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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典財稅

    按企業會計政策正常核算,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時做納稅調整。

    依據財稅[2018]54號檔案規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的裝置、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檔案出臺後,不少人錯誤地認為以後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直接做費用處理就可以了,不需要再透過固定資產其累計折舊科目進行核算。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能以稅法的規定來替代企業會計準則,同時,直接計入費用也違背了會計政策及會計核算方法一致性原則。特別是對於國有企業及上市公司,這種處理方式是不會被會計師事務所認可的,一定會做調整。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按企業會計政策進行正常核算,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時作出納稅調整,將固定資產原值全額做納稅調減,同時,對已經計提的折舊作納稅調整處理。

    在會計核算時,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時,按稅法的規定辦理,差異透過納稅調整進行處理,這才是正確的處理方式。

  • 2 # 財會小童

    企業在處理固定資產相關問題的時候,要用兩條腿走路:即會計和稅法分開進行思考和核算。

    1. 稅法上的規定

    財稅[2018]54號檔案規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的裝置、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對於稅法上的這個規定,因為是“允許”,所以企業可以進行選擇。是否要選擇一次性的稅前扣除,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比如,當企業是處於虧損或者處於兩免三減半等稅收優惠期的時候,就未必適用。所以企業是否採用這個政策,需要進行測算。

    2. 會計上的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應該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來進行核算,應當按照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地選擇折舊方法,而不是跟著稅法上的處理來選擇一次性折舊。

    3. 稅法與會計上的差異

    在很多的業務中,稅法的處理和會計上的處理是天然存在著差異的,固定資產亦是如此。對於稅法和會計上的差異,需要做納稅調整。並且通常來說固定資產所涉及到的納稅調整是跨年度的、連續性的,因此企業應該設定好固定資產臺賬來進行記錄,以便於正確的處理每一期的納稅調整事項。

    舉個例子,假設某製造業企業2018年6月購入了一臺價值480萬的裝置,並投入使用。會計上分10年計提折舊,不考慮淨殘值。該公司稅收上採用一次性扣除的政策。那麼這個時候,就會產生稅會的差異。可以編制臺賬來進行記錄,以便於每年確認納稅調整的金額。

    因此,對於固定資產是否一次性地計入成本費用,企業需要將會計核算和稅法計算分離開來,對於一些選擇性的事項,作出合理地判斷。

  • 3 # 財經奧迪特

    多少錢以上算固定資產?多少錢以下算費用?並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有個說法2000塊,那個大概是20年前的一個指導意見,後來被很多企業引用到公司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當中,沿用至今。

    其實對於很多中小企業來說,根本就沒有一套詳細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更加沒有細化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花了一筆錢,到底是計入固定資產還是直接費用話,我覺得應該綜合考慮兩大因素。

    首先最為重要的是,買進來的裝置是公司主營業務必不可少的裝置,即使它的價值偏小,也不應該將其直接費用化。

    比如說現在很多網路科技公司,主要靠人,生產工具就是電腦。

    每臺臺式電腦的價值不足5000塊錢,直接全部費用化,辦公室幾十臺電腦,賬上卻一分錢固定資產也沒有,直接費用化,是不符合會計準則要求的收入成本匹配原則。

    其次固定資產的入賬標準,折舊方法等還是要儘量與稅務制度相一致。

    稅收政策上倒是有一些金額的約定,但是這些金額是用來解決稅收的問題,解決哪些費用可以在當期一次性扣除,而不是教大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但是稅收的規定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如果會計的核算與稅收的規定相矛盾,每次計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時候,都需要經過複雜的納稅調整。

  • 4 # 招財喵大師

    現在正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間,很多財務人員都在問這個問題。

    首先需要明確一個基本概念:

    稅會差異。

    會計們必須按照會計準則記賬,但必須按照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

    會計準則、稅法規定之間可能會存在差異。

    當這種差異發生的時候,需要在申報企業所得稅的時候進行納稅調整。

    每一個財務人員都應該牢牢記住:

    會計準則(記賬)、稅法規定(報稅),存在差異(調整)。

    回到最初的問題:如何處理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

    政策依據

    稅法規定(財稅【2018】54號文、國稅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裝置、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這裡“所稱裝置、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很顯然,這是稅法規定,適用於計算企業所得稅。

    與此同時,《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並沒有發生變化,依舊是“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第十四條)

    因此,會計們在記賬的時候依然要和以前一樣老老實實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只有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才能按稅法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錯誤的記賬方式

    一、簡單粗暴:固定資產直接費用化

    例如:購入固定資產100萬元,會計記賬的時候直接 “借:管理費用100萬,貸:銀行存款100萬”,這麼記賬又簡單又方便,既不要分期折舊也不用納稅調整。

    完美!大錯特錯!

