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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人做心臟手術時,也是一大堆字要籤,醫生會給你講各種可能出現的後果!有些後果聽起來挺嚴重,也會擔心害怕萬一,可是,我相信醫生,要不我也不會來醫院,既然把希望交到醫生手裡了,就應該完全信任他們,我相信沒有一個醫生不想給你把病治好!有的病人家屬不理解為什麼會帶來這麼多的可能出現的後遺症,這可以理解,他們畢竟不是專業的人,想不通很明白。可是,對一些危在旦夕,不這樣可能危及生命的病例,家屬的考慮猶豫只能耽誤治療時機,就沒有其他辦法來避免必須簽字這一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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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傲慢的一哥

    知道為什麼會有這種現象發生嗎?因為現在的很多醫院都是私人承包的,醫院的服務宗旨不是救死扶傷多少人,而是每年要達到一定目標的營業額,並且每個科室的醫生還有營業指標,達不到的扣獎金,這是中國普遍的醫療亂象,現在的醫院不是在救人,而是全部商業化了,老百姓去看病看不起的,就像國內的房價一樣,政府再怎麼打壓也會增長,只不過是慢點而已,還有就是我一個親戚在我們市裡醫院是內科醫生,就因為給患者寫了個手條讓患者去外面買藥(醫院的藥太貴),結果被人舉報,開除了,沒有公平可言的,這是一個利益橫行的社會,誰也改變不了。

  • 2 # 說者無心聽者隨意

    手術有風險,即使是病人看起來狀況一切良好,但是仍存在很多可預見或不可預見的風險,只是風險的最終結果跟發生率高低不同而已!即使只有千分之一的風險,對病人來說就只是個千分之一的機率,但是醫生長期從事這個行業,一年的類似手術可能上千臺,理論上對醫生來說就是百分百會碰上的風險!

    我不否認現在有通情達理的病患與家屬,但是社會總體氛圍就是隻要出事故了總要有人來擔責,而且大家都傾向不從自己或者客觀情況考慮,首先都是要找別人背鍋!理所當然病人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很多都會賴上醫院或者醫生。

  • 3 # 湘豆豆273

    因為在目前醫患關係的大環境下發生糾紛時醫生根本沒有說理的地方和精力,所以對於有醫鬧苗頭的家屬或患者只能妥協。救治患者的同時必須要預防糾紛。

  • 4 # 大魁文章

    奇葩。

    其實,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做,分工合理,效率更高,而外行領導內行在外面有慘痛的教訓,力應避免。

  • 5 # 愛摜蛋的小強

    醫生不能強迫治療啊,都是應該在遵循家屬和患者的自己的同意的前提下進行,醫院不是強制性單位,不想看病的人醫生強制治療是違反原則的!

  • 6 # 遼瀋名醫
    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溼鞋?

    就像開游泳館的人總會遇到顧客溺亡、幹工程的總會遇到生產事故一樣,從醫者給病人做手術,總會遇到患者下不來手術檯的那一天。

    這,真是防不勝防,但早晚會發生的事。只是均攤到每個醫生的頭上,機率不同罷了。

    因為醫學上有個術語叫“偶合”事件。就像同樣接種疫苗,絕大多數孩子不會有什麼反應,但就會有那麼一兩個因為體質差異,高燒或者抽搐等等。

    於是,接種門診要求接種後半小時不許孩子離場,降低這種“偶合”事件的危險。

    放到醫院的手術室,更是如此。

    相信有過手術經歷的患者和家屬此刻最有感觸,當患者被推進手術室,準備麻醉前,需要家屬在知情書上簽字,簽字意味著你知道手術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並接受。

    在這之前,家屬還需要獲得患者的委託。因為手術第一知情人是患者本人,只有患者授權,才會使家屬獲得這一權利。

    簽字後,手術出現意外,醫生就不擔責了嗎?事實並非如此,如果患者和家屬懷疑手術出現的狀況是醫生失誤造成的,那麼可以提起醫療仲裁。

    簽字,不過是瞭解並知曉術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意外,以決定是不是做這個手術。這並不意味著家屬或者患者簽字了,醫生對手術過程、結果就是處於“無所謂”的狀態。

    比如患者大出血,這是手術可能出現的情形,患者和家屬要了解,醫生不會袖手旁觀,而是透過止血、輸血等醫療手段,確保患者不會產生生命危險。

    倘若大出血但是止血失敗,也沒有緊急輸血,那麼家屬或許就有向醫生追責的空間了,即便他已經在知情書上籤了字。

    總之,醫生該承擔的責任必須承擔,並不會因為簽署了同意書而免責。

  • 7 # 胡洋

    做任何手術之前,醫生都會與家屬進行溝通,包括手術方式,手術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手術後可能的併發症等等,並簽字確認知曉。很多家屬不理解,你醫生說的這些專業術語我完全不懂,為什麼還要說的那麼詳細,還要家屬最後做出決定。

