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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翓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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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左岸2021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事故現場,首先確保救護環境安全,確保救護人員自身的安全才能去更好的救護別人。如果是戰爭等等民族大義情況,無所謂安全不安全了,一聲令下,就算是地獄也要闖一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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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由媒體作者
救援可分為兩大類:戰場救援、平時救援。戰場救援也稱做支援.增援,需要戰場指揮員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斷,這裡就不做具體討論了。日常救援又分為:大型災難現場救援和一般性事故的救援。救援形式又分為:專業隊伍有組織救援,社會力量和個人自發參與的救援。
專業隊伍救援就比較好說了,有指揮員.技術人員對現場風險做具體評估後,決定是否立即進入現場。根據緊急避險原則,在明顯發現風險、進入會造成更大損失時,指揮員便不會下達冒險進入的命令。如果因救援不當.造成更大的犧牲,這本身就失去了救援的意義。比方說,大地震現場。人們明知有人被壓在廢墟下急需救援,但附近上方有隨時發生大面積山體滑坡險情;只有在排除風險之後.方能實施救援。
社會力量及個人參與的救援行動,如現埸有專業人員情況下,可遵照指揮人員統一安排實施救援工作。原則上不建議非專業人員、進入到危險區域。
日常較小型的、單一的(事故)現場需要救援的(一般這類災難.事故發生時,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的.均是非專業人員),也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置,不建議冒險施救。例如:人員落水現場,施救人員首先要習水性。如果不習水性冒險入水,不但達不到救援目的,還會造成更大的災難。遇到此類情況可就近尋找工具實施救援或呼喚附近人員支援,這屬於合理避險範疇,對於合理避險行為是不會受到責任追究、也不會受到與論指責的。
醫護人員參加現場救援時,也應遵照上述原則進行。如果明知險情隨時都會發生,仍冒險進入、從而導至醫護人員犧牲,不僅達不到救護目的,反而會因為救護力量的損失,使整體的救護(援)工作受到影響。
總之,發生災難的種類有很多、現場情況也不盡相同,面對不同的現場狀況、需要採取不同措施予以應對。救援是為了降低損失.減少傷亡,只有儘可能在確保安全情況下實施救援,才能真正實現救援的目的。
危樓,災害,礦井,高塔。有毒,生化,可能的放射性汙染等地段,在他人要求下對為轉運和無法轉運到安全地區的傷患,醫生有必要實施現場搶救嗎?如果二次事故產生了醫護的傷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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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籠統,如果正義戰爭或地震災區等情況,當然不能考慮危險,如果是和平時期突發的某次大災難,那就需要考慮救援人員的安全再施救!所以,這個問答本身就一貫存在問題,希望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