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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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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網際網路speaker
從法律上來講,恐怕不是。
“定金”在法律上的界定比較嚴格,比如你買的衣服到了,你覺得穿起來效果一般,跟店鋪宣傳不一樣不想要,除非你有證據證明衣服不符合要求,否則這筆錢是不能退的。“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有兩種情形下的作用:一是當消費者和店鋪的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消費者收回。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款。如果是消費者違約,比如沒有證據的退回衣服,那麼就無權收回。如果是店鋪違約,店鋪該雙倍返還消費w者。這也就是為什麼預付定金的商品都要7天、15天,甚至30天、40天才發貨的原因。
儘管從法律上講不屬於霸王條款,但是在消費者眼裡卻未必不是。
根據天貓的平臺規則,買家提前支付定金,就相當於預定了商品,只要在“雙十一”當天24小時內付完尾款,就能確保買到商品。可是去年的‘雙11’,北京一個叫小萌的女孩交了定金但是卻沒有搶到東西,而且定金還不能退了。如果是這樣的情形還不給退款,那就和霸王條款無異了。
而且預付定金還有一個缺點,不能享用單筆訂單滿減優惠券。舉個例子,你買5件衣服一起下單,滿了500元,可以減50元,可是其中兩件是預售,預售產品只能單獨分開下單,這樣,剩下的三件不滿500元就沒辦法享受減50元的優惠。
看來交付預定金的人肯定是不在少數了,恭喜你又進入了天貓的價格圈套了。
在我看來,這算不上是霸王條款,但是對於消費者來說,並不是很有親和力的一條規定,並且暗藏了玄機。
因為這並不是一條保護消費者的條款,而是為了商家和平臺進行服務的制度。沒有後悔藥吃的消費者,不買也得買。這種方式可以額外的增加平臺的收入,不得不說,天貓這招用的可有點機靈了,商家不會虧損,平臺增加收益,不過就是消費者被拿來開刀了。
然而這並不是最壞的打算,而是現在部分的商家運用這個機制,以好衝次變現的壓榨消費者的金錢才是最可怕的。舉個簡單的例子,100元左右的服裝,定金是10元,當消費者一旦付了定金,商家可能發貨的是殘次品,再搭配著先抬價後降價的方式,交的定金反而成為了額外純利潤的收入。而知道這種方式的商家並不在少數,到時候可能大面積的出現這種情況,倒黴的怕又是消費者了。
而這種欺騙消費者的陷阱已經不是第一次被曝光了,之前就有出現過真貨假貨一起賣,刷單嚴重沖銷量等一系列的購物陷阱,而淘寶也一次次的重新整理著人們對於售後服務的承受底線。但是面對這種不退定金的行為我也想到了一個解決的辦法,那就是先交了全款,然後再申請退貨,這樣可能很大程度上避免自己的損失。
唉,現在的消費者看來是得比商家還要有心思才行啊,天貓真是給我們上了很形象的一節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