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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春秋奮羽

    警車撞人並逃逸,還是酒駕,這性質是極其惡劣的。

    事件回顧

    據遼寧省莊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1月18日訊息,2021年1月17日17時42分許,莊河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蘭店鄉鮑馬村石山醫院東側路上,有人被一輛警車撞傷。

    接警後,屬地交警立即臨場處置。經查,當日17時30分許,鄧某龍(男,56歲,磨石房邊防派出所僱傭鍋爐工)酒後私自駕駛警車行至蘭店鄉鮑馬村石山醫院東50米處時,與騎腳踏車的李某梅(女,39歲)相撞後棄車逃逸。

    莊河市公安局交管大隊立即開展案件調查工作,辦案民警於當晚20時許,依法將鄧某龍控制到案。

    目前,李某梅正在住院治療,無生命危險。犯罪嫌疑人鄧某龍血液酒精含量鑑定結果為82.98mg/100ml,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莊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將全面強化僱傭勤雜人員及警車管理,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事情真相

    案件真相真如警方通報的情況一樣麼?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作為執法機關,酒駕撞人逃離,知法犯法,真如警方通報是鍋爐工所作所為麼?

    就和題主所言一樣,真如警方通報的,鑰匙從何人手中取得,是公事還是私事需要晚上開車,是不是又是臨時工背鍋?

    警方過失行為

    國家三令五申,禁止公車私用。派出所公務車輛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如警方所言,是僱傭鍋爐工私自,那麼鑰匙是在何人處取得?

    明知喝酒還給鑰匙,是枉法還是人情,一個酒後的鍋爐工能取得警車鑰匙,是否有什麼隱情?是公事還是私事?如果是公事,為何會讓一個喝酒的鍋爐工去出警?

    如果是私事,那麼警車都能借出來,是不是還有些更多不為人知的事情。

    總結

    希望不在是一起由臨時工背鍋的公務事件。。。

  • 2 # 文以載道MZS
    一、事件訊息來源和具體情況。

    澎湃新聞報道,2021年1月18日,莊河市公安局釋出了警情通報,通報中稱: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在莊河市蘭店鄉鮑碼村石山醫院東側路上,有人被一輛警車撞傷,接到報警後民警立即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警車是司法部門工作人員的辦案交通工具,是慎重使用的。當交警接到報警到現場後,因為肇事者已棄車逃離了現場,經過交警部門的調查,1月17日下午5:30左右,鄧某龍酒後私自駕駛警車行至蘭店鄉鮑碼村石山醫院東側50米處時,撞上騎腳踏車的受害人李某梅,鄧某龍開警車將行人撞傷後棄車逃逸,經交管大隊調查,鄧某龍被控制到案。因為這個事故牽涉到警車,所以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公安局也對此事作出了迴應,證實在這起交通事故中,駕駛警車的鄧某龍是派出所的一名鍋爐工,當天酒後私自駕駛警車外出發生了交通事故。原來這是一個派出所的臨時工酒後私自駕駛警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二、說明這個派出所的車輛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臨時工都能私自亂開。

    這個特殊的交通事故不曝光,可能就按一般的交通事故處理了,但是這個事故涉及到了警車出事故,那麼就一定和司法部門的單位有一定的聯絡。在後面公佈的調查結果看,果然和公眾關注的一樣,這輛警車是一個派出所的公務執法用車。那麼這輛車怎麼讓一個臨時工開出去了呢?一名鍋爐工又不是執法人員,是沒有資格動用執法公務車的。答案可能只有一個,這個派出所的用車管理不規範或者混亂,才能造成如此後果。也說明這個派出所的車輛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這不得不引起上級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必須要嚴肅整頓。

    三、醉酒駕車逃逸的鄧某涉嫌犯罪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私自駕駛警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鄧某,被公安部門控制後,等著他的是多項罪名的指控,他已經涉嫌犯罪。一是酒醉駕駛,據對鄧某血液酒精含量鑑定為82.98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二是發生交通事故後棄車逃逸,要受到道交法的嚴厲處罰;三是私自開警車違反組織紀律,也要受到行政處罰。鑑於以上三點,鄧某涉嫌的犯罪行為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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