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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眾裡尋她仟百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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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hh70005051
用小區全體業主的公共土地租金收入利潤來維修小區的公共設施裝置是正常的,但不是由業主自己出錢。市面上現在任何一個小區每年的公共土地租金收入不低於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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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執中bj1
維修,要區分情況。
小修保養,應該是物業費開支範圍,不能向業主另收錢了。
中修、大修、改造,可啟動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用完了的,可向業主分攤。但要專案審查,費用公開,業主代表進行過程監督。:
維修公共管道也要業主出錢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錯誤的,但要搞清楚公共與共有概念的區別,不能混淆。
公共是個開放概念,公共產品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比如公共交通,公立學校,公共道路,公立醫院,養敬老院等等,我們日常使用的水電暖燃氣等,也是公共產品,只是有些是經行政壟斷後進行準市場化運營。公共產品的核心特徵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供不特定物件使用,公共產品主要由政府代表國家向社會提供,也由政府提供維修及運營保障(當然,除水電等合約運營方式外,大部分用的是稅)。
而對於商品住宅小區而言,物業區劃或叫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以外的所有物業、設施、裝置都屬於業主共有財產。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也具備公共產品特徵,但具有排它性,這個“公共”只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共有物,並非公共產品。既然是共有,那自然由共有人承擔責任,負責維修保障和運營。當然,事物性工作是可以委託專業企業負責實施,比如物業管理公司。
還有一部分設施裝置儘管不是共有物,但由全體業主使用,比如消防設施,這類公用物也需要業主負責維修保障和運營。
業主的共有共用設施裝置,由業主承擔責任,當然也就應當承擔費用。
有些公共產品與共有共用物是存在關聯的,比如下水、上水、燃氣、採暖等,通常來說,下水在併入市政幹網之前,由業主負責(有些可能會超出物業管理範圍),而市政幹網由政府負責(有些可能在物業管理範圍內)。上水是表前由自來水公司負責,表後業主負責;燃氣是入戶表為分界,採暖以換熱站分界。
如果是業主共有共用的管道,當然要業主出錢,符合中大修標準的,可以申請從維修資金列支,屬於小修的,從物業費列支。
很多人都有一個錯誤認知,似乎交了物業費後就所有的事情都由物業公司負責了。其實不然,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是契約行為,所有的責、權、利均源於契約,所有的工作都有相應的對價。而且,物業管理是業主共同管理權的主要內容,而共同管理權的範圍是“物業區劃內”,“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
是不是業主出錢,要看是否是共有共用設施,從大的方面分,就是看是否在物業管理範圍內,也就是是不是你們小區的東西,是,就掏錢,不是,那就該誰誰掏。
通常來說,一個物業的七十年週期內的維護保養費用與購買價基本是持平的,甚至更多,加上運營費用就更多了。買了商品住宅,意味著同時也買了商品住宅小區的共有部分。再不是單位大院時代的那種關上門就可以什麼都不聞不問的時候了,而且你的購房款中的絕大部分是用於支付共有部分成本的,比如從樓內的電梯樓道大堂屋面外牆甚,到樓外的道路上下水管網泵站到小區圍牆等。這些都是業主買的,屬於業主,當然,責任也在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