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刑指肉刑、死刑;罰指以金錢贖罪。後泛指依照法律對違法者實行的強制處分。
記載:《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史記·呂太后本紀》:“刑罰罕用,罪人是希。”《舊唐書·韋湊傳》:“善善者,懸爵賞以勸之也;惡惡者,設刑罰以懲之也。”魯迅《且介亭雜文末編·寫於深夜裡》:“我叫不出這刑罰的名目。”
當今+國外+奇異,大概聽說的有一些。不管是官家的正常刑罰,還有民間黑幫的。古代的肯定不說了哈。
一、中情局十三大酷刑
美國國會參議院情報委員會9日公佈了有關美國中央情報局在審訊中對囚犯施加酷刑的報告,美國虐囚事件再次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
從關押的第一個囚犯起,中情局就不斷利用強化審訊手段,有時候持續一連數天或數週。中情局經常利用的強化審訊技術包括掌嘴、把囚犯往牆上撞、擊打腹部、剝奪睡眠、把囚犯扒光,並且經常幾種手段一起使用。最臭名昭著的是水刑,多名在押人員被施加水刑,一些人因此患上精神疾病。
根據美國現有的資料,我們整理出中情局的13種酷刑,外界得以一窺“後9·11時期”美國刑訊史上最黑暗的篇章。
1立正抓領(Attention grasp)
按照美國參議院的一項報告,“根據這技術,審訊人員將被審訊者的雙手固定住,接著用兩隻手分別抓住領口,然後快速旋轉搖晃。”
曾在中情局工作逾30年、出任代理法律總顧問約翰·裡佐在其書中透露,這一手段曾經使用在伊拉克在押人員阿布·祖貝達身上。
2控頭技術(Facial hold)
審訊人員雙手按著囚犯的面頰,不讓囚犯的頭移動,同時手指要避免碰到囚犯的眼睛。同樣,由於不存在明顯的疼痛,它難以被認為會造成嚴重的身體疼痛或者痛苦。裡佐在其書中透露,這一手段也曾經使用在祖貝達身上。
3面牆站立(Wall standing)
讓囚犯和牆保持約1.2米的距離,然後雙腳分開雙臂向前伸直,只用手指支撐在牆上承擔全身重量,不允許變換姿勢。審問者常常會讓囚犯這樣無止境地站下去。
這個方法看似簡單,但卻因為對犯人精神和體力的雙重摺磨而被視為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在中情局看來,與之有關的痛苦還不足以達到損害健康的程度。
4拳擊腹部(Abdominal slap)
囚犯雙手被捆在背後,審訊人員站在囚犯胃部不遠處,不斷反手打囚犯耳光,再拳擊囚犯腹部。
根據美國民權聯盟在2009年獲得的一份政府檔案,這一酷刑用於懲罰、侮辱囚犯,讓其感到恐慌和絕望。一些審訊人員還受到警匪片啟發,學會了用電話簿墊著疑犯肚皮,再用重物猛擊的招數,因為這樣不會在面板表面留下痕跡。
5裸體羞辱(Nudity)
囚犯關在牢房的時候會被扒光衣服,包括女審訊員在內的中情局人員會對其進行性侮辱。祖貝達在監獄時完全裸體,只有在被審訊時才會給一條毛巾遮羞。有些囚犯被審訊時甚至連遮羞布都沒有,只有被凍得不行時才有衣服穿。還有囚犯被要求赤裸罰站很長時間。考慮到文化的因素,這一措施給許多囚犯帶來“嚴重的精神痛苦”。
6水刑(Waterboarding)
最臭名昭著的是“水刑”,這是一種使囚犯以為自己快被溺斃的刑訊方式,犯人被綁成腳比頭高的姿勢,臉部被毛巾蓋住,然後把水倒在囚犯臉上。
這種酷刑會使囚犯產生快要窒息和淹死的感覺,施行時間過長會讓囚犯出現全身痙攣和嘔吐現象。涉嫌主謀“9·11”恐怖襲擊事件的哈立德·謝赫183次遭受水刑,多次幾乎溺死。他一度受刑是被強迫要求承認一項莫須有的罪名。
一般囚犯在這種酷刑下平均只能熬過14秒,便紛紛求饒。但哈立德曾讓審訊人員大吃一驚,因為他足足堅持了2分半鐘。
7壓力姿勢(Stress positions)
讓囚犯伸直腿向前或跪著,雙手銬在頭頂上,身體後仰45度,長時間不準動。
根據一份美國政府檔案,中情局在祖貝達身上用過兩招:一是讓他雙腳向外扭曲坐在地上,雙手高舉過頭頂;二是讓他跪在地上,身體向後傾斜45度。
2003年審訊涉嫌為美國“科爾”號驅逐艦爆炸襲擊事件主謀的阿卜德·拉希姆·納希裡時,納希裡被迫雙手舉過頭頂站立4小時,甚至雙眼被蒙、頭部接近啟動的電鑽。
8掌摑(Facial slap)
這一手段被命名為“面部冒犯性扇擊”,中情局明確規定了要打擊囚犯的嘴唇至耳朵旁邊側頰部位。
這一手段的目的是使囚犯感覺震驚或羞辱。裡佐解釋說,祖貝達當時就覺得自己不該被這樣對待。
9強迫灌腸(Dietary manipulation)
審問者將囚犯的食物換作流食。本次報告寫道,至少有5名囚犯被強迫灌流食,但醫療上並無這種必要性。其他囚犯則被灌食蛋白質飲品亞培安素(腸內營養粉劑),這樣,他們在接受水刑時才不會嘔吐。根據報告,2002年,審問者給祖貝達灌的就是由安素和水組成的流食。不過,審問者偶爾也會用腐爛物、麵粉加上調味汁強迫灌腸。
10撞牆(Walling)
把囚犯拉過來再猛推到牆上,讓他的肩胛骨撞在牆上,為了防止囚犯脖頸受傷,要給他圍上擰好的毛巾。中情局認為,對於那些經歷過其他酷刑的人 來說,撞牆的聲音所帶來的傷害才是雪上加霜的。2003年3月22日,哈立德·謝赫曾經歷密集的審訊與撞牆。因為沒有給出任何資訊,中情局又對他實施了水刑。一小時後,中情局說,“他說他準備好開口”。
11盒子禁閉(Cramped confinement)
把囚犯關在狹小的黑暗空間裡,使其伸展不開身體。有的囚犯被塞進滿足一人站立的盒子,罰站18個小時;有的則需要蜷縮排一個更小的盒子,關上2個小時。囚犯常常被剝光衣服,雙手吊舉過頭。他們還被嘈雜的音樂與噪音轟炸,只有1個水桶充當馬桶,有些囚犯會被強迫穿尿布。當審問者審訊祖貝達時,還被允許在盒子裡放上一隻“無害”昆蟲。