    1.家屬有知曉的權利 這是所有醫院必須遵循的診療規範,醫生有告知病人及家屬病情、治療方式、治療結果的義務,病人及家屬有獲悉這些資訊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的,任何醫生必須遵守。所有的醫療文書都相當於法律檔案,具有法律效應。

    2.涉及治療費用 雖然醫生給出診療方案,但費用都是需要家屬承擔,不同的治療方式,不同的用藥費用會有很大差別,甚至有時候因為病情需要不得不用無法報銷的自費藥物,這些都必須與家屬溝通。

    3.減少醫患矛盾 醫學是個高風險職業,醫生面對的是形形色色的患者及家屬,任何診療都具有一定的風險,再小的手術沒有哪個醫生敢擔保百分百不會出現任何併發症,再普通的藥物沒有哪個醫生敢擔保百分百沒有副作用。所以,治病的過程中無法避免要承擔一些可能的風險,這種風險哪怕是萬分之一的機率發生,都必須與家屬講清楚,否則會因為事前沒有解釋清楚而引發矛盾衝突。

    4.家屬的意見起決定性作用 雖然絕大多數家屬沒有醫學知識,不理解專業術語,但醫生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表述清楚,家屬知道大致病情,可能的治療方式,比如手術還是保守治療,用哪些特殊的藥物,各自的利弊,只要理解能力正常的人聽一遍之後心裡基本都有了大致的概念。在診斷治療中,家屬的意見起決定性作用。比如80歲肺部結節的病人,身體一般條件良好,懷疑肺癌,需要肺穿刺才能確診,有的家屬很積極,非常贊成穿刺確診,而有的家屬卻認為都這麼大年紀了,確診了也沒有太好的辦法,想選擇中醫治療,在沒有家屬同意的情況下,醫生肯定不會去任何做有創性的檢查。醫生會給出治療意見,給出不同的方案供家屬選擇,真正最後做決定的還是患者及家屬。

  • 8 # hv60604353

    現在有錢人多,上貴族學校一年十萬以上,雖然貴仍然有人願意上,不嫌貴;差點的民營學校也要二丶三萬。醫改也要分開,分基本醫療和高消費醫療,農保醫保只提供基本醫療;那些有錢人生病了,只想把病看好不在乎錢,命都沒了,要錢何用?讓他看病排隊丶四個人擠一個病房,也是難為有錢人了。建議每省每市把一所三甲醫院改成私立醫院,頂級專家,五星酒店似的服務,看病不能報銷,看病不能報銷!看病絕對不能報銷!只要你肯出錢,會有專門的醫生護士為你服務,高消費,其他病人也不會不服,一,你沒有報銷,不佔用基金的錢,沒有佔便宜要別人為你買單;二,你花錢沒有到國外看病,錢還在國內,三,錢還在國內,又不報銷,又不擠佔公立醫院資源。有對比,醫患矛盾減少,醫生想發財可以到私立醫院,不相信公立醫院的所謂的有錢人也可以到私立醫院看病,不報銷你願意。現在的民營醫院規模小丶技術差丶騙子多,怎麼看病還報銷?騙基金錢騙參保人的錢,即使你不去民營醫院看病,也騙了你的錢,為什麼?因為基金不夠用,明年又漲四十元了。(有描述不對的地方丶有共識的人,請修改後發表,促進醫改)

  • 9 # 骨科醫生路遙

    關於這個問題,實際上絕大多數人都存在著誤解。作為一名經常和患者、患者家屬進行術前談話簽字的外科醫生,我覺得很有必要主動來回答這個問題。

    1、這是【上面】規定必須這麼做的,不是醫生主動要求這麼做的。

    【上面】有明確成文的規定:

    一切【有風險】或【有創傷】的檢查和治療,都必須在進行之前,(1)充分告知患者和患者家屬這麼做的風險;(2)患者和患者家屬同意做。

    是的,醫院並不是暴力執法機構,所以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即便明確知道怎麼做是對的,在得到病人和家屬同意之前,不能擅自進行有風險或有創傷的檢查或治療。

    這一點非常明確。是上面的明文規定,違反就是錯的。因此,即便患者和家屬是非專業的,醫生是專業的,最終的決定權也在患者和家屬,而不是醫生。醫生只能給你各種治療的風險、成本和收益的意見,而已。

    2、術前談話籤的字,並不是免責的字!

