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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唐朝的長老

    唐朝確實是一個男女關係比較開放的朝代,所以唐朝時期的男女關係非常混亂。比如李治娶了老爹李世民的妃子武則天,而且後來還封為皇后;李世民納了兄弟李元吉的妃子楊氏為妃,並且逼迫隋煬帝的皇后蕭氏為妃;李隆基看上了兒子的妃子楊貴妃,並且後來楊貴妃成了李隆基的愛妃;武則天當上皇帝之後養男寵搞得也是非常有名,第一個就是薛懷義,後來是二張,而且武則天對男寵們非常寵幸,在武則天的籠罩之下他們可以為非作歹,除了武則天之外的其他人他們都不放在眼裡……

    唐代皇族對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甚至是對亂倫的態度可以看出來,不正當男女關係在當時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到了當權者的身上就是很正常的事情,因此他們對這種事情並不是多麼的避諱。

    那麼通姦在唐代到底是怎麼處分的呢?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和姦者男女和徒一年半,有夫者和徒兩年。可見在唐朝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較之其他朝代處罰是相當“寬容”的了。

    而到了宋代之後女人開始裹腳,就是為了限制女人到處亂跑,也是從宋代開始國家對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嚴厲打擊。甚至捉姦在床的可以直接殺掉姦夫淫婦,而元、明、清沿用了宋代的裹腳和通姦罪,中國也對男女關係逐漸保守起來。

    所以很多人說唐朝是個開放的時代絕對不是空穴來風,唐代的開放程度也是挺大的,從律法就可以看出來!

  • 2 # 蹦卡卡

    唐朝:判罪從輕女各徒一年半在唐宋時期,“通姦”屬於“十惡”之十的“內亂”,所謂“十惡不赦”。“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和”,是指通姦。《唐律》在對待“私通”的問題上,將重罪變成了輕罪:“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可捉姦押送官府,不服者則可殺之。與南韓現行法律對通姦罪的處罰(判二年以下監禁)差不多。

    對官員與轄區內女子通姦的,法律稱為“監臨奸”,“諸監臨主守,於所監守內奸(謂犯良人),加奸罪-等。”男女間有親屬關係,加重處罰;親屬關係越近,處罰越重,甚至可處絞刑。

    然而,非常滑稽的是,皇帝制定的通姦法律,自己卻被通姦的老婆與下屬害死。據《唐書》記載,散騎常侍馬秦客、光祿寺少卿楊均長期與唐中宗李顯的韋皇后通妍。經不住荷爾蒙的刺激,韋皇后與女兒安樂公主合謀殺害李顯,讓馬秦客等人做了一碗類似“羊肉泡饃”的美食給李顯品嚐。誰知,“羊肉泡饃” 中含有劇毒,李顯吃後一命嗚呼。後來,李隆基政變上臺,對韋皇后、安樂公主等全部誅殺,馬秦客等人也被梟首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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