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促會的作用和職責
(1)、開展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經濟貿易界、商協會和其他經貿團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外國經濟貿易界人士和代表團組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技術代表團、企業家代表團出國訪問和考察,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它們的活動;負責與外國對口組織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外國在華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向國外派遣常駐代表或設立代表處;組織、參加或與外國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
(2)、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展覽會的活動,主辦、參加世界博覽會,赴國外主辦中國貿易展覽會和參加國際貿易博覽會;負責全國赴國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的歸口協調及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
(3)、安排和接待國外來華舉辦的經濟貿易或技術展覽會,主辦國際專業性或綜合性展覽會,組織並主辦國際博覽會;協調國內有關方面接待外國來華經濟貿易與技術展覽會。
(4)、辦理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事仲裁事務;出具中國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書;受理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簽發和認證對外貿易和海上貨運業務的檔案和單證;為到國外從事臨時出口活動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出具有關單證冊,並對其提供擔保。
(5)、代理中國企業在國外或外國公司和個人在中國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辦理有關工業產權和智慧財產權的諮詢、爭議及技術貿易等業務。
(6)、開展國內外經濟調查研究和經濟貿易資訊的蒐集、整理、傳遞和釋出工作,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方面的資訊和諮詢服務及國內外公司、企業的資信調查服務;聯絡、組織中外經貿界的技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發行對外經濟貿易報刊以及其它出版物;組織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承辦中外經濟技術合作專案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工作。
(7)、指導、協調中國貿促會各地方分會、行業分會、支會和各級國際商會的工作;負責對各分支機構及會員的服務及培訓工作。
(8)、負責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國際商會的對華業務和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會員與國際商會交往的有關事宜。
貿促會的作用和職責
(1)、開展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經濟貿易界、商協會和其他經貿團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外國經濟貿易界人士和代表團組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技術代表團、企業家代表團出國訪問和考察,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它們的活動;負責與外國對口組織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外國在華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向國外派遣常駐代表或設立代表處;組織、參加或與外國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
(2)、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展覽會的活動,主辦、參加世界博覽會,赴國外主辦中國貿易展覽會和參加國際貿易博覽會;負責全國赴國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的歸口協調及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
(3)、安排和接待國外來華舉辦的經濟貿易或技術展覽會,主辦國際專業性或綜合性展覽會,組織並主辦國際博覽會;協調國內有關方面接待外國來華經濟貿易與技術展覽會。
(4)、辦理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事仲裁事務;出具中國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書;受理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簽發和認證對外貿易和海上貨運業務的檔案和單證;為到國外從事臨時出口活動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出具有關單證冊,並對其提供擔保。
(5)、代理中國企業在國外或外國公司和個人在中國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辦理有關工業產權和智慧財產權的諮詢、爭議及技術貿易等業務。
(6)、開展國內外經濟調查研究和經濟貿易資訊的蒐集、整理、傳遞和釋出工作,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方面的資訊和諮詢服務及國內外公司、企業的資信調查服務;聯絡、組織中外經貿界的技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發行對外經濟貿易報刊以及其它出版物;組織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承辦中外經濟技術合作專案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工作。
(7)、指導、協調中國貿促會各地方分會、行業分會、支會和各級國際商會的工作;負責對各分支機構及會員的服務及培訓工作。
(8)、負責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國際商會的對華業務和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會員與國際商會交往的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