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現在保健品廣告比之前少了很多,還有其他走擦邊球的產品少了很多,導致這個結果是因為在2015年全華人大常務會議重新修訂了《廣告法》,《廣告法》“新增和完善了廣告內容準則、完善了廣告代言及其法律責任制度、完善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規定、完善了規範網際網路廣告的制度、加大了打擊虛假廣告的力度”
其中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 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很多詞彙不能用在廣告上了,如:“最”“第一”“頂級”“國家級”等等。
第二個2015年後多媒體得到大力發展,廣告價位也便宜很多,商家也不一定要在電視上做廣告了。
是的,現在保健品廣告比之前少了很多,還有其他走擦邊球的產品少了很多,導致這個結果是因為在2015年全華人大常務會議重新修訂了《廣告法》,《廣告法》“新增和完善了廣告內容準則、完善了廣告代言及其法律責任制度、完善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規定、完善了規範網際網路廣告的制度、加大了打擊虛假廣告的力度”
其中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 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很多詞彙不能用在廣告上了,如:“最”“第一”“頂級”“國家級”等等。
第二個2015年後多媒體得到大力發展,廣告價位也便宜很多,商家也不一定要在電視上做廣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