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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基本案例

    當遭受其它不法侵害行為時,為維護自己權益中造成他人死亡一事,最近被業界和社會廣泛關注,引起對於正當防衛的激烈討論。同時,在本人作為辯護人承辦的一起案件中,同樣感受到了被告人及承辦機關對於正當防衛情節的疏忽。為此,特引用下一公報案例,以供參考,並略表淺見。

    公報案例中,起訴書指控:2003年9月10日凌晨3時許,被害人李光輝(男,19歲)與孫金剛(男,22歲)、張金強(男,21歲)到北京市海淀區某飯店(以下簡稱飯店)的女工宿舍外,叫服務員尹小紅(女,24歲)出來解決個人之間的糾紛,見尹小紅不予理睬,孫金剛等人即強行進入宿舍內。孫金剛與尹小紅髮生爭執,毆打尹小紅。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吳金豔上前勸阻,孫金剛又與吳金豔相互撕扯。在撕扯過程中,孫金剛將吳金豔的上衣鈕釦拽掉,吳金豔持水果刀將孫金剛的左上臂劃傷。李光輝見此狀況,用一鐵掛鎖欲擊打吳金豔,吳金豔又持水果刀扎傷李光輝的左胸部,致其左胸部2.7釐米刺創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孫金剛、張金強是本案的兩個主要證人。二人證言中雖然沒有涉及李光輝如何拿鐵鎖砸被告人吳金豔,以及吳金豔如何刺中李光輝的情節,但這一情節在吳金豔的供述以及證人尹小紅、石雙榮的證言中均得到證實。張金強的證言中,提到李光輝站在門口用瓶子向屋裡扔。縱觀吳金豔的供述和尹小紅、石雙榮、張金強的證言,結合現場勘察情況,可以認定:張金強所認為的瓶子,即是李光輝從宿舍內桌子上拿起並準備砸向吳金豔的鐵鎖。另外,關於孫金剛、張金強和李光輝在上山前的密謀經過,公訴人最初雖未宣讀,但在辯護人的提議下已經補充示證,故對這一情節也應認定。

    涉案女工宿舍,是單位向女服務員提供的休息和處理個人隱私事務的住所。未經許可闖入女工宿舍,嚴重侵犯住宿人的合法權利。本案中,孫金剛、李光輝、張金強事前曾預謀將尹小紅帶到山下關押二天,要在尹小紅身上留下記號;繼而三人上山要求進入女工宿舍,在遭到拒絕後就破門而入圖謀不軌。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孫金剛等人在凌晨3時左右闖入女工宿舍後,動手毆打女服務員、撕扯女服務員的衣衫,這種行為足以使宿舍內的三名女服務員因感到孤立無援而產生極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被告人吳金豔持順手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向孫金剛,將孫金剛的左上臂劃傷並逼退孫金剛。此時,防衛者是受到侵害的吳金豔,防衛物件是闖入宿舍並實施侵害的孫金剛,防衛時間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時,該防衛行為顯系正當防衛。

    當孫金剛被被告人吳金豔持刀逼退後,李光輝又舉起長11釐米、寬6.5釐米、重550克的鐵鎖欲砸吳金豔。對李光輝的行為,不應解釋為是為了制止孫金剛與吳金豔之間的爭鬥。在進入女工宿舍後,李光輝雖然未對尹小紅、吳金豔實施揪扯、毆打,但李光輝是遵照事前的密謀,與孫金剛一起於夜深人靜之時闖入女工宿舍的。李光輝既不是一名旁觀者,更不是一名勸架人,而是參與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李光輝舉起鐵鎖欲砸吳金豔,是對吳金豔的繼續加害。吳金豔在面臨李光輝的繼續加害威脅時,持刀刺向李光輝,其目的顯然仍是為避免遭受更為嚴重的暴力侵害。無論從防衛人、防衛目的還是從防衛物件、防衛時間看,吳金豔的防衛行為都是正當的。由於吳金豔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實施防衛,故雖然造成李光輝死亡,也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法律許可的幅度內,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被告人吳金豔於夜深人靜之時和孤立無援之地遭受了毆打和欺辱,身心處於極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時,李光輝又舉起鐵鎖向其砸來。面對這種情況,吳金豔使用手中的刀子進行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要求吳金豔慎重選擇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當時的不法侵害的意見,沒有充分考慮侵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具體侵害的情節等客觀因素,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被告人吳金豔及其辯護人關於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採納。起訴書指控吳金豔持刀致死李光輝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人吳金豔無罪。

    法律釋義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律師評析

    實踐中已發現在正當防衛運用中存在一個主要問題,就是難以掌握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界限,這一問題的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公民採取正當防衛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甚至出現了對不法侵害,由於害怕掌握不好界限而不敢防衛的情況。同樣,作為承辦機關在面臨公訴或者審判時,因為尺度不一,掌握不足,誤判與錯判的畏懼心理較重,較易產生麻痺處理或牴觸處理的辦案情緒。為此,作為辯護人更應該掌握實行正當防衛應當同時具備哪些條件,基本條件是:

    (1)實施防衛行為必須是出於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當目的,針對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為,維護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合法行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沒收財產等,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2)防衛行為所針對的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對尚未開始實施或者已經停止或結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採取正當防衛行為。

    (3)實行防衛行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當防衛的行為應當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即實行防衛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為為限,不法侵害的行為被制止後,不能繼續採取防衛行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正當防衛中規定的“不法侵害”是指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國家、公民一切合法權益的違法侵害。即侵害行為不侷限於遭受的是犯罪行為,對於違法行為同樣屬於不法侵害的行為範圍,再直白點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同樣涵蓋在內。

  • 2 # 龍文奮蹄

    為啥不能把構不構成“正當防衛”的判斷權交給普通民眾呢?

    讓由普通民眾(收入、學歷都在平均水平的民眾)組成的陪審團獨立自主的代表普通民眾做出代表最廣大普通民眾的決定,不好嗎?!

    何必在這裡東拉西扯的說個沒完呢,

  • 3 # 番茄燉雞蛋

    打個比方,一個人要殺你,如果對方沒有兇器,那你就不能還手,還手就算鬥毆,如果他持刀,那麼只有在兇器進入你的身體瞬間你打他才算正當防衛,拔出來就不算了,如果有人搶劫你,無論對方有沒有兇器你也不能動手,都不算正當防衛,而且你也不能去追趕,否則搶劫者摔了或者發生意外你要負刑事責任,如果發生強姦,帶了套就不算強姦,只有在對方進入你身體才能算正當防衛,如果對方在一瞬間強姦結束,那麼你就不能再追究了,否則就要負刑事責任

  • 4 # 飯小豬

    正當防衛,就是對好人要求高,對壞人沒要求,放擂臺上面就是好人攻擊壞人襠部犯規,攻擊要害部位犯規,而壞人卻沒有限制,他打你可以,你打傷壞人你必須先坐牢,法律越詳細對壞人越有利,對好人越不利,鋤弱扶強,打擊好人從來都是透過法律武器

  • 5 # 我顧問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造成損失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應當符合四個條件:

    第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第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防衛具有緊迫性、及時性。

    第三,正當防衛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第四,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

    此外,無限正當防衛,也叫特別防衛權,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 6 # 上善若水89437801

    制定法律法規的人,讓他們在民間生活幾年,都知道再立法了,法律法規就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還有就是婚姻法24條,太可怕了,不知道的搜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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