12冰水浴(Water dousing)
中情局還用冰水對囚犯進行所謂的“沐浴”。在溫度約為10攝氏度的囚室中,囚犯被強迫渾身赤裸地躺在地板上,審問者一遍又一遍將冰水倒到囚犯身上,防水布在其周圍圍成一個浴缸的形狀。有時候,冰水浴也會用在保持站立姿勢並剝奪睡眠的情況下進行。審問者必須保證水不會進入囚犯的鼻子、嘴巴或眼睛。
涉恐嫌疑人古爾·拉赫曼就曾遭受過冰水浴,他被銬在冰冷的水泥地上過夜,次日死於體溫過低。美國參議院的一項報告認為:“這一技術會否給身體帶來嚴重的疼痛和痛苦,審問者並不能預期。”
13剝奪睡眠(Sleep deprivation)
睡眠剝奪是歷史悠久的酷刑,可追溯至一世紀羅馬帝國迫害基督徒時期。中情局能讓囚犯一連180個小時醒著,期間囚犯通常站著,或者處在受壓的姿勢。有時候,囚犯的手被銬在頭頂,囚犯往往因此骨折或脫臼。
為讓囚犯長時間無法入睡,中情局會用兩個大燈照囚犯,有時還會播放強烈噪音。祖貝達曾被關進燈火24小時通明的房間,或是被不斷轟炸訊問而無法睡覺。在中情局位於阿富汗的設施“鹽坑”,本·拉丹保鏢裡達·納賈爾被禁止睡覺一個月,精神崩潰。而後,他被捱餓、銬住受凍、不得上廁所,只能使用成人尿布。
二、鞭刑
在眾多刑罰中,具有顯著代表性的,是新加坡的肉體刑罰——鞭刑。鞭刑,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國家使用的一種酷刑。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1948年新加坡監獄調查委員會記錄瞭如下獄規:“對於嚴重違反獄規的犯人,可由監獄當局判處藤鞭最高12鞭,或由來獄的法官判處藤鞭最高24 鞭;對於15歲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來獄法官判處最多細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對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徑不能超過半英寸,對未成年犯應使用細藤鞭。”
刑鞭長1.2米,粗1.3釐米(半英寸)。在行刑前,刑鞭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強柔韌性。監獄局表示這樣做是因為乾燥的刑鞭在行刑時可能斷裂,一旦斷裂藤條上的木刺就會扎到犯人肉裡。獄方表示,之前關於“刑鞭浸在鹽水或特製藥水中”的傳言是不正確的,但確實用消毒劑擦拭過。打鞭要求一鞭下去,皮肉皆開,疼痛難忍。打完一鞭後,醫生便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便停下來。鞭刑室非常寬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鋥亮。在房間盡頭有一列桌子,監獄的官員坐在桌子後監督行刑。在房間的另一頭立著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製成,相當牢固。如前所述,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頭底座。犯人將被赤條條綁在刑架上,兩個獄警分立兩側伺候。打鞭時,只有監獄官,獄卒和醫療人員能在場。
罪名
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時,已經翻了一倍,至6404罪犯。對至少30種罪名,鞭刑是強制刑(必判鞭刑,不能減免),至今適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單還在延長,其中既包括強姦、搶劫、販毒等重罪也包括較輕的罪行如非法擁有武器(長刀、匕首等都算)、塗鴉(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上)、挾持人質、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有機率被判)、逾期逗留超過90天(俗稱跳飛機)。攜帶口香糖是不會被判鞭刑的,只會罰款。(一旦被判鞭刑,至少3鞭)
受刑原則
合法基準:
1)成年男性罪犯介於18至50歲,並且透過體檢才可以被執行鞭刑。
2)罪犯同一時間只能被執行24下鞭刑,不論他罪案的數量。(法官最高判24下)
3)死刑犯是不會被執行鞭刑的。
4)罪犯也可被判鞭刑在監獄的法庭 (mini-court),如果他破壞監獄規矩。(不超過12下)
5)對許多輕罪來說,鞭刑是“可選刑”,是否鞭刑由法官決定。這些罪名包括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容留或組織賣淫、誤殺及傷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後也可判處鞭刑。儘管對有些罪,鞭刑是非強制刑,但法官一般會無一例外地判處鞭刑。比如“非禮(即所謂侮辱婦女)”,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觸了被害婦女的陰部,至少應判9個月3鞭。
