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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法律諮詢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本來就存在爭議,多數人認為不是很合理,設定冷靜期只不過是延長了離婚實現的期限,浪費了更多資源,並不能實質改變兩個人確已破裂的感情。

    有很多人想迫不及待地快速離婚,但是因為冷靜期而苦苦等待,這種設定的優劣只有離婚當事人知道。冷靜期設定初衷是好的,為夫妻修復破裂感情提供一次機會,讓雙方之間回家靜下心來溝通交流,悔過自新醒悟重來。可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久遠的家庭矛盾,三十天就可以修復不太現實。

    況且,雙方已經走到了離婚盡頭,衝動作離婚決定的夫妻畢竟是少數。大多數夫妻是經過深思熟慮或無可奈何的前提下,被迫提出離婚的。有誰不願意白頭偕老,花前月下,孤獨寂寞時有人陪伴,生病時有人照顧,老來時有個伴侶陪著聊聊天,說說話。然而,這些對於無奈的離婚者只能畫上句號。

    民法典設定冷靜期需要更多的人來參與實踐,幾年後公眾對離婚冷靜期的感受可提出意見,立法者可在日後修訂改進,不斷完善離婚冷靜期制度。暫時來看,離婚冷靜期制度並不能真正達到預期目的,也不會改善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因為傷透的心在短短30天內,彼此不會主動聯絡對方談起以往的傷心往事了。

    記得民法典剛剛實施十餘天,就有人電話諮詢,雙方需要快速離婚卻被強制冷靜期30天,問怎樣可以繞開冷靜期?聽到這種問題,似乎讓人感覺很無奈?難道法律的制定是為了限制人的自由,而不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新的法律實施後,難道律師只會幫助當事人找到漏洞或鑽空子?

    律師好像想起民政部官員最近解釋說,離婚冷靜期不適用訴訟離婚,只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時設定冷靜期。這種解釋又不是法院司法解釋,法院能夠在裁判中援引認可民政部門的解釋嗎?值得商榷!

    我們認為,離婚冷靜期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也沒有得到老百姓的普遍認可,甚至會給部分確實需要離婚者帶來很多障礙,加大了他們離婚的難度,延長了他們離婚的時間,浪費了很多寶貴資源。

    這種弊端不止針對女性,包括男性也是同樣的道理。除個別人著急離婚是為了違法目的外,大多數夫妻離婚是具備法定條件和理由的,這種離婚再人為設定冷靜期,就會適得其反。比如有人為了炒房,需要快速離婚,此目的違法應予限制。

    有的是家庭暴力或隱蔽性危害導致夫妻不可能再繼續一同生活,情急之下再用冷靜期延長離婚時間是很危險的。短期來看,離婚冷靜期不僅損害了女性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男女各方婚姻的再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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