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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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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所謂“誤拆”,即拆遷方將本不該拆除的房屋進行拆除後,主張自己並非故意,是拆遷人員一不留神拆錯了,並非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也就是說,國家已經明令禁止暴力強拆、違法強拆,於是,徵地拆遷過程中就滋生了這樣一些現象:拆遷方以“誤拆”為藉口,行“違法強拆”之實,企圖藉此推卸法律責任、矇混過關。作為被拆遷人,遇到“誤拆”如何尋求救濟。
一、整理證據材料
當遭遇徵拆時,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收集證明房屋的證據,比如照片、錄影等資料,最好可以加帶參照物。
證據主要證明以下4個方面:
1、房子存在的事實;
2、在強拆前,房子的價值(內部裝修等);
3、房子被強拆的事實;
4、強拆房子的人。
國家法律為了照顧被徵收人作為弱勢群體取證難的現實,同時也是為了倒逼政府依法行政,規定政府要對自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
所以最後一點在訴訟中一般不需要被拆遷人自行證明,但為了確保能夠在法律上確認責任主體(如被告主體資格),防止拆遷方逃避、推卸責任,被拆遷人一定不能忽視這些證據的收集和固定。
如果強拆真的發生,被拆遷人就可以將以上這些證據材料整理出來,準備透過啟動法律程式的方式維權。
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房子已經被強拆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此舉一方面是為了從法律上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為請求賠償做鋪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主動搭建和拆遷方面對面的平臺,創造雙方進行協商談判的契機。
有時不用等到行政訴訟程式結束,拆遷方就會主動聯絡被拆遷人,嘗試說服被拆遷人協商解決爭議。
對此,冠領律師要提醒被拆遷人注意兩點:
第一,如果法院主動調解雙方矛盾試圖促成雙方協商談判,被拆遷人可以積極配合法院,但在協商過程中要守住自己的底線,被拆遷人要明白,法院很難時刻關注到被拆遷人的利益,擔心自己把握不好的,可以委託專業拆遷律師從旁協助;
第二,法院調解之外,也可能會存在雙方私下談判的機會,被拆遷人千萬不要輕信拆遷方在法庭之外的口頭承諾,任何條件都一定要落實到白紙黑字上,更不要輕易地主動撤訴,在失房失地之後讓自己再陷被動。
三、獲取賠償或補償
不管是要補償還是要賠償還是兩者兼而有之的情況,被拆遷人都要注意:只有補償/賠償拿到手,才算是標誌著維權真的成功了。不要只盯著維權過程中某一段程式的成敗得失,不管訴訟結果是贏還是輸,也不管拆遷方有沒有在維權過程中服軟、認錯,這些都只是過程,我們最終的維權目的應當是依法取得應得的賠償或補償。
注意,即便是被拆遷人與拆遷方透過協商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在拆遷方沒有如約給付補償之前,也不能放鬆警惕。
如果被拆遷人是透過訴訟等法律途徑取得了強拆行為違法的生效法律文書,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賠償,確保自己能夠取得足以彌補權益損失且不低於徵收補償標準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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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9642996440044
你們委託的施工方的施工行為造成了鄰居的牆壁損壞,責任在施工方,施工方必然要賠償。
他們要求你們拆了牆並賠償是不合理的。
鄰里糾紛儘量協商處理。
回覆列表
因不合理的補償,常常會導致拆遷程序被擱置,此時拆遷方為了“降低”法律風險,借用偷拆、誤拆這一說法作為對付“釘子戶”的慣用伎倆和絕妙方法。強拆涉嫌嚴重違法,而誤拆卻只是工作中的“小失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在“誤拆”行為中,一般涉及三方當事人,分別為被拆遷人、行政機關、施工方,行政機關與施工方合稱“拆遷方”。
被拆遷人是指屬於徵收範圍內但尚未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行政機關即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施工方是指具有市場準入資質和專業資格的房屋拆遷機構,是純民事主體。
“誤拆”中的法律關係有兩方面,第一,徵收方和被誤拆人之間形成的房屋徵收為內容的法律關係。第二,徵收方和施工方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
明確以上法律關係,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即只要徵收方與施工方存在委託關係,就應該以徵收方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根據上文對於“誤拆”的定性,“故意”有可能是徵收方所為,也有可能是施工方所為。因此對於那些並非是由徵收方的授意導致的“誤拆”或“偷拆”,行政機關可在行政訴訟結束後以拆遷方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施工方進行追償。許多被誤拆人在遭遇“誤拆”時,都選擇了以施工方作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雖然也是一種解決方法,但是不利於對徵收方進行追責。(京平~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