6)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樣的罪行,情節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監禁,而男犯在監禁之外還要判處鞭刑。刑事執行條例規定,每次審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鞭刑前犯人要全面體檢,有高血壓或心臟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實際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在2007年,大約95%的罪犯被執行。
7)行刑者都受過特訓。他們個個身材魁梧,肌肉虯結,有些是搏擊或武術高手,段位相當高,不過官方訊息稱他們在挑選行刑獄警時,並沒有對搏擊段位做特殊要求.執行鞭刑的獄警是受過專門訓練的,獄警知道怎樣才能在犯人身上製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時產生最小程度的永久傷害.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盡全力,不考慮受刑者的年齡或者罪行的輕重。香港南華早報1994年4月2日的報道中說,“鞭刑要求用最大力氣執行”。新加坡前監獄局局長郭士力1974年在記者招待會上說:“……執行鞭刑時,行刑獄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僅僅是臂力。他緊握刑鞭,掄圓胳膊,以腳為支點轉半個圈,重重出手。”
8)新加坡監獄局曾對“鞭刑現場血肉橫飛”的說法闢謠,但他們也承認確實有淤血和傷疤。如果要打四鞭,第一鞭,清脆的“啪”下去,屁股會出現一道深紫色的鞭痕,第二鞭“啪”下去,屁股重疊的地方會皮開肉裂,第三鞭,響亮的“啪”一下,屁股將徹底被抽的稀巴爛,鮮血直流,第四鞭“嘭”的一下,是最撕心裂肺的一鞭:屁股被打爛,被打爛的旁邊的一圈是淤紫色的,流著血,皮開肉綻,碰一下就會感受到被皮帶打了1000下的感覺。這與一家新加坡官方媒體早前的報道相矛盾。1992年,新加坡新報曾報道“每一鞭下去,都會有皮肉飛起來”,這顯然是照搬1974年那個有名的記者招待會上的說法。一位美國分析家認為,1974年記者招待會上新加坡官方的描述可能是為了恐嚇犯罪而故意誇大了. 1974年的記者招待會上,新加坡監獄局長說前三鞭每鞭下去犯人都會拼命掙扎,他又說:“三鞭之後,犯人的掙扎弱下來,因為他們掙扎不動了。受刑超過三鞭的犯人在受刑結束後經常會休克,有的癱倒在地,現場獄醫和助手會把他救醒,給傷口消毒。有的犯人在受刑中假裝昏過去,但這騙不過獄醫——這也是為什麼法律規定獄醫在場。”
9)大赦國際堅決譴責這種刑罰,曾給新加坡政府寫信希望廢除鞭刑。但這些信沒有迴應,新加坡官方堅決支援鞭刑,他們相信鞭刑是震懾犯罪的最有效手段。當地行政長官解釋說,“我相信,對付目前在新加坡氾濫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對那些環境惡劣,赤著雙手混飯的人來說,監獄生活未嘗不愜意……只有鞭打才能產生實在、長久的效果。”新加坡社會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國立大學的一位作者這樣為鞭刑辯護:“新加坡民眾多數支援鞭刑。……鞭刑的結果是在他們的屁股上留下終身鞭痕,這正好達到教育的目的,永遠提醒他們再也不能犯罪。”新加坡當時的監獄局長說:“鞭痕是除不掉的,這將伴隨他們一生,是他們一生的恥辱。”這使得鞭刑不僅是一種刑罰,更是一種恥辱記錄,類似中國古代在囚犯的臉上刺字。姑娘擇偶,先得掀開男方衣服,驗過有無鞭痕。倘有鞭痕,斷無婚配之理。
10)被法院判處鞭刑時,很多罪犯哀求法院不要打鞭,寧可多坐幾年牢。但這是不可能的,除非議會修改法律。
受過鞭刑的男子是絕對不允許在新加坡軍隊中服役的。
相關案例
1)1993年,美國18歲少年Michael P.Fay在新加坡被控在社群內戳破汽車輪胎和塗鴉,還用斧頭敲毀車窗,一審被判監禁4個月、罰3500新加坡元(2,214美元)和鞭刑六下。但二審因為麥可·費爾因為之前曾不承認罪行,因此改判監禁8個月、罰3500新加坡元(2,214美元)和鞭刑十二下。當時,這項訊息震驚美國,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向新加坡請求能減輕費爾的罪刑,時任新加坡總統王鼎昌以尊重的姿態同意請求,將鞭刑部分由12下改成4下,其餘不變。Michael於1994年5月5日如期在新加坡皇后羈留中心執行四下鞭刑。後來他說:“我永遠都不會忘記新加坡。”此事件造成了新加坡和美國的一個外交小摩擦。
2)新加坡人 Dickson Tan Yong Wen 因為新加坡政府的失誤而多承受了3下鞭刑。他向政府要求300萬的賠償金,但被拒絕。後來他和政府和解,但是具體賠償款項被保密。
3)瑞士人 Oliver Fricker 因為闖入地鐵車庫並且塗鴉其中一輛地鐵,在2010年6月25日被判坐牢5個月,鞭刑3下,造成不小的轟動。
三、癢刑
據說,印度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在地方法律中,明確規定可進行“癢刑”的國家。
癢刑可能涉及遇到不可描述的規定,所以,不在此展開。
癢刑不一定適合於所有的人,但是,對於適合的人來說,要命。
勸大家潔身自好,不要有怪癖。
四、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刑罰
在中東、巴基斯坦等地區,還有這種刑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據說,有人用硫酸把別人屍體化掉了,警察後來也用硫酸把他的屍體化掉。
伊朗男子潑硫酸被判毀雙眼 臨刑前獲受害人寬恕
