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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京楊超律師

    首先,是具體的規定:【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其次,具體來說,可以有: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 2 # 老胡說三農

    現在有一些小型私企,在僱傭員工時不給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員工得不到任何福利保障。其實,這是違反《勞動法》的。

    有的員工也知道企業應當給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但由於工作難找,只好忍氣吞聲、委屈求全了。誰讓自己需要賺錢去養家餬口呢!但是,一旦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企業嚴重侵犯,往往在維權上會非常被動。

    不過,如果真的需要維權,儘管沒有勞動合同也還是可以拿到相關證據的,譬如,自己的工資單、出勤登記表、生產日報表、企業發的胸卡等等。這些證據如果能配合多個人證,將更會有說服力。

  • 3 # 聖明叔

    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更容易留存和取得順序編輯如下:1、工資條,工資是存在勞動關係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每次發放工資時工資條要妥善保管。如果沒發工資條,工資卡折也是最直接的證據。2、工作證,員工入職後,用人單位一般都會為員工製作佩戴工作證上崗證之類證件。3、社保記錄,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到社保機構列印社保個人權益記錄或出據參保證明。4、用人單位帶有勞動者個人簽字的資料,如會議簽到記錄、考勤表等。5、用人單位帶有勞動者資訊的公文等資料,如獎懲、任命檔案、調動及調轉記錄、委託外出時出具的證明等。6、其他資料,如音像資料,簡訊微信等即時通訊交談資訊、相關人員的證言證詞、解除勞動命同證明等。

  • 4 # 一笑天

    錄用函,財務簽字的內部單據,工資卡,銀行流水

    在職單位的入職申請單,內部福利待遇簽字單

    平時蓋有在職單位印章的範本,出入證,或者在職單位的授權書,發票單據

    工牌,班車證,

    能證明你工作的同事證言,也可以事先錄音

    工資單,保險記錄等

    2017年3月16日,陳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在職期間,從未簽訂任何勞動合同,在職證明,保險也無繳納,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裁判結果最終按申請人每月工資的15%乘以在職時間一次性賠償損失。

  • 5 # 尖椒部落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6 # 濟南房聯匯

    口頭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注意有其他實際的證據佐證。

    在法院訴訟中要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可以收集以下證據資料:

    1、書證。當事人簽署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或者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

    2、物證。當事人移交的貨物、產品等。

    3、證人證言。

    4、視聽資料。如錄音錄影等。

    5、電子資料。如聊天記錄、郵件等。總的來說,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而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同樣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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