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陷阱:德國西門子,法國阿爾斯通,英國航空,現在是中國華為
美國司法體系是如何為美國的國家利益服務的
可以看到,這本1月16日在法國出版,5月10日剛剛上市中文版的新書,迅速在亞馬遜中國排到了暢銷榜第一。
在美國彭博社釋出任正非採訪的幾乎同時,新華社釋出了在巴黎對此書作者的訪談。
這位作者名叫弗雷德裡克·皮耶魯齊,原是法國的王牌企業之一、電力和運輸巨頭——阿爾斯通的高管,由於被捲入國家和大公司間的博弈,在美國的看守所和監獄待過兩年。
為了自救,他在看守所徹底研究了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和大量相關案例,久病成醫,在失去了自己在阿爾斯通的高管職位、也無法以“待罪之身”找到一份像樣的工作後,決定“廢物利用”,創立了一家小型諮詢公司,用自己在噩夢一樣的人生經歷裡學到的東西,為跨國企業規避類似法案可能帶來的風險。並在完成服刑的四個月後,出版了《美國陷阱》這本書。
我剛好這幾天在閱讀此書,因此對華為和聯邦快遞的新聞也不太驚訝。
當然聯邦快遞也是沒辦法,要知道它曾經在2005年因為給北航的同學快遞一款在中國沒上市的飛行模擬遊戲被美國政府罰款。
(在這方面北航的同學們一直深受困擾,買DELL電腦要寫別的地址,升級個PS什麼的,會被adobe以可能“開發核武器、導彈”之類的理由拒絕)
雖然聯邦快遞在微博道歉稱把華為的4個亞洲快件寄到美國是失誤,沒有任何“外部方面”指使,但其實即使有證據證明它是應“外部方面”要求攔截快件,可能也不算違(美國的)法。
這就涉及到美國的上文提到過的《反海外腐敗法》和另一部《美國愛國者法案》了。
《反海外腐敗法》本來是在水門事件後,針對暴露出的美國公司賄賂別國公職人員的醜聞頒佈的。但因為顯而易見的影響美國的出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就是個擺設。
直到1998年一次神來之筆的修訂。作者在書中這樣寫道:
美國的行業巨頭很清楚他們能從這項法律中獲得多少利益。為了達到目的,只需讓他們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卷入同一麻煩。1998年,他們終於如願以償:美國國會修改了法律,使其具有域外效力。此後,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同樣適用於外國公司。美國政府自認為有權追訴任何一家公司,只要它用美元計價簽訂合同,或者僅僅透過設在美國的伺服器(如谷歌郵箱或微軟郵箱)收發、儲存(甚至只是過境)郵件,這些都被視為國際貿易工具。這項修正案就是美華人的一個把戲,他們把一項可能削弱自身企業的法律轉變為干涉他國企業、發動經濟戰的神奇工具。
而“9.11”事件後頒佈的《美國愛國者法案》更讓美國政府的這種監控“有法可依”:
《美國愛國者法案》使這一大躍進成為可能。該法案賦予美國政府部門可以藉助反恐的名義,大規模地監視外國企業及其員工的權利。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在公共採購合同公開招標的範圍內是完全不適用的。顯然,腐敗的受益者首先是受賄的公務員或者政黨,而不是達伊沙或基地組織。2013年“稜鏡門”醜聞爆出,愛德華·斯諾登揭露了美國的秘密監控計劃。世界各國這才意識到美國的主要數字企業(谷歌、臉書、微軟、雅虎、美國線上和蘋果等)也和美國情報機構分享資訊。
按照《反海外腐敗法》的規定,大概因為華為在美國有商業活動,美國就完全可以因為懷疑你華為在日本、越南寄出的包裹中涉及商業賄賂而檢視你的包裹,就算賄賂行為在當地不受追究都不行。就像阿爾斯通案中,美國揪出的是其10年前在印尼為了獲得一筆訂單發生的賄賂行為。
諾登就曾在2014年接受德國媒體採訪時表示,即使西門子等公司的活動不涉及國家安全,但因為關係到美國的國家利益,依然會受到監控。
2008年,西門子為它的子公司們發生在美國境外(阿根廷、伊拉克、委內瑞拉、孟加拉、中國)的一些行賄行為,向美國繳納了16億美元的罰金。
當然,雖然西門子是德國公司,阿爾斯通是法國公司,但他們都在紐交所上市,因為審計問題受到美國證券委員會的監管也有一定道理。
巧合的是,他們是美國巨無霸企業——通用集團的競爭對手,至少曾經的體量是。
而美國針對阿爾斯通發動訴訟和抓捕的時機也很微妙,恰好在通用準備收購阿爾斯通電力部門的時候。西門子因為對天價罰單的切身之痛,直接退出了和美國通用的收購競爭。
《美國陷阱》一書深入解讀了美國司法體系是如何為美國的國家利益,或者說是美國公司的利益服務的,一些細節展示了美國司法部門驚人的高超技巧,使其在保持“公正”的同時,達到自己的目的。我認為這本書披露的內容值得跨國經營的公司好好研究,也值得對一個成熟的、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司法體系感興趣的人好好研究。
來自知乎