伊朗一名男子因向女同學潑硫酸而定於7月31日接受“毀去雙眼”的刑罰,但受害人在刑前最後時分宣佈寬恕這名男子。
求婚不成潑灑硫酸
受害人埃梅奈赫?巴赫拉米2004年時,與馬吉德?穆瓦赫迪在同一所大學讀書。當時她是一名工科大學生,時年24歲,同時在德黑蘭一家圖書館工作。
巴赫拉米說,當時她是一個漂亮的女孩兒,在學校裡便受到許多男孩子追求,包括學校的老師。而在穆瓦赫迪的母親向巴赫拉米家提親時,她甚至都沒見過穆瓦赫迪。巴赫拉米說,她拒絕了穆瓦赫迪的求婚後,穆瓦赫迪開始跟蹤她,並且揚言,如果她不嫁給他,也不能嫁給別人。
巴赫拉米被迫報警,但警方認為,穆瓦赫迪未給她造成實質傷害,他們不能介入。
巴赫拉米說,兩天後,當她從圖書館下班時,發現被人跟蹤。在她走入一條小巷時,跟蹤者從她身邊快速走過,同時向她潑灑硫酸,她認出來跟蹤者正是穆瓦赫迪。
巴赫拉米當即左眼失明,並且失去了嘴唇、鼻子、一隻耳朵。臉部遭毀容、身體受重傷。
回國尋求以眼還眼
在時任伊朗總統哈塔米的干預下,巴赫拉米在西班牙接受治療。在後續治療時,由於感染,巴赫拉米的右眼也失去了視力。接受了19次手術之後,巴赫拉米的身體得以恢復,但她的容貌再也恢復不了原先的模樣。
巴赫拉米2007年回到伊朗,尋求按照“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伊斯蘭教法,對穆瓦赫迪實行刑罰。她說,如果吊死穆瓦赫迪,那太過容易。
伊朗一家法院2009年2月裁定穆瓦赫迪有罪,應毀去雙眼。由於一度找不到醫生來執行此刑罰,巴赫拉米表示自己來。根據計劃,穆瓦赫迪將在德黑蘭一家醫院接受麻醉,然後巴赫拉米會把硫酸滴進他的眼睛,每隻5滴。
判決在伊朗引起巨大爭議,國際人權組織也對此表示關注。由於堅持“以眼還眼”,巴赫拉米收到了死亡威脅。
臨刑之前寬恕罪犯
在兩次推遲行刑後,穆瓦赫迪定於今年7月31日接受刑罰。
但在臨刑前,巴赫拉米向媒體表態,她打算寬恕穆瓦赫迪。
巴赫拉米告訴伊朗學生通訊社:“7年來,我一直在努力,向世人證明,一個對他人潑硫酸的人應該受到‘毀去雙眼’的刑罰,但今天,我寬恕他,因為這是我的權利。”
尚不清楚穆瓦赫迪是否會免於刑罰。德黑蘭檢察官阿巴斯?賈法裡?多拉塔巴迪雖然讚賞巴赫拉米的行為,但強調決定權歸司法部門所有。 (江天)
五、對於精神病(在這裡強調疑似)殺人的刑罰
在美國,刺殺里根總統的兇手,家裡很有錢,作案後,辦證說是精神病,隨後,一直無法自證無病,被35年。假設他自己是裝的,那麼我想,他可能會很盼望自己被處死。。。
《刺殺美國前總統里根兇手從精神病院獲釋 民眾譁然一片》
(原標題:刺殺美國前總統里根兇手從精神病院獲釋 民眾譁然一片)
央廣網北京9月12日訊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約翰·欣克利這個字大家聽起來或許陌生,但只要提到他是刺殺美國前總統里根的槍手,人們便一片譁然。35年前,年僅26歲的約翰·欣克利朝里根及其周圍人開了6槍,震驚世界。里根被子彈擊中肺部,所幸逃過死神,但當時的白宮新聞發言人布拉迪由於頭部中彈而終生癱瘓。約翰·欣克利因此成為美國近代史上最惡名昭著的“總統殺手”之一。
而這位總統殺手卻在本月10號從精神病醫院獲釋。他被允許回到弗吉尼亞州威廉斯堡市和年過九旬的母親共同生活。今年7月,美國一家聯邦法院作出裁決,認為經過多年治療,現年已經61歲的欣克利不再對外界或其自身安全構成威脅,同意將他從精神病院轉出。
美國媒體援引法院裁定書的內容說:在長達100多頁的裁定書中,法官們的觀點是:一個人未來會做出什麼事無法預測。但是約翰-欣克利已經接受了比大多數人更多的治療。經過醫生鑑定,他已經不再具有危險性。
說起里根遇刺,很多經歷過那段歷史的人都記憶猶新。1981年3月30號,剛剛宣誓就職不久的美國第40任總統里根在華盛頓希爾頓酒店參加活動,約翰-欣克利潛伏在酒店外的人群中,待里根一出酒店,便朝他連開6槍。里根以及3名隨從人員受傷。
刺殺總統的舉動已足夠驚人,但欣克利的刺殺動機和最後判決更備受爭議。欣克利出身富有家庭,70年代末開始痴迷槍支,1976年,欣克利對電影《計程車司機》中的女演員朱迪-福斯特瘋狂迷戀,多次給她寄信、致電甚至跟蹤。由於未能得到迴應,欣克利決定做一件“轟動性的大事”以博得她的關注。他選擇了刺殺總統。槍擊里根事發後,朱迪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欣克利此前並未透露任何動機。
朱迪說:“我是一名演員,常有陌生人聯絡我,去年秋天,我收到了幾封信,署名是約翰.W.欣克利,或GWH,我把他們都扔了。我收到過大量類似的信,所以並沒有給予重視。3日初,我收到了至少三四張便條,署名是同一個人。1981年3月6日,我把他們交給了大學教導主任,他又轉交給了耶魯警察局,這些東西現在都在聯邦調查局,我收到的信和便條沒有一個字提到過或暗示過他會對誰採取暴力行動,也沒有提到總統,我願意與聯邦調查局和警察部門全力合作。”
欣克利當場被抓,但在此後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欣克利被診斷出嚴重的抑鬱症和精神錯亂,他逃過了謀殺等重罪指控、轉為接受強制性的治療,引發輿論震怒。直到今天,欣克利一案的判決仍然存在相當程度的爭議。欣克利被釋放的訊息也已經在美國社會發酵了1個多月。儘管法院和醫院方確認欣克利已不會對外界構成威脅,但欣克利回家還是引起了當地居民的騷動和擔憂。
有居民說:“一個差點殺死里根總統的人現在卻可以在外自由行動,我不知道他是否能在這麼短時間內學會控制自己,我有點擔憂。”
也有居民說:“他或許現在不再那麼危險了,但我擔心他現在跟他媽媽住,他媽媽還能照顧他多久呢?”
