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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刁建華21

    不動產登記應當遵循的原則,即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嚴格管理原則是不動產登記的基本原則, 《條例》作為《物權法》關於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具體落實,從統一登記制度、登記簿冊、登記程式、登記資訊共享與保護、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對不動產登記行為進行規範,對不動產登記進行嚴格管理。

    穩定連續原則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1)從保障不動產權利的角度出發,要求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後,不影響權利人行使權利。其中本條第3款“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的規定就是穩定連續原則的具體體現。

    同時,《條例》第33 條也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這也是穩定連續原則的具體體現。(2)從行政管理角度出發,國家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不影響各部門繼續行使其權屬管理、交易管理等法定職責,僅僅是將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

    方便群眾原則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原則,也是在立法過程中所遵循的原則: (1)統一登記機構後,不動產權利人只需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用再為了登記而跑多個部門;(2) 《條例》第5 條明確了需要登記的不動產權利型別,讓不動產權利人明確知道有哪些權利是需要進行登記的;(3)《條例》第三章明確了登記程式,明確了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讓不動產權利人知道如何辦理不動產登記;(4)建立了不動產登記資訊共享和查詢制度,明確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透過互通共享取得的資訊,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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