    絕大多數人都會以為,醫院手術前籤的字,是免責的字。即患者和家屬簽字後,醫生就沒有任何責任了,出事兒了就不用負責了。而醫生之所以天天追著患者和家屬簽字,也只是為了逃避責任。

    這,是大錯特錯的。

    前面我們已經說了,簽字是法律規定的,醫生必須這麼做。

    而這裡我們要說的是,術前談話籤的字,並不是免責的字。而是患者和家屬簽字確認,醫生已經告訴了我這麼做的風險。僅此而已!

    更直白的說,簽了字後,除了任何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醫生一樣要一分不減的承擔所有本該承擔的責任。

    綜上,術前談話簽字是明文規定醫生必須進行的,儘管患者和家屬並不專業,但最終決定權依然在患者和家屬身上。而簽字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患者而非醫生,即便是術前簽字,因為醫生本身的錯誤出了問題,醫生也不能免責。

  • 10 # 鄭醫生百嗑

    醫生為什麼要聽取家屬的意見?

    因為患者和家屬才是治療過程的主體,不管其客觀後果是否對患者有利,患者都有自主選擇的權利。

    再說得殘酷一點,患方是客戶,是支付方。醫方是服務提供方。醫生只有建議權,選擇權在患者。

    產婦要求剖腹產,醫生檢查認為順產對患者更好。其實只要患者強烈要求並簽字,最後醫院也是會滿足要求的。可能一線醫生溝通經驗不足,導致發生不愉快的衝突。

    家屬雖然在專業上一竅不通,但是很多人都抱有“我是消費者,我是上帝”這種心態,不是每一個患者家屬都能夠通情達理,對醫生充滿信任。現在的大社會環境,對醫生充滿著不信任的家屬太多了,而醫療的後果存在著太多的不確定性,並不一定看起來最專業的選擇,其後果都是令人滿意的。所以醫生就不得不謹小慎微,更加註意保護自己。

    家屬簽字,也是法律上的要求,是為了保護患者和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舉個例子,患者腦出血了,急需做手術。手術後命雖然保住了,但是遺留下了偏癱的後遺症。 如果手術前醫生沒有告知可能出現這樣的後果,家屬就有可能抱怨醫生事先為什麼不說,現在錢花了不少,還多了一個長期的負擔。後果嚴重的醫生甚至還有可能成為被告。

    在醫患關係越來越緊張的今天,醫生越來越不敢放開手腳救人。其實醫患雙方都是受害者。

  • 11 # 醫患家

    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到患者知情權的問題。

    首先,在醫療活動中患者有知情權,在進行手術等重大有創治療時,患者有權知道將要進行的診療活動的基本情況,醫生也有義務和責任告知患者將要進行的是什麼手術,為什麼做要這個手術,手術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及相應補救措施,患者及其委託人同意後需要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醫生然後再進行相關手術。比如行心臟的冠脈支架手術前,醫生會告知現在心臟血管阻塞比較嚴重,造成了心絞痛、心梗,目前準備行冠脈支架手術開啟閉塞的血管,恢復血供,但可能出現支架不成功(如導絲無法透過阻塞的血管等)、冠脈撕裂、術中呼吸心跳驟停、術後再狹窄等相關問題。家屬同意簽字後再行手術治療。這樣做的是因為患者有知情權,有權知道醫生準備實時的重大治療方案並有權選擇不同的治療方案。

    其次醫療質控也要求醫生在進行所有的有創治療前,必須先和家屬簽署相關有創治療知情同意書,否則是違規行為。當然在急性心梗的急診PCI手術時,醫生談話會直奔重點,說支架手術是救命,越快越好,家屬需儘快簽字做手術。

    曾經有一個鮮活的實際例子,一名急性心梗的患者經急診綠色通道來到醫院的胸痛中心,醫生準備行急診PCI治療,和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後立即行冠脈支架手術治療,成功挽救了患者性命並順利出院。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出院後不久患者又來醫院找醫生的麻煩,說自從放了這個心臟支架後晚上睡不著覺,比放支架前生活質量明顯下降,醫生未告知支架有這個問題,否則他也不會讓醫生放支架!所以術前知情同意書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最後,可能一部分患者理解不正確,認為醫生籤知情同意書是推卸責任。其實如果發生醫療事故後,知情同意書並不是醫生免責的法律文書,還是要走責任認定的流程,如果是醫生的過錯,照樣和未籤知情同意書的處理一樣,該怎麼樣還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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