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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完美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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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六七八
首先謝邀,本人文化水平低也不會說什麼漂亮的話,個人感覺喊著廢除死刑的這些人就是“想當婊子還想立牌坊”,當抓住那些罪大惡極的罪犯你認為廢除死刑對廣大善良的群眾還是好事嗎?個人認為不光不能廢除,還要從嚴從重,針對各種型別的犯罪制定不同的刑罰,例如強姦的化學閹割,小偷累犯剁手指,變態殺人或者性質惡劣的用“千刀萬剮”比槍決更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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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奧斯曼弗朗茨皇帝
現在的歐洲除了白俄羅斯以外,基本上都廢除了死刑。死刑是用法律手段剝奪生命,而且是針對公民的。況且死刑本來就是暴力機器的一部分,最能用於壓迫的,可以被用來打擊反對者。而且死刑誤判以後不能挽回錯誤(比如江國慶),本身就不能保證人@權。美國自稱“重視人@權”卻始終沒有廢除死刑,足以說明其虛偽。
再有就是刑罰的本質和目的,應該是懲罰犯罪者,警示其他人,這是對於社會的;而對於犯罪者,沒有什麼比罪大惡極的人悔改更好了,應該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目的是讓犯罪者悔改並且重新為社會做貢獻,彌補他的錯誤。
我個人的看法是必須廢除死刑,廢除無期徒刑,設定幾萬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同時,設立鞭刑(公開場合不遮臉,電視臺直播,象徵性抽幾下)和流放(環境惡劣地區建造流放地),代替死刑。被監禁的人要在保障其人@權的前提下從事一些勞動,為社會做貢獻同時悔改。反對的別和我提死刑的什麼苟b作用,我只聽說過,曾經英國的犯人寧可被處死也不願意被流放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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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代好男人
所謂的犯罪!就是違背了道德底線,給他人所造成的傷害!如果,用死刑去懲罰犯罪的人!看上去,公平合理,是對被害人的一種雪恨!這樣,就等於毀掉了兩個家庭的親人!冤冤相報何時了?這不符合現代社會和諧發展的目標和要求!錯當該,罪當罰!怎樣才能達到治病救人的效果呢?,既要懲罪,又要救人!既矛盾,又關聯,懲罰的目的,就是對自己所犯罪行付出代價!警示後人,杜絕犯罪!救人的目的,就是在懲罰之後,施以人性感化,讓其重新做人!懲罰和拯救,恩威並施,這才是社會進步的文明表現!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以牙還牙!以仇報仇!這對社會,對家庭遭成重複傷害!逝者已去,不能復還!,當給予補償和安慰,罪者已懲,而不殺!痛定思痛!知錯悔改,重新做人!有人要問?罪大惡極之人!豈不是沒得到重罰!如果,終身監禁!讓其苦苦煎熬一生,負罪一生,生與死?還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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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爭議的歷史
羅馬共和國最後100年,法律上雖有死刑,但實際上並未執行。在1395年的英國,一個公共抗議陳述被羅拉德派的十二點結論(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採納。1516年出版的托馬斯·莫爾《烏托邦》就曾爭議死刑的益處,但尚無結論。1764年,義大利犯罪學家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罰》就針對非正義、社會政策、死刑及酷刑進行分析。受此書影響,神聖羅馬帝國的利奧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納大公國廢除死刑,此是近代歷史上第一個永久廢除死刑的地區。1786年11月30日,利奧波德二世公佈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確廢除死刑並命令搗毀其領域內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納區區政府規定每年的11月30日為該事件的紀念日,該日也被世界上300個城市以“生命城之日”(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義紀念。
法國大革命以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中,於是開始了有關死刑的妥當性的議論。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權;死刑本身是殘虐的刑罰;死刑無異是國家殺人等作為應該廢除死刑的論據。某些人也提出,以壓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作為不應廢除死刑的論據。
在近現代,由於要運作民主主義這種新的社會形態,各種重要的要素的探索,建構開始進行,死刑的問題也與其中的要素有關(總稱為人權)被加以說明。如果司法上的限制過弱的話,社會會變得混亂;過強的話,個人的各種權力也會受到壓迫;結果,社會整體會陷入危險。因此,即使現在,司法限制和個人權利之最適當的權衡仍繼續進行。特別是二次大戰以後,個人權利被社會的限制所凌駕也被指責成戰爭的原因之一。大眾較偏向在個人權利上作出權衡,這也是戰後廢除死刑國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在科學研究上,可發現化學汙染如鉛汙染和基因突變與暴力犯罪明顯相關,歐洲在13世紀至1994年的各類死亡酷刑減少殺人案也減少,美國的研究也顯示死刑對暴力犯罪的影響在最樂觀估計下也極小,影響力遠不如讓惡劣環境生活的婦女墮胎。
1849年,羅馬共和國廢除死刑,其憲法也是世界上第一個明確規定廢除死刑的憲法。隨後,委內瑞拉亦於1863年宣佈廢除死刑;1865年,聖馬利諾廢除死刑,該國最後一例死刑執行案例發生於1468年。在葡萄牙,根據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該國告終。英國在1965年進行了一項五年實驗,根據其1965年透過的法案,謀殺將不再被處以死刑。(叛國、暴力海盜行為、對皇家船塢縱火、以及戰爭時期的軍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適用),而本法案最後於1969年確定為永久法案。英國最後一次死刑執行是在1964年。1998年時,英國宣佈廢除所有和平時期的死刑[6]。1976年,加拿大廢除死刑;1981年,法國廢除;1985年,澳洲廢除。1977年,聯合國大會透過一項正式決議,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並以逐步達到廢除死刑為目標。”
美國法律協會過去長期支援死刑,但在2009年檢討後認為美國在將死刑的執行與應用合理化上,有“難以克服的制度和結構上的障礙”,而轉向不支援死刑。
雖然部分國家因宗教信仰,社會價值觀的緣故,而逐漸浮現反死刑的思想,但在許多國家,一般人民依舊是較支援死刑的使用,即使在已廢死刑一段時日的歐洲國家亦然,但歐洲各國,除白俄羅斯和法律上保留死刑卻超過十年未對任何人執行死刑的俄羅斯外,今日已全面廢除死刑。
由於死刑存廢與否和犯罪率高低關係至今尚未有直接而顯著的社會科學研究足供佐證,因此直到今天,死刑存廢課題仍被認為是沒有對錯的純粹價值觀的爭論,有時甚至被認為是歐美挾帶其固有價值觀,強制其他文化體系接受的例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