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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朔董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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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捕獵者的守候
這個就是我們平時打欠條的意思差不多,沒有一個固定時器那肯定是不行的,那債權人就沒有保證對投資人追債。比如註冊一個二人以上股東公司,註冊資金是500萬,可以分期注入,但有規定時間內必須要增資到這個數,也就是500萬。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增資到這個數,那麼營業執照就沒辦法年審。純屬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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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晴空袖舞
謝邀,應該是發起設立,有些公司的設立方式全都為發起設立,因為股份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基本上是不存在的。發起設立指股東(發起人)認繳(認購)完畢所有的註冊資本,而募集設立先由發起人認購一些註冊資本,根據公司規定,應不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五,然後其它的股本需要向社會公眾或特定群體募集資金,也就是發行股票,這種設立方式程式複雜,要求高,基本上是不採用的。但這種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好。至於投資認繳資本全部認繳足,並於2035年認繳完畢,這種方式為發起設立,不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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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樣的出資認繳時間約定,實質上是認繳出資人對社會公開承諾的一個責任承擔期間。在這一責任承擔期間,如果其認繳出資設立的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認繳出資人就應當實繳其認繳的出資,以使企業法人能夠清償到期債務。在超過企業法人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後,如果該企業法人仍然存活於世,再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問題時,認繳出資人就沒有義務實繳其認繳的出資以幫助企業法人清償到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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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帶翅膀的哥哥
投資認繳時間應該會有時間限制的。為什麼會到2035年呢?應該是雙方面所約定的一個投資認繳時間吧。
投資認繳的時間固定,應該是對投資認繳方有一定的時間約束。是有法律效應的。
認繳出資時間就是公司成立之前的時間,實繳出資時間是你實際繳納資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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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勞動創造美
我想說,公司成立2015年,證照期限20年,恰好到2035年,資質資金證明統統以2035年為限,至於分期,認繳與實繳,是規定可以不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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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千尋法律
這麼約定的目的是,股東透過約定較長的出資期限,降低自身的出資負擔,但從另一面看,實際較長的出資期限,也有可能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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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南京楊超律師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公司法進行修訂(2014年3月1日起實施),2013年新公司法規定了“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其廢除了對了股東首次出資額、出資期限及註冊最低限額的強制性要求。
該階段變更為認繳資本制,設立企業可以不繳納首次出資額,企業可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繳足註冊資本的時間,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解除了資金問題對初創企業的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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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辛說
新公司法規定註冊資本可以實行認繳,2035年註冊資本可以實行認繳,2035年底之前註冊資本金到賬即可,2035年之前一分錢都不到賬也不違法。
研究某公司年報時看到某幾家投資公司投資時認d繳出資時間都是2035年09月07日,而實繳出資時間是2015年2016年都有。我看了一下這家公司營業年限是2015年09月09日 - 2035年09月08日。認繳出資時間為啥要這麼寫呀?求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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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投資總額和資金到位時間的問題。比如,投資某個公司100億,在投資的時候會有協議,這個100億分多少次,什麼時間注入。一般不會是一下子就把100一次性到位的,也沒必要。
認繳100億,就是要出資100億,承擔100億風險責任,同時享受100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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