    如果固定資產就這麼簡單粗暴地直接費用化,那固定資產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既然已經全部費用化,那麼固定資產管理也就不需要存在了,固定資產臺賬、固定資產卡片,也全都沒有了存在的必要。

    這顯然是違背了會計準則規定。

    二、自作聰明:一次性全部折舊

    例如:購入固定資產100萬元

    首先,借:固定資產100萬,貸:銀行存款100萬

    緊接著,借:管理費用 100萬,貸:累計折舊 100萬

    看起來又簡單又規範,既不要分期折舊也不用納稅調整。

    但依然是錯的。

    會計記賬必須遵循會計準則,而會計準則規定“當月新增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並且也不存在“一次性計提“的折舊方法。

    正確的處理方法

    1、會計記賬(舉例不考慮增值稅)

    (購入當月:2019年12月)

    借:固定資產 120萬

    貸:銀行存款 120萬

    (從次月,2020年1月起提折舊:殘值為零,折舊年限5年)

    借:管理費用 2萬

    貸:累積折舊 2萬

    2、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2020年)

    填寫《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明細見下圖:

    綜上所述:

    依據會計準則記賬、按照稅法規定報稅、稅會差異做納稅調整。

    切記絕不可將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混為一談,任性解讀,為企業埋下稅務風險的禍根。

  • 5 # 王小山

    如何處理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首先應對固定資產進行有一個判定,看會計和稅務分別是怎樣規定的。

    一、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四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型資產。

    固定資產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加以確認:

    1、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二、稅務規定

    財稅[2018]54號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裝置、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在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這個54號檔案是針對固定資產出臺的一項新的優惠政策,原來是5000元以下可以一次性扣除,現在是不超過500萬的稅務上允許一次性扣除(稅前扣除),金額一下子擴大了,很多單位都可以享受,享受了政策就產生了稅會差異,實務上只是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麻煩一點,這個麻煩也就是一年一次。當然,企業也可以不享受,不享受就不會產生稅會差異,彙算清繳時也就不用 納稅調整了。如果企業利潤比較大,還是享受政策好,可以少繳稅。這個政策注意2點:

    1、對於所有行業:單價不超過500萬的,一次性扣除。

    2、對於特殊行業:見(財稅【2014】75號)(財稅【2015】106號)(六大行業、四個領域)單價超過500萬的,可以採用加速折舊、縮短年限。

    三、舉例

    例:公司2018年購入生產裝置一臺,單價100萬,使用年限10年,當年會計計提折舊10萬(年限平均法)。

    2018年處理

    會計上是:借:管理費用10

    貸:累計折舊10

    稅務上是:100萬允許一次性扣除,納稅調減利潤90萬。

    2019年處理

    會計上是:借:管理費用10

    貸:累計折舊10

    稅務上是:2018年已經把100萬都扣完了,2019年稅務上可以扣的是0,納稅調增利潤10萬。

    實際上這就是個暫時性差異,第一年調減90萬,後邊是每年調增10萬,直到第10年。所以說有些人覺得每年都要調,太麻煩,對企業影響也不大,就不享受了。我的建議是稅收優惠政策能享受盡量享受,這樣對於企業來說是最為有力的。

  • 6 # 順通財稅段賢明

    這個問答是關於(財稅〔2018〕5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裝置、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的概念!

    樓上一名註冊會計師非執業會員都能把概念顛覆,出現明顯的錯誤!筆者藉此問答,將有條件的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的處理做詳細介紹!

    一、具體規定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的裝置、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9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裝置,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會計處理的難點及注意事項

    由於新規允許條件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具體執行時,容易脫離固定資產傳統核算規範!筆者建議,無論是否選擇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均應該先計入“固定資產”科目,然後再透過“累計折舊”一次性轉入相關成本費用科目!

    三、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會計處理

    例:2019年5月1日,某企業新購進專門用於研發的新型裝置一臺,不含稅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3萬元。

    1、筆者不認同的會計處理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100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00

    貸:銀行存款1130000

    這樣的處理方法,脫離了固定資產傳統核算方法!特別是固定資產管理或許出現重大盤損,對固定資產的監管出現重大缺失!

    2、筆者建議的會計處理

    購進時

    借:固定資產—新型裝置100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00

    貸:銀行存款1130000

    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借:管理費用

    借:製造費用

    貸:累計折舊

    3、稅法允許與內部核算

    雖然稅法規定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但是企業內部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二者之間必然出現重大差異。會計主體應該慎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處理!

    四、綜述

    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本質屬於條件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概念。採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處理,依然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管理和核算規範進行!會計處理方法建議用上述第2種。會計主體是否選擇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處理,應該根據會計主體的實際情況合理做出選擇!

  • 7 # 龍門賬

    非請自來。

    按我的個人觀點,我還是傾向於該符合規定的固定資產在會計處理上以固定資產核算,並按規定的折舊政策折舊,便於公司資產管理。

    至於企業所得稅申報,有需要的就將該固定資產作成本費用一次性扣除,當然這會形成會稅差異,會稅差異是很正常的,該調整就調整唄。沒啥好糾結的!

    比如,某企業2018年12月購入裝置一臺價值500萬,按所限平均法折舊,折舊年限為5年,殘值為0。企業決定購入時記入固定資產,納稅申報按一次性扣除,我們來看看2019年相關處理。

    年折舊為100萬,報稅時直接以500萬扣除,也就是說,稅法上讓扣500萬,會計只扣了100萬,應納稅調減400萬(賬面價值為400萬,計稅基礎為0,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00萬)。這不就行了嗎?

    大概就是這樣,其實也沒什麼好糾結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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