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記辦理程式如下:
登記工作程式
(一)主動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提供母嬰保健服務的機構,應積極向育齡夫婦宣傳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二)申請。登記物件或委託代辦人提出申請,並提交所需證件材料。
(三)核對。工作人員進行資訊比對,查驗所提供的證件材料。已納入WIS管理的,現場列印《生育登記承諾書(資訊表)》,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後予以辦理。未納入WIS管理的,由育齡夫婦填寫《生育登記承諾書(資訊表)》,並對其所填寫資訊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後予以辦理。儲存相關材料影印件或電子檔案,將本次登記資訊錄入WIS。
(四)發證。登記物件材料齊全、情況屬實的,現場發放《生育服務手冊》。資訊比對不一致且登記物件不能出示相關法定依據的,及時向資訊管理地提出協查要求,並告知登記物件推後辦理的原因。
辦理登記所需的材料
育齡夫婦辦理生育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或居住證等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二)生育後登記的,提供住院分娩實名登記記錄或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各生育登記機構在為群眾辦理生育登記時,要主動宣傳國家、省和當地開展的基本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專案,方便群眾及時到相應機構享受各項服務,提高群眾知情權、參與度。具體服務專案為:
1、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前4-6個月內
2、增補葉酸(農村):孕前3個月-孕早期3個月
3、孕期保健(鄉鎮衛生院或社群衛生服務中心):
(1)孕早期保健:1次,孕12周內
(2)孕中期產前隨訪服務:2次,孕16-20周、孕21-24周
(3)孕晚期產前隨訪服務:2次,孕28-36周、孕37-40周
(4)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嬰阻斷:孕期
4、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農村):產後
5、新生兒四種代謝性疾病篩查:產後72小時(哺乳期至少6-8次)
6、產後訪視:產後28天內
7、兒童預防接種(一類疫苗):0-6歲
生育登記辦理程式如下:
登記工作程式
(一)主動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提供母嬰保健服務的機構,應積極向育齡夫婦宣傳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二)申請。登記物件或委託代辦人提出申請,並提交所需證件材料。
(三)核對。工作人員進行資訊比對,查驗所提供的證件材料。已納入WIS管理的,現場列印《生育登記承諾書(資訊表)》,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後予以辦理。未納入WIS管理的,由育齡夫婦填寫《生育登記承諾書(資訊表)》,並對其所填寫資訊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後予以辦理。儲存相關材料影印件或電子檔案,將本次登記資訊錄入WIS。
(四)發證。登記物件材料齊全、情況屬實的,現場發放《生育服務手冊》。資訊比對不一致且登記物件不能出示相關法定依據的,及時向資訊管理地提出協查要求,並告知登記物件推後辦理的原因。
辦理登記所需的材料
育齡夫婦辦理生育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或居住證等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二)生育後登記的,提供住院分娩實名登記記錄或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各生育登記機構在為群眾辦理生育登記時,要主動宣傳國家、省和當地開展的基本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專案,方便群眾及時到相應機構享受各項服務,提高群眾知情權、參與度。具體服務專案為:
1、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前4-6個月內
2、增補葉酸(農村):孕前3個月-孕早期3個月
3、孕期保健(鄉鎮衛生院或社群衛生服務中心):
(1)孕早期保健:1次,孕12周內
(2)孕中期產前隨訪服務:2次,孕16-20周、孕21-24周
(3)孕晚期產前隨訪服務:2次,孕28-36周、孕37-40周
(4)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嬰阻斷:孕期
4、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農村):產後
5、新生兒四種代謝性疾病篩查:產後72小時(哺乳期至少6-8次)
6、產後訪視:產後28天內
7、兒童預防接種(一類疫苗):0-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