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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傷的話,公司不來探望,是什麼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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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磚家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對哪些情況可認定為工傷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按該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2.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3.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4.必須是因機動車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這四條都符合就可以認定為工傷。你可能需要準備一些資料證明,如打卡記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租賃合同或者居住證明等。

    而在你受傷後,公司並沒有領導電話慰問或者到醫院看望,說明這家公司的企業文化裡就沒有重視員工的基因,確實讓人心寒。

    建議你聯絡公司領導,要求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有社保的話公司也不用承擔任何費用。

  • 2 # 手機使用者雁門風正

    我的個人意見是必須參照《工傷保險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來決定,依據提問我的意見認為上下班途中,非個人主責屬於工傷。

    是工傷的話,公司不來探望是什麼心態?呢?這裡我的分析認為存在著二個疑問:

    一、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傷情的程度怎樣?(沒有描述,如果很嚴重,不可能自己打電話報告公司)

    二、傷者本人或者家人是否第一時間報告了公司?若二點:即傷情嚴重,家人己彙報給了公司領導,而公司沒有當即派人來,甚至一直都無人探望慰問,那就先不必記掛,首先把傷養好、心度放平,待一切完全康復之後,打點行裝,迅速離開這家公司,依我個人看法這樣的公司發展已經止步(直言不諱),連自己的員工發生(當時不考慮是工傷,不是工傷,而是員工發生了車禍,若是我的公司會去好幾個人呢,還有同事,連這都不理不睬,可見一斑了,搖頭,搖頭)瞭如此生命悠關都無動於衷,你還留戀公司什麼呢???(車禍難道不驚心嗎)?只有在商談賠償時鄭重地提出此意見,太不能理解了吧?

    根據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都應認定為工傷。而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因腳踏車、電動腳踏車發生的傷害,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都應該認是為工傷。

    我建議請參照文字以及實際情況行事。

    我雁門風正,請多關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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