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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法律諮詢

    如果借貸關係形成於2018年,需要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和約定執行,雙方約定月利二分還是有效的,但是隻能將該約定的利息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

    民間借貸糾紛的利息一般要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的,沒有約定或沒有證據證明借款有利息,應該視為無利息借貸關係。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不同,有金融業務資質的機構放款需要按照銀行法規定提供服務,而民間借貸只能適用合同法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處理。

    銀行貸款利息基本是恆定的,利率水平也比民間借貸低很多,雙方辦理貸款手續時,銀行會嚴格遵守銀行法規定,提供格式化貸款合同與借款人辦理正規貸款手續。銀行貸款審批流程繁瑣,條件相對苛刻,利率相對較低,不會輕易向借款人放款,所以借款人一般不願意找銀行貸款。

    民間借貸隨意性很大,又沒有固定條件限制,只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一切都可以從簡處理。但是,這種過於隨意的借貸關係往往容易發生糾紛,處理不好會激化矛盾。按照既定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精神,要引導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係必須書面化,而且要明確約定各方權利義務。

    民法典實施後,相關司法解釋都做了修訂,之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了利息的,利息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36%,常態化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屬於無效約定,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超出的利息。

    根據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自然人之間對借款約定了利息,有約定按照約定執行,對利率約定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超過部分無效。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能超過銀行一年期市場貸款利率四倍,現在來看一年期貸款利率應該是3.85%,其四倍也就是年利率15.4%左右計算利息是合法的。

    借款形成在2018年的,其利息要按照當時約定的利率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從2020年8月20日開始,所有的民間借貸利率都要執行銀行一年期市場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超過部分屬於無效約定,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超出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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