告知各區縣財政局,每年年底根據實際支出情況與區縣財政局進行結算。(三)建立喪葬補貼資金季度報表制度,各區縣財政局、民政局採取按月填報、按季度報送的方式,於每年1月20日、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11月20日前分別向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報送《天津市喪葬補貼資金收支情況表》。   

    第七條 職責分工:(一)喪葬補貼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受理、協調、預算、稽核、發放、統計備案;人力社保、財政、公安、民族工作等部門按職責做好喪葬補貼相關工作。(二)街道(鄉鎮)民政部門負責喪葬補貼工作的政策宣傳、諮詢解答,對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及補貼資金的發放和登記。同時,將相關材料建檔留存10年,並建立資料庫備查。(三)全市各級民政、人力社保、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喪葬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八條 街道(鄉鎮)民政部門統一在每週第一個工作日進行受理申請和發放補貼工作。無特殊情況,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 申領人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並在《申領表》“申領人宣告”一欄內簽字,對所填資訊和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如發現有冒領、騙領情況,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各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用於本區縣的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2010年10月1日後(含10月1日)死亡並符合喪葬補貼條件的人員,參照本辦法補發。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alsjs

    《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實施細則》京民殯發[2009]143號 2009.1.1施行 為貫徹實施《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京民殯發[2009]107號),現將《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alsjs

    《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實施細則》京民殯發[2009]143號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死亡後,經辦人應先到亡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出戶口。戶口登出後,再到亡者原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二)亡者已加蓋死亡(戶口專用章)章的《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信》)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三)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原件及影印件一份,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居民、非火化區居民提交死亡證明或土葬證明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特指回、維吾爾、哈薩克、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柯爾克孜、東鄉、保安、撒拉十個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

    土葬證明是指街道(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證明或北京市回民殯葬管理處出具的土葬證明。

    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據亡者埋葬地開具的證明出具土葬證明。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本市戶籍包括:非農業戶籍、農業戶籍。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人員不在本《辦法》適用範圍內。

    第四條 除在監獄服刑或在勞動教養場所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死亡外,其他違法犯罪人員或涉嫌犯罪人員死亡的均可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按照規定,能夠在工傷保險基金內領取喪葬補助金的,不在本《辦法》適用範圍內。

    第七條 本市在外地死亡人員,符合無喪葬補助條件的,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社保所受理申請時,應將經辦人填寫的《補貼申請表》內容與經辦人提交的身份證件、亡者已加蓋死亡(戶口專用章)章的《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信》)、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土葬證明)的原件進行核對,此外社保所還需檢查亡者生前是否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核對無誤後將以上原件退還經辦人,並當場出具書面受理證明。材料不全或有誤的,當場告知並要求補正。

    第九條 社保所受理後,應在4個工作日內將亡者情況在亡者戶籍所在地居(家,委會、村委會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亡者姓名、死亡時間、戶籍所在地等基本資訊,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聯絡人為社保所經辦人員。

    第十條 亡者情況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社保所將《補貼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亡者已加蓋死亡(戶口專用章)章的《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信》、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土葬證明)影印件(以下統稱 《申請材料")及公示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直接報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 亡者情況經公示有異議的,由社保所將申請材料及公示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移交街道(鄉鎮)民政科,街道(鄉鎮)民政科對公示有異議的情況進行核實。具體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亡者生前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老金或已享受喪葬補助金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民政科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交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保中心資料庫內進行比對核實後,以出具證明的形式將申請材料、核實結果返區(縣)民政部門。(二)對亡者生前戶籍情況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民政科將申請材料轉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核實。公安派出所核實後,將申請材料、核實結果返街道(鄉鎮)民政科。街道(鄉鎮)民政科在《補貼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蓋章後;將申請材料、核實結果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核准。(三)對其他情況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民政科將申請材料、公示結果、檢舉線索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由區(縣)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核實。alsjs

    第十二條 區(縣,民政部門對亡者喪葬補貼待遇資格進行核准。對符合《辦法》補貼條件的,將《補貼申請表》及申請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按規定發放喪葬補貼金;對不符合《辦法》補貼條件的:出具不予發放書面證明,由社保所交經辦人。

    第十三條 社保所統一受理和發放時間,每週一為補貼申請日和補貼發放日,遇節假日順延。

    第十四條 受理、公示、核實和核準工作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在市、區(縣)民政部門與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尚未建立網路傳遞資訊系統之前,暫時採取手工核實。

    第十六條 經辦人在申請受理之日起第20個工作日到社保所領取補貼。辦理領取手續時,應提供書面受理證明、火化證明或土葬證明原件。喪葬補貼金統一為5000元,由社保所發放。發放時,社保所應在火化證明、土葬證明上加蓋領取補貼專用章,並將火化證明或土葬證明原件交還經辦人。

    第十七條 因遺體捐獻原因無法出具火化證明、土葬證明的,經辦人領取補貼時需提供死亡證明原件、醫療機構有關證明。社保所在死亡證明上加蓋領取補貼專用章,並將死亡證明原件交還經辦人。

    第十八條 經辦人申請喪葬補貼時,應在《“申請人確認”欄簽字確認亡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喪葬補貼條件,並對本人所填資料資訊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領取喪葬補貼時,經辦人應在《補貼申請表》"領款人"欄簽字。