還有居民認為,他的鄰居或許不會有什麼危險,但想到他曾經做的事,還是挺後怕的。
欣克利獲釋前,里根的家人也曾發表宣告,對這一決議表達強烈反對。前美國聯邦特工丹尼-斯普里格斯認為,判斷他是否可以釋放的資訊,一是他現在的精神狀況,還有一個是他現在所處的周圍環境。他的周圍環境必須要有所改變,比如必須有專業指南,確保周圍環境不會滋生他的犯罪動機。
概念:刑指肉刑、死刑;罰指以金錢贖罪。後泛指依照法律對違法者實行的強制處分。
記載:《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史記·呂太后本紀》:“刑罰罕用,罪人是希。”《舊唐書·韋湊傳》:“善善者,懸爵賞以勸之也;惡惡者,設刑罰以懲之也。”魯迅《且介亭雜文末編·寫於深夜裡》:“我叫不出這刑罰的名目。”
當今+國外+奇異,大概聽說的有一些。不管是官家的正常刑罰,還有民間黑幫的。古代的肯定不說了哈。
一、中情局十三大酷刑
美國國會參議院情報委員會9日公佈了有關美國中央情報局在審訊中對囚犯施加酷刑的報告,美國虐囚事件再次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
從關押的第一個囚犯起,中情局就不斷利用強化審訊手段,有時候持續一連數天或數週。中情局經常利用的強化審訊技術包括掌嘴、把囚犯往牆上撞、擊打腹部、剝奪睡眠、把囚犯扒光,並且經常幾種手段一起使用。最臭名昭著的是水刑,多名在押人員被施加水刑,一些人因此患上精神疾病。
根據美國現有的資料,我們整理出中情局的13種酷刑,外界得以一窺“後9·11時期”美國刑訊史上最黑暗的篇章。
1立正抓領(Attention grasp)
按照美國參議院的一項報告,“根據這技術,審訊人員將被審訊者的雙手固定住,接著用兩隻手分別抓住領口,然後快速旋轉搖晃。”
曾在中情局工作逾30年、出任代理法律總顧問約翰·裡佐在其書中透露,這一手段曾經使用在伊拉克在押人員阿布·祖貝達身上。
2控頭技術(Facial hold)
審訊人員雙手按著囚犯的面頰,不讓囚犯的頭移動,同時手指要避免碰到囚犯的眼睛。同樣,由於不存在明顯的疼痛,它難以被認為會造成嚴重的身體疼痛或者痛苦。裡佐在其書中透露,這一手段也曾經使用在祖貝達身上。
3面牆站立(Wall standing)
讓囚犯和牆保持約1.2米的距離,然後雙腳分開雙臂向前伸直,只用手指支撐在牆上承擔全身重量,不允許變換姿勢。審問者常常會讓囚犯這樣無止境地站下去。
這個方法看似簡單,但卻因為對犯人精神和體力的雙重摺磨而被視為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在中情局看來,與之有關的痛苦還不足以達到損害健康的程度。
4拳擊腹部(Abdominal slap)
囚犯雙手被捆在背後,審訊人員站在囚犯胃部不遠處,不斷反手打囚犯耳光,再拳擊囚犯腹部。
根據美國民權聯盟在2009年獲得的一份政府檔案,這一酷刑用於懲罰、侮辱囚犯,讓其感到恐慌和絕望。一些審訊人員還受到警匪片啟發,學會了用電話簿墊著疑犯肚皮,再用重物猛擊的招數,因為這樣不會在面板表面留下痕跡。
5裸體羞辱(Nudity)
囚犯關在牢房的時候會被扒光衣服,包括女審訊員在內的中情局人員會對其進行性侮辱。祖貝達在監獄時完全裸體,只有在被審訊時才會給一條毛巾遮羞。有些囚犯被審訊時甚至連遮羞布都沒有,只有被凍得不行時才有衣服穿。還有囚犯被要求赤裸罰站很長時間。考慮到文化的因素,這一措施給許多囚犯帶來“嚴重的精神痛苦”。
6水刑(Waterboarding)
最臭名昭著的是“水刑”,這是一種使囚犯以為自己快被溺斃的刑訊方式,犯人被綁成腳比頭高的姿勢,臉部被毛巾蓋住,然後把水倒在囚犯臉上。
這種酷刑會使囚犯產生快要窒息和淹死的感覺,施行時間過長會讓囚犯出現全身痙攣和嘔吐現象。涉嫌主謀“9·11”恐怖襲擊事件的哈立德·謝赫183次遭受水刑,多次幾乎溺死。他一度受刑是被強迫要求承認一項莫須有的罪名。
一般囚犯在這種酷刑下平均只能熬過14秒,便紛紛求饒。但哈立德曾讓審訊人員大吃一驚,因為他足足堅持了2分半鐘。
7壓力姿勢(Stress positions)
讓囚犯伸直腿向前或跪著,雙手銬在頭頂上,身體後仰45度,長時間不準動。
根據一份美國政府檔案,中情局在祖貝達身上用過兩招:一是讓他雙腳向外扭曲坐在地上,雙手高舉過頭頂;二是讓他跪在地上,身體向後傾斜45度。
2003年審訊涉嫌為美國“科爾”號驅逐艦爆炸襲擊事件主謀的阿卜德·拉希姆·納希裡時,納希裡被迫雙手舉過頭頂站立4小時,甚至雙眼被蒙、頭部接近啟動的電鑽。
8掌摑(Facial slap)
這一手段被命名為“面部冒犯性扇擊”,中情局明確規定了要打擊囚犯的嘴唇至耳朵旁邊側頰部位。
這一手段的目的是使囚犯感覺震驚或羞辱。裡佐解釋說,祖貝達當時就覺得自己不該被這樣對待。
9強迫灌腸(Dietary manipulation)
審問者將囚犯的食物換作流食。本次報告寫道,至少有5名囚犯被強迫灌流食,但醫療上並無這種必要性。其他囚犯則被灌食蛋白質飲品亞培安素(腸內營養粉劑),這樣,他們在接受水刑時才不會嘔吐。根據報告,2002年,審問者給祖貝達灌的就是由安素和水組成的流食。不過,審問者偶爾也會用腐爛物、麵粉加上調味汁強迫灌腸。
10撞牆(Walling)
把囚犯拉過來再猛推到牆上,讓他的肩胛骨撞在牆上,為了防止囚犯脖頸受傷,要給他圍上擰好的毛巾。中情局認為,對於那些經歷過其他酷刑的人 來說,撞牆的聲音所帶來的傷害才是雪上加霜的。2003年3月22日,哈立德·謝赫曾經歷密集的審訊與撞牆。因為沒有給出任何資訊,中情局又對他實施了水刑。一小時後,中情局說,“他說他準備好開口”。
11盒子禁閉(Cramped confinement)
把囚犯關在狹小的黑暗空間裡,使其伸展不開身體。有的囚犯被塞進滿足一人站立的盒子,罰站18個小時;有的則需要蜷縮排一個更小的盒子,關上2個小時。囚犯常常被剝光衣服,雙手吊舉過頭。他們還被嘈雜的音樂與噪音轟炸,只有1個水桶充當馬桶,有些囚犯會被強迫穿尿布。當審問者審訊祖貝達時,還被允許在盒子裡放上一隻“無害”昆蟲。
