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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謝聖德xSd

    首先要弄清楚員工為什麼拒絕加班,如果是企業以前員工加班從來不付和少付加班費,經常找各種理由無償佔用員工的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那就不是企業辭退員工的問題了,而是員工時刻辭工離職的問題了。現實中,企業為了按時完成客戶訂單不得不加班,如果是偶爾加班員工肯定沒意見,因為企業的效益好壞和員工有直接的利益關係,但是如果企業的加班變成常態化那員工肯定會有牴觸緒情的,如何妥善的解決這個問題那就要求企業和個人都要在《勞動法》有關規定的基本上協商解決。《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還規定,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是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工資報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是法定節假日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規定很明確,企業應該在合規合法的情況下,關心員工,體貼員工和員工多溝通,多做思想工作,馬雲都說:員工為什麼不幹,那是“錢少了,受委屈了”所以這個問題只有雙方協商解決,但企業不能以這個理由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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