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實施條例對定密責任人的職責做了明確規定,定密責任人在職責範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具體內容
一是“稽核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這一職責要求定密責任人對承辦人擬定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所依據的保密事項範圍規定是否正確、定密是否準確、做出的國家秘密標誌是否規範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標註規範的,予以批准,並在其載體上籤署批准意見。
二是“對本機關、本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稽核,做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保密法實施條例作出專門規定,要求機關單位每年定期開展國家秘密稽核,稽核的時間由機關單位根據上級工作要求和本機關、本單位工作實際確定。
三是“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一般而言,機關單位產生的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在相關保密事項範圍中都有明確規定,只需按照“對號入座”的方法進行定密。實際工作中,“不明確事項”是極少數,如遇此情況,定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請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如何理解
準確理解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定密責任人的規定,要從以下3方面進行把握:第一,定密責任人職責既包括確定國家秘密,也包括根據情況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第二,不同的定密責任人職責許可權範圍有所不同。法定定密責任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工作負總責,其定密許可權與機關單位自身的定密許可權一致;指定定密責任人則應當在被授予的定密許可權內開展定密工作。法定定密責任人在指定定密責任人時,應當同時明確其定密許可權,根據指定定密責任人的職務、崗位不同,可以授予其不同的定密許可權。第三,定密責任人在職責範圍內對定密工作負責。指定定密責任人在指定範圍內具有完全的定密權,在職責範圍內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況下,可以不報請法定定密責任人批准
保密法實施條例對定密責任人的職責做了明確規定,定密責任人在職責範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具體內容
一是“稽核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這一職責要求定密責任人對承辦人擬定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所依據的保密事項範圍規定是否正確、定密是否準確、做出的國家秘密標誌是否規範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標註規範的,予以批准,並在其載體上籤署批准意見。
二是“對本機關、本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稽核,做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保密法實施條例作出專門規定,要求機關單位每年定期開展國家秘密稽核,稽核的時間由機關單位根據上級工作要求和本機關、本單位工作實際確定。
三是“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一般而言,機關單位產生的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在相關保密事項範圍中都有明確規定,只需按照“對號入座”的方法進行定密。實際工作中,“不明確事項”是極少數,如遇此情況,定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請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如何理解
準確理解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定密責任人的規定,要從以下3方面進行把握:第一,定密責任人職責既包括確定國家秘密,也包括根據情況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第二,不同的定密責任人職責許可權範圍有所不同。法定定密責任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工作負總責,其定密許可權與機關單位自身的定密許可權一致;指定定密責任人則應當在被授予的定密許可權內開展定密工作。法定定密責任人在指定定密責任人時,應當同時明確其定密許可權,根據指定定密責任人的職務、崗位不同,可以授予其不同的定密許可權。第三,定密責任人在職責範圍內對定密工作負責。指定定密責任人在指定範圍內具有完全的定密權,在職責範圍內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況下,可以不報請法定定密責任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