12冰水浴(Water dousing)
中情局還用冰水對囚犯進行所謂的“沐浴”。在溫度約為10攝氏度的囚室中,囚犯被強迫渾身赤裸地躺在地板上,審問者一遍又一遍將冰水倒到囚犯身上,防水布在其周圍圍成一個浴缸的形狀。有時候,冰水浴也會用在保持站立姿勢並剝奪睡眠的情況下進行。審問者必須保證水不會進入囚犯的鼻子、嘴巴或眼睛。
涉恐嫌疑人古爾·拉赫曼就曾遭受過冰水浴,他被銬在冰冷的水泥地上過夜,次日死於體溫過低。美國參議院的一項報告認為:“這一技術會否給身體帶來嚴重的疼痛和痛苦,審問者並不能預期。”
13剝奪睡眠(Sleep deprivation)
睡眠剝奪是歷史悠久的酷刑,可追溯至一世紀羅馬帝國迫害基督徒時期。中情局能讓囚犯一連180個小時醒著,期間囚犯通常站著,或者處在受壓的姿勢。有時候,囚犯的手被銬在頭頂,囚犯往往因此骨折或脫臼。
為讓囚犯長時間無法入睡,中情局會用兩個大燈照囚犯,有時還會播放強烈噪音。祖貝達曾被關進燈火24小時通明的房間,或是被不斷轟炸訊問而無法睡覺。在中情局位於阿富汗的設施“鹽坑”,本·拉丹保鏢裡達·納賈爾被禁止睡覺一個月,精神崩潰。而後,他被捱餓、銬住受凍、不得上廁所,只能使用成人尿布。
二、鞭刑
在眾多刑罰中,具有顯著代表性的,是新加坡的肉體刑罰——鞭刑。鞭刑,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國家使用的一種酷刑。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1948年新加坡監獄調查委員會記錄瞭如下獄規:“對於嚴重違反獄規的犯人,可由監獄當局判處藤鞭最高12鞭,或由來獄的法官判處藤鞭最高24 鞭;對於15歲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來獄法官判處最多細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對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徑不能超過半英寸,對未成年犯應使用細藤鞭。”
刑鞭長1.2米,粗1.3釐米(半英寸)。在行刑前,刑鞭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強柔韌性。監獄局表示這樣做是因為乾燥的刑鞭在行刑時可能斷裂,一旦斷裂藤條上的木刺就會扎到犯人肉裡。獄方表示,之前關於“刑鞭浸在鹽水或特製藥水中”的傳言是不正確的,但確實用消毒劑擦拭過。打鞭要求一鞭下去,皮肉皆開,疼痛難忍。打完一鞭後,醫生便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便停下來。鞭刑室非常寬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鋥亮。在房間盡頭有一列桌子,監獄的官員坐在桌子後監督行刑。在房間的另一頭立著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製成,相當牢固。如前所述,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頭底座。犯人將被赤條條綁在刑架上,兩個獄警分立兩側伺候。打鞭時,只有監獄官,獄卒和醫療人員能在場。
罪名
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時,已經翻了一倍,至6404罪犯。對至少30種罪名,鞭刑是強制刑(必判鞭刑,不能減免),至今適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單還在延長,其中既包括強姦、搶劫、販毒等重罪也包括較輕的罪行如非法擁有武器(長刀、匕首等都算)、塗鴉(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上)、挾持人質、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有機率被判)、逾期逗留超過90天(俗稱跳飛機)。攜帶口香糖是不會被判鞭刑的,只會罰款。(一旦被判鞭刑,至少3鞭)
受刑原則
合法基準:
1)成年男性罪犯介於18至50歲,並且透過體檢才可以被執行鞭刑。
2)罪犯同一時間只能被執行24下鞭刑,不論他罪案的數量。(法官最高判24下)
3)死刑犯是不會被執行鞭刑的。
4)罪犯也可被判鞭刑在監獄的法庭 (mini-court),如果他破壞監獄規矩。(不超過12下)
5)對許多輕罪來說,鞭刑是“可選刑”,是否鞭刑由法官決定。這些罪名包括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容留或組織賣淫、誤殺及傷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後也可判處鞭刑。儘管對有些罪,鞭刑是非強制刑,但法官一般會無一例外地判處鞭刑。比如“非禮(即所謂侮辱婦女)”,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觸了被害婦女的陰部,至少應判9個月3鞭。
6)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樣的罪行,情節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監禁,而男犯在監禁之外還要判處鞭刑。刑事執行條例規定,每次審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鞭刑前犯人要全面體檢,有高血壓或心臟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實際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在2007年,大約95%的罪犯被執行。
