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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水青十八旦

    釋出虛假廣告,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按照2015年頒佈的《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責令停止釋出,並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同時處以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以吊銷廣告主的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檔案、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 2 # 青木公子

    謝邀!筆者作為甲爪廣告聯盟(www.jiazhua.com)的網站運營師和資料分析師,很榮幸的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看到題主的描述!是以一個使用者的角度去思考虛假廣告的,既然已使用者角度去看,那麼就離不開法律法規!恰好去年九月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出現!剛好筆者在甲爪廣告聯盟也發表過相關!所以用一個文章來解決你的問題!

    甲爪聯盟:9月起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出臺!

    http://www.jiazhua.com/wz/462.html

    最近網際網路廣告行業都在關注網際網路廣告的新規即將出臺,自2016年7月4日《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透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並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聯網廣告“新規”的新規的內容是針對所有的網際網路廣告,當然也包括廣告聯盟行業!我們先看一下《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對網際網路廣告涵蓋的內容有哪些?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廣告,是指透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訊、影片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前款所稱網際網路廣告包括: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連結的文字、圖片或者影片等形式的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尋廣告;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五)其他透過網際網路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從以上資訊來看!此次的網際網路廣告新規是針對網際網路的所有廣告推廣。是在原本的網際網路廣告法的基礎上對現有的網際網路廣告展現形式進行了一個規避。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表示“《廣告法》裡面明確規定大眾傳播媒介釋出的廣告應當對廣告明顯標註“廣告”兩字。現在在傳統媒體的廣告裡面基本上做到了。但是,在網際網路上,情況不一,有的叫商業推廣,有的標了廣告。這次《暫行辦法》裡明確規定,凡是網際網路上釋出的廣告,都要標註“廣告”兩字。也就是說,從9月1日開始,再發布的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這兩個字,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如果不標註的話,就和《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了。 ”

    所以從9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規對於我們廣告聯盟與推廣媒介來說,有部分的限制作用的!詳細和參照《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不過關於聯盟的廣告推廣規定與未來的形式!將有甲爪廣告聯盟公告與客服為主。目前還為做任何變動!

    本文出自甲爪廣告聯盟!更多相關閱讀請訪問甲爪廣告聯盟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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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日月明6337523067

    網路廣告,雜誌廣告,戶外廣告,室內廣告,鋪天蓋地廣告有多少是實,請向國家工商管理局舉報,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調查核,依法處理,該罰則罰,該整頓就整頓,該負法律責任的就負法律責任。謝相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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