美國陷阱:德國西門子,法國阿爾斯通,英國航空,現在是中國華為
美國司法體系是如何為美國的國家利益服務的
可以看到,這本1月16日在法國出版,5月10日剛剛上市中文版的新書,迅速在亞馬遜中國排到了暢銷榜第一。
在美國彭博社釋出任正非採訪的幾乎同時,新華社釋出了在巴黎對此書作者的訪談。
這位作者名叫弗雷德裡克·皮耶魯齊,原是法國的王牌企業之一、電力和運輸巨頭——阿爾斯通的高管,由於被捲入國家和大公司間的博弈,在美國的看守所和監獄待過兩年。
為了自救,他在看守所徹底研究了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和大量相關案例,久病成醫,在失去了自己在阿爾斯通的高管職位、也無法以“待罪之身”找到一份像樣的工作後,決定“廢物利用”,創立了一家小型諮詢公司,用自己在噩夢一樣的人生經歷裡學到的東西,為跨國企業規避類似法案可能帶來的風險。並在完成服刑的四個月後,出版了《美國陷阱》這本書。
我剛好這幾天在閱讀此書,因此對華為和聯邦快遞的新聞也不太驚訝。
當然聯邦快遞也是沒辦法,要知道它曾經在2005年因為給北航的同學快遞一款在中國沒上市的飛行模擬遊戲被美國政府罰款。
(在這方面北航的同學們一直深受困擾,買DELL電腦要寫別的地址,升級個PS什麼的,會被adobe以可能“開發核武器、導彈”之類的理由拒絕)
雖然聯邦快遞在微博道歉稱把華為的4個亞洲快件寄到美國是失誤,沒有任何“外部方面”指使,但其實即使有證據證明它是應“外部方面”要求攔截快件,可能也不算違(美國的)法。
這就涉及到美國的上文提到過的《反海外腐敗法》和另一部《美國愛國者法案》了。
《反海外腐敗法》本來是在水門事件後,針對暴露出的美國公司賄賂別國公職人員的醜聞頒佈的。但因為顯而易見的影響美國的出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就是個擺設。
直到1998年一次神來之筆的修訂。作者在書中這樣寫道:
美國的行業巨頭很清楚他們能從這項法律中獲得多少利益。為了達到目的,只需讓他們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卷入同一麻煩。1998年,他們終於如願以償:美國國會修改了法律,使其具有域外效力。此後,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同樣適用於外國公司。美國政府自認為有權追訴任何一家公司,只要它用美元計價簽訂合同,或者僅僅透過設在美國的伺服器(如谷歌郵箱或微軟郵箱)收發、儲存(甚至只是過境)郵件,這些都被視為國際貿易工具。這項修正案就是美華人的一個把戲,他們把一項可能削弱自身企業的法律轉變為干涉他國企業、發動經濟戰的神奇工具。
而“9.11”事件後頒佈的《美國愛國者法案》更讓美國政府的這種監控“有法可依”:
《美國愛國者法案》使這一大躍進成為可能。該法案賦予美國政府部門可以藉助反恐的名義,大規模地監視外國企業及其員工的權利。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在公共採購合同公開招標的範圍內是完全不適用的。顯然,腐敗的受益者首先是受賄的公務員或者政黨,而不是達伊沙或基地組織。2013年“稜鏡門”醜聞爆出,愛德華·斯諾登揭露了美國的秘密監控計劃。世界各國這才意識到美國的主要數字企業(谷歌、臉書、微軟、雅虎、美國線上和蘋果等)也和美國情報機構分享資訊。
按照《反海外腐敗法》的規定,大概因為華為在美國有商業活動,美國就完全可以因為懷疑你華為在日本、越南寄出的包裹中涉及商業賄賂而檢視你的包裹,就算賄賂行為在當地不受追究都不行。就像阿爾斯通案中,美國揪出的是其10年前在印尼為了獲得一筆訂單發生的賄賂行為。
諾登就曾在2014年接受德國媒體採訪時表示,即使西門子等公司的活動不涉及國家安全,但因為關係到美國的國家利益,依然會受到監控。
2008年,西門子為它的子公司們發生在美國境外(阿根廷、伊拉克、委內瑞拉、孟加拉、中國)的一些行賄行為,向美國繳納了16億美元的罰金。
當然,雖然西門子是德國公司,阿爾斯通是法國公司,但他們都在紐交所上市,因為審計問題受到美國證券委員會的監管也有一定道理。
巧合的是,他們是美國巨無霸企業——通用集團的競爭對手,至少曾經的體量是。
而美國針對阿爾斯通發動訴訟和抓捕的時機也很微妙,恰好在通用準備收購阿爾斯通電力部門的時候。西門子因為對天價罰單的切身之痛,直接退出了和美國通用的收購競爭。
《美國陷阱》一書深入解讀了美國司法體系是如何為美國的國家利益,或者說是美國公司的利益服務的,一些細節展示了美國司法部門驚人的高超技巧,使其在保持“公正”的同時,達到自己的目的。我認為這本書披露的內容值得跨國經營的公司好好研究,也值得對一個成熟的、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先進的司法體系感興趣的人好好研究。
來自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