7)行刑者都受過特訓。他們個個身材魁梧,肌肉虯結,有些是搏擊或武術高手,段位相當高,不過官方訊息稱他們在挑選行刑獄警時,並沒有對搏擊段位做特殊要求.執行鞭刑的獄警是受過專門訓練的,獄警知道怎樣才能在犯人身上製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時產生最小程度的永久傷害.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盡全力,不考慮受刑者的年齡或者罪行的輕重。香港南華早報1994年4月2日的報道中說,“鞭刑要求用最大力氣執行”。新加坡前監獄局局長郭士力1974年在記者招待會上說:“……執行鞭刑時,行刑獄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僅僅是臂力。他緊握刑鞭,掄圓胳膊,以腳為支點轉半個圈,重重出手。”
8)新加坡監獄局曾對“鞭刑現場血肉橫飛”的說法闢謠,但他們也承認確實有淤血和傷疤。如果要打四鞭,第一鞭,清脆的“啪”下去,屁股會出現一道深紫色的鞭痕,第二鞭“啪”下去,屁股重疊的地方會皮開肉裂,第三鞭,響亮的“啪”一下,屁股將徹底被抽的稀巴爛,鮮血直流,第四鞭“嘭”的一下,是最撕心裂肺的一鞭:屁股被打爛,被打爛的旁邊的一圈是淤紫色的,流著血,皮開肉綻,碰一下就會感受到被皮帶打了1000下的感覺。這與一家新加坡官方媒體早前的報道相矛盾。1992年,新加坡新報曾報道“每一鞭下去,都會有皮肉飛起來”,這顯然是照搬1974年那個有名的記者招待會上的說法。一位美國分析家認為,1974年記者招待會上新加坡官方的描述可能是為了恐嚇犯罪而故意誇大了. 1974年的記者招待會上,新加坡監獄局長說前三鞭每鞭下去犯人都會拼命掙扎,他又說:“三鞭之後,犯人的掙扎弱下來,因為他們掙扎不動了。受刑超過三鞭的犯人在受刑結束後經常會休克,有的癱倒在地,現場獄醫和助手會把他救醒,給傷口消毒。有的犯人在受刑中假裝昏過去,但這騙不過獄醫——這也是為什麼法律規定獄醫在場。”
9)大赦國際堅決譴責這種刑罰,曾給新加坡政府寫信希望廢除鞭刑。但這些信沒有迴應,新加坡官方堅決支援鞭刑,他們相信鞭刑是震懾犯罪的最有效手段。當地行政長官解釋說,“我相信,對付目前在新加坡氾濫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對那些環境惡劣,赤著雙手混飯的人來說,監獄生活未嘗不愜意……只有鞭打才能產生實在、長久的效果。”新加坡社會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國立大學的一位作者這樣為鞭刑辯護:“新加坡民眾多數支援鞭刑。……鞭刑的結果是在他們的屁股上留下終身鞭痕,這正好達到教育的目的,永遠提醒他們再也不能犯罪。”新加坡當時的監獄局長說:“鞭痕是除不掉的,這將伴隨他們一生,是他們一生的恥辱。”這使得鞭刑不僅是一種刑罰,更是一種恥辱記錄,類似中國古代在囚犯的臉上刺字。姑娘擇偶,先得掀開男方衣服,驗過有無鞭痕。倘有鞭痕,斷無婚配之理。
10)被法院判處鞭刑時,很多罪犯哀求法院不要打鞭,寧可多坐幾年牢。但這是不可能的,除非議會修改法律。
受過鞭刑的男子是絕對不允許在新加坡軍隊中服役的。
相關案例
1)1993年,美國18歲少年Michael P.Fay在新加坡被控在社群內戳破汽車輪胎和塗鴉,還用斧頭敲毀車窗,一審被判監禁4個月、罰3500新加坡元(2,214美元)和鞭刑六下。但二審因為麥可·費爾因為之前曾不承認罪行,因此改判監禁8個月、罰3500新加坡元(2,214美元)和鞭刑十二下。當時,這項訊息震驚美國,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向新加坡請求能減輕費爾的罪刑,時任新加坡總統王鼎昌以尊重的姿態同意請求,將鞭刑部分由12下改成4下,其餘不變。Michael於1994年5月5日如期在新加坡皇后羈留中心執行四下鞭刑。後來他說:“我永遠都不會忘記新加坡。”此事件造成了新加坡和美國的一個外交小摩擦。
2)新加坡人 Dickson Tan Yong Wen 因為新加坡政府的失誤而多承受了3下鞭刑。他向政府要求300萬的賠償金,但被拒絕。後來他和政府和解,但是具體賠償款項被保密。
3)瑞士人 Oliver Fricker 因為闖入地鐵車庫並且塗鴉其中一輛地鐵,在2010年6月25日被判坐牢5個月,鞭刑3下,造成不小的轟動。
三、癢刑
據說,印度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在地方法律中,明確規定可進行“癢刑”的國家。
癢刑可能涉及遇到不可描述的規定,所以,不在此展開。
癢刑不一定適合於所有的人,但是,對於適合的人來說,要命。
勸大家潔身自好,不要有怪癖。
四、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刑罰
在中東、巴基斯坦等地區,還有這種刑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據說,有人用硫酸把別人屍體化掉了,警察後來也用硫酸把他的屍體化掉。
伊朗男子潑硫酸被判毀雙眼 臨刑前獲受害人寬恕
伊朗一名男子因向女同學潑硫酸而定於7月31日接受“毀去雙眼”的刑罰,但受害人在刑前最後時分宣佈寬恕這名男子。
求婚不成潑灑硫酸
受害人埃梅奈赫?巴赫拉米2004年時,與馬吉德?穆瓦赫迪在同一所大學讀書。當時她是一名工科大學生,時年24歲,同時在德黑蘭一家圖書館工作。
