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Happy154630801
-
2 # 鄒大聰明
這是根據犯罪情節,不同的兩個罪名。
從幾個方面描述區別
1.量刑標準。非吸最高十年,集資詐騙最高無期,2014年之前是有死刑的
2.情節。通俗點講,非吸起心動念還是準備還的,只是資金鍊斷了,沒辦法還了。而詐騙從結構上,直接目的就是騙。這裡有個不成文的規定,返還比例是否超過50%,是兩個罪名的分界要素之一。
3.細節。公司自成立,就幹了一件事兒,就爆了,有詐騙嫌疑。
總之,這兩個罪名,相差就是一步,但很容易判斷。
-
3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1.非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最典型的兩個罪名。從刑罰力度而言,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更重(集資詐騙最高可以無期,非吸最高十年),立案標準更低(集資詐騙只要10萬就立案,非吸是20萬起)。
因此在辯護中,要注意罪名的區分,大量案件中,把罪名從集資詐騙辯成非吸,就是一大勝利,因為非吸最高就是做十年牢,進去後表現好減減刑幾年就出來了,集資詐騙可是要無期的,牢底坐穿啊。
以前集資詐騙是要死刑的,後來取消了,典型案例就是那個吳英案。
2.兩罪最大的不同是行為人主觀心態不同。集資詐騙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心態是透過吸收公眾存款,進行資金運營,本意上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典型的集資詐騙如一些地方以集資為名義,採用日息3%的超高利息吸引資金後捲款潛逃,也就是俗稱的跑路,或者集資後揮霍,或用於違法犯罪領域,如賭博、販毒等,都會被認定集資詐騙罪。這也是為何集資詐騙罪的處罰要遠遠嚴重於非吸的原因。
比如近些年在河北、山東、東北等地層出不窮的農民自辦“農村信用合作社”案,就是透過違法開辦銀行等無資質金融機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還有一些P2P機構非法自融資金,將自己的專案放在自己的開辦的融資平臺上融資;還有一些理財機構如券商、保險和基金機構違規承諾還本付息,也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實踐中,對於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其之所以無法歸還相關人員的財產,大多系因為投資失敗、管理不善而造成的;
而集資詐騙犯罪中,由於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非法佔有投資人、出資人的財產,故不存在是否有歸還的計劃以及能否歸還的問題。
回覆列表
當然不是,是兩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集資詐騙是以虛構的或虛假的專案吸收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一定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集資詐騙一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吸收最高刑期為十年,集資詐騙最高為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