    第十九條 喪葬補貼資金列入區縣財政年度預算。區縣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喪葬補貼資金季度報表,喪葬補貼資金統一列支"其他社會福利支出(2081099)”政府預算科目,年終根據實際支出編制決算。

    第二十條 社保所應留存《補貼申請表》第二聯、申請材料,並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留檔儲存10年。同時,建立資料庫備查。資料庫內容應包括:經辦人、亡者的姓名、身份證號。區(縣)民政部門留存《補貼申請表》第一聯,結算部門留存第三聯。

    第二十一條 社保所應做好喪葬補貼發放統計工作,並在每月底前將統計表及《補貼申請表》第一聯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區(縣)民政部門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喪葬補貼發放統計表報送至市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 經辦人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區(縣)民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對喪葬補貼情況進行定期複核。經複核發現有冒領、騙領情況的,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協調、年初預算、稽核、核准,社保所負責受理、公示和發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民委等部門負責配合民政部做好人員資訊的核實工作,並在本部門業務範圍內提供政策解釋依據,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於2009年1月1日後死亡的居民。

    第二十五條 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協調解決。alsjs

    《關於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專案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203號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關於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要求,進一步方便參保人享受待遇,經研究決定將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專案。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含領取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人員,下同)的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專案,不再列入《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京民殯發〔2009〕107號)規定的補貼範圍。

    二、本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喪葬補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具體發放程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三、喪葬補助金由區縣財政足額安排,納入區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賬戶,財政部門劃撥的喪葬補助資金記入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收入,支出的喪葬補助金記入基礎養老金支出。

    四、各區縣、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認識,相互協調配合,做好喪葬補助金髮放渠道調整與待遇發放的銜接工作。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2014年9月17日alsjs

    《關於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的通知》閩政辦〔2012〕16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十二五”民政事業發展專項規劃》(閩政〔2011〕39號)和民政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民發〔2009〕170號)等有關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從2013年1月1日起免除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費物件

    具有我省戶籍,死亡後按殯葬法律法規火葬,未享有國家或單位喪葬費補助的城鄉困難群眾,包括:城鄉低保物件、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物件、重點優撫物件、革命“五老”人員,以及縣級公安機關開具允許火化證明的無名遺體。

    各地可結合實際,適當擴大困難物件的範圍(含戶籍地以外)。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免費物件到轄區內的所有人員。具體由當地政府研究確定。

    二、免費內容

    (一)普通殯葬專用車遺體接運費;(二)三天內普通冷藏(凍)櫃遺體存放費;(三)遺體接運專用屍袋費;(四)普通火化裝置遺體火化費;(五)一個價值200元以內的骨灰盒。

    各免費專案具體標準按當地物價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辦理程式

    (一)符合條件的,經辦人到死者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免費申請手續,按要求如實填寫《福建省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免費申請表》(表格可到省民政廳網站下載或到各地民政局領取)。經辦人申請時須出具:經辦人身份證、死者身份證、免費物件(死者)有效證件(如低保證、五保證、優撫證等)、死亡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二)申請表一式兩份,民政部門稽核蓋章後有效,一份由民政部門留檔,另一份由經辦人連同其它相關材料出具給殯儀館,在結算殯葬費用時由殯儀館直接免除相關費用。(三)無名屍經縣以上公安機關公告確認,並出具允許火化證明,免費手續由民政部門代為辦理。(四)在異地死亡並在死亡地火化的,經辦人先付費,後憑有效票據和相關手續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殯儀館報銷。alsjs

    《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免除城鄉困難群眾、重點優撫物件基本喪葬服務費的通知》(蘇民事[2010]25號、蘇財社[2010]223號);《關於免除城鄉困難群眾、重點優撫物件基本喪葬服務費的通知》鎮民發[2011]3號鎮財社[2011]7號;《關於印發蘇州市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實施辦法的通知》蘇府辦〔2011〕169號;《關於免除城鄉困難群眾、重點優撫物件基本喪葬服務費的通知》(寧民規〔2010〕5號);《濟南市居民身故後基本殯葬費用減免補助實施辦法》(濟民 發〔2016〕168號;《雲南省城鄉困難居民逝世喪葬補助實施辦法》;《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城鄉居民實行惠民殯葬補貼的意見》晉市政辦〔2012〕113號;《關於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的通知》(渝民發〔2009〕134號);《重慶市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10〕2號);《重慶市綦江區免除城鄉困難群眾 基本喪葬服務費實施辦法》綦江民發〔2015〕136號;《柞水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實施細則》alsjs

  • 3 # 農村養殖9哥

    如果是有低保護的話這個就放心了,一般都有3萬塊錢。我這邊有幾個低保的,沒有親人,就是說五保護。那麼去世了怎麼辦呢,一般都是由村委村長處理,去找政府,這個喪葬費當天就下來了很快的。

    這些也一般要看家庭來說的,如果真的家庭沒有實在的收入的話,老人去世沒有喪葬費,那麼這些肯定最經過村委會這些人處理了。

    也可以通知村裡面的人捐款,像我這邊以前有一個老人去世了,村裡面也捐了很多錢的。加上政府也會出,一般來說政府出的是火化費用。

    然後這些農村捐出來的是幹嘛的呢?那麼肯定是用來做法事了,這就是農村一些地方的習俗,老人去世一般都是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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