巴赫拉米說,當時她是一個漂亮的女孩兒,在學校裡便受到許多男孩子追求,包括學校的老師。而在穆瓦赫迪的母親向巴赫拉米家提親時,她甚至都沒見過穆瓦赫迪。巴赫拉米說,她拒絕了穆瓦赫迪的求婚後,穆瓦赫迪開始跟蹤她,並且揚言,如果她不嫁給他,也不能嫁給別人。
巴赫拉米被迫報警,但警方認為,穆瓦赫迪未給她造成實質傷害,他們不能介入。
巴赫拉米說,兩天後,當她從圖書館下班時,發現被人跟蹤。在她走入一條小巷時,跟蹤者從她身邊快速走過,同時向她潑灑硫酸,她認出來跟蹤者正是穆瓦赫迪。
巴赫拉米當即左眼失明,並且失去了嘴唇、鼻子、一隻耳朵。臉部遭毀容、身體受重傷。
回國尋求以眼還眼
在時任伊朗總統哈塔米的干預下,巴赫拉米在西班牙接受治療。在後續治療時,由於感染,巴赫拉米的右眼也失去了視力。接受了19次手術之後,巴赫拉米的身體得以恢復,但她的容貌再也恢復不了原先的模樣。
巴赫拉米2007年回到伊朗,尋求按照“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伊斯蘭教法,對穆瓦赫迪實行刑罰。她說,如果吊死穆瓦赫迪,那太過容易。
伊朗一家法院2009年2月裁定穆瓦赫迪有罪,應毀去雙眼。由於一度找不到醫生來執行此刑罰,巴赫拉米表示自己來。根據計劃,穆瓦赫迪將在德黑蘭一家醫院接受麻醉,然後巴赫拉米會把硫酸滴進他的眼睛,每隻5滴。
判決在伊朗引起巨大爭議,國際人權組織也對此表示關注。由於堅持“以眼還眼”,巴赫拉米收到了死亡威脅。
臨刑之前寬恕罪犯
在兩次推遲行刑後,穆瓦赫迪定於今年7月31日接受刑罰。
但在臨刑前,巴赫拉米向媒體表態,她打算寬恕穆瓦赫迪。
巴赫拉米告訴伊朗學生通訊社:“7年來,我一直在努力,向世人證明,一個對他人潑硫酸的人應該受到‘毀去雙眼’的刑罰,但今天,我寬恕他,因為這是我的權利。”
尚不清楚穆瓦赫迪是否會免於刑罰。德黑蘭檢察官阿巴斯?賈法裡?多拉塔巴迪雖然讚賞巴赫拉米的行為,但強調決定權歸司法部門所有。 (江天)
五、對於精神病(在這裡強調疑似)殺人的刑罰
在美國,刺殺里根總統的兇手,家裡很有錢,作案後,辦證說是精神病,隨後,一直無法自證無病,被35年。假設他自己是裝的,那麼我想,他可能會很盼望自己被處死。。。
《刺殺美國前總統里根兇手從精神病院獲釋 民眾譁然一片》
(原標題:刺殺美國前總統里根兇手從精神病院獲釋 民眾譁然一片)
央廣網北京9月12日訊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約翰·欣克利這個字大家聽起來或許陌生,但只要提到他是刺殺美國前總統里根的槍手,人們便一片譁然。35年前,年僅26歲的約翰·欣克利朝里根及其周圍人開了6槍,震驚世界。里根被子彈擊中肺部,所幸逃過死神,但當時的白宮新聞發言人布拉迪由於頭部中彈而終生癱瘓。約翰·欣克利因此成為美國近代史上最惡名昭著的“總統殺手”之一。
而這位總統殺手卻在本月10號從精神病醫院獲釋。他被允許回到弗吉尼亞州威廉斯堡市和年過九旬的母親共同生活。今年7月,美國一家聯邦法院作出裁決,認為經過多年治療,現年已經61歲的欣克利不再對外界或其自身安全構成威脅,同意將他從精神病院轉出。
美國媒體援引法院裁定書的內容說:在長達100多頁的裁定書中,法官們的觀點是:一個人未來會做出什麼事無法預測。但是約翰-欣克利已經接受了比大多數人更多的治療。經過醫生鑑定,他已經不再具有危險性。
說起里根遇刺,很多經歷過那段歷史的人都記憶猶新。1981年3月30號,剛剛宣誓就職不久的美國第40任總統里根在華盛頓希爾頓酒店參加活動,約翰-欣克利潛伏在酒店外的人群中,待里根一出酒店,便朝他連開6槍。里根以及3名隨從人員受傷。
刺殺總統的舉動已足夠驚人,但欣克利的刺殺動機和最後判決更備受爭議。欣克利出身富有家庭,70年代末開始痴迷槍支,1976年,欣克利對電影《計程車司機》中的女演員朱迪-福斯特瘋狂迷戀,多次給她寄信、致電甚至跟蹤。由於未能得到迴應,欣克利決定做一件“轟動性的大事”以博得她的關注。他選擇了刺殺總統。槍擊里根事發後,朱迪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欣克利此前並未透露任何動機。
朱迪說:“我是一名演員,常有陌生人聯絡我,去年秋天,我收到了幾封信,署名是約翰.W.欣克利,或GWH,我把他們都扔了。我收到過大量類似的信,所以並沒有給予重視。3日初,我收到了至少三四張便條,署名是同一個人。1981年3月6日,我把他們交給了大學教導主任,他又轉交給了耶魯警察局,這些東西現在都在聯邦調查局,我收到的信和便條沒有一個字提到過或暗示過他會對誰採取暴力行動,也沒有提到總統,我願意與聯邦調查局和警察部門全力合作。”
欣克利當場被抓,但在此後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欣克利被診斷出嚴重的抑鬱症和精神錯亂,他逃過了謀殺等重罪指控、轉為接受強制性的治療,引發輿論震怒。直到今天,欣克利一案的判決仍然存在相當程度的爭議。欣克利被釋放的訊息也已經在美國社會發酵了1個多月。儘管法院和醫院方確認欣克利已不會對外界構成威脅,但欣克利回家還是引起了當地居民的騷動和擔憂。
有居民說:“一個差點殺死里根總統的人現在卻可以在外自由行動,我不知道他是否能在這麼短時間內學會控制自己,我有點擔憂。”
也有居民說:“他或許現在不再那麼危險了,但我擔心他現在跟他媽媽住,他媽媽還能照顧他多久呢?”
還有居民認為,他的鄰居或許不會有什麼危險,但想到他曾經做的事,還是挺後怕的。
欣克利獲釋前,里根的家人也曾發表宣告,對這一決議表達強烈反對。前美國聯邦特工丹尼-斯普里格斯認為,判斷他是否可以釋放的資訊,一是他現在的精神狀況,還有一個是他現在所處的周圍環境。他的周圍環境必須要有所改變,比如必須有專業指南,確保周圍環境不會滋生他的犯罪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