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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業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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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布衣真言
1997年第二輪土地承包開始就首先確定了宅基地問題。宅基地面積劃分為三間房子二分七釐地、四間房子三分三釐地,房屋院子超出面積頂該戶的一等承包田面積,不足的宅基地在承包田中補齊。這就充分說明農戶宅基地是屬於集體組織的。已經按承田分下去了。
1997年第二輪土地承包開始就首先確定了宅基地問題。宅基地面積劃分為三間房子二分七釐地、四間房子三分三釐地,房屋院子超出面積頂該戶的一等承包田面積,不足的宅基地在承包田中補齊。這就充分說明農戶宅基地是屬於集體組織的。已經按承田分下去了。
根據土地獲得的時間不同,規定也有所不同,如何處置也有所不同;
1982年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未擴大佔地面積的,可以按照現有實際面積確權登記;
1982年~1987年,農村村民建房超佔面積,首先要按照國家和當地的規定處理後(一般就是繳納相關費用),方能按照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7年後,農村村民建房超佔的宅基地面積,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今後分戶建房或面臨拆遷、改建等,將能夠按照規定處理,但實際確權的面積只能是當地規定的面積;
第二:超佔的宅基地面積有徵地補償嗎?從上述宅基地超佔面積如何確權的問題中,我們就能看出來,1982年前屬於無規可依,1982年到1987年雖然有規但是無法可依,因此,對於超佔面積,是給予確權登記的;而自1987年《土地管理法》出臺後,還存在超佔宅基地問題,則屬於“知法犯法”,因此,只能夠按照規定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這和超佔面積是否有徵地補償是一樣的處理方式,就拿北京市舉例,1982年以前的部分,能夠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而1987年以後的部分,只能給按照規定的面積予以補償,多出的部分退還給村集體;
具體面積規定:
近郊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166平方米);
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200平方米);
但是,1982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上述規定標準的,每戶按照最高不超過0.4畝(266平方米)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