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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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學理性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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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地圈
工傷鑑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的60日內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爭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
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東方花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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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醉千秋
傷殘等級的鑑定,基本都是治療終結後進行。所謂的治療終結,簡單點說就是治療到不需要再治療了,同時傷情也穩定了。骨折的要骨折癒合,打過內固定的如果影響關節活動的,就等拆除後,其餘大部分損傷基本3-6個月就差不多了。
首先要明確,“工傷鑑定”是一個不規範的說法,你混淆了“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鑑定”兩個概念。你想說的應該是勞動能力鑑定,而非工傷認定。
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受傷員工或者用人單位要做的首先是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以明確是屬於工傷還是不屬於工傷,認定為工傷以後,第二步是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主要目的是要評定傷殘級別(也就是勞動功能障礙程度)。
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根據人社部和國家衛計委共同制定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可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機就是: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這就是國務院和中央部委層面的法律法規對勞動能力鑑定時機的唯一規定,並無其他規定。至於各個省市等地方層面有沒有對這個條文進行細化規定,就不得而知。
從理論上講,傷情相對穩定是一個醫學標準,而非法律概念,應該是根據醫療技術來確定,不同的傷情有不同的確定方法,沒法用法律來統一規定。
湖北省司法鑑定協會 於2015年12月17日釋出的《關於法醫臨床傷殘程度鑑定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傷殘鑑定時機
傷殘等級一般應在各種因素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評定,即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2.1 應當在受傷後或傷後1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鑑定的損傷型別:以原發性損傷後果為依據評殘的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椎體壓縮性骨折大於1/3(不含脊髓損傷);其他不涉及功能障礙、未構成傷殘等級的損傷等。
2.2 應當在受傷後3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鑑定的損傷型別:非穩定性骨盆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連;未行手術的肢體骨折、肢體骨折行開放復位內固定術(愈復趨勢良好,未出現骨折延遲癒合、骨髓炎、骨不連等併發症);視力障礙、聽力障礙等;面部及體表軟組織損傷後瘢痕等。
2.3 應當在受傷後6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鑑定的損傷型別:有損傷併發症或後遺症的;色素沉著;顱腦損傷或中樞神經損傷後遺症致智力缺損、精神障礙,植物人、遷延性昏迷、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等;周圍神經損傷;顱腦損傷致外傷性癲癇;脊髓損傷導致四肢癱、截癱、大小便失禁等;嚴重肢體軟組織損傷影響肢體功能;脊柱損傷內固定遺有功能障礙;重度燒傷;性功能障礙等。
2.4 應當在受傷後8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鑑定的損傷型別: 肢體長骨骨折併發急、慢性骨髓炎,骨不連。
2.5 應當在受傷後12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鑑定的損傷型別:外傷性癲癇經系統治療一年後。
2.6 對受傷人員要求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責任、委託人確有需要且當事雙方同意,同時,鑑定人尚能夠判斷損傷預後的,可在出院後進行傷殘等級評定,但鑑定機構必須與委託人和當事雙方簽署鑑定協議書並明確告之鑑定意見可能的不準確性。
雖然以上是針對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傷殘等級鑑定的時機,但由於同樣是要求傷情經治療後基本穩定才可以鑑定,所以對工傷的勞動能力鑑定時機有很大的參考性。
傷情基本穩定與出院的關係,多數情況下,出院後3個月左右傷情基本穩定了,就是適合鑑定的時機。但是某些少數情況,需要多次住院的,如何確定傷情基本穩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法醫會根據醫學知識有個大致的判斷,如果你傷情不穩定,不到鑑定的時機,去申請鑑定的話,他們會拒絕鑑定的,會建議你過一段時間再來。這是需要根據你的受傷部位、受傷情形,根據法醫學知識,進行個體化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