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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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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事法言
首先他只是去抱人,而未達到傷害的程度,所以她和他的監護人不用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果達到騷擾的程度,造成你的生活不便,才有必要採取法律措施。
其次,可以找她監護人及其他家人協商,要求處理好對她的監護管控,以免騷擾打擾到鄰居。
再次,儘量避免與其接觸,一旦發生問題,由於其精神狀態很難說清楚,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首先他只是去抱人,而未達到傷害的程度,所以她和他的監護人不用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果達到騷擾的程度,造成你的生活不便,才有必要採取法律措施。
其次,可以找她監護人及其他家人協商,要求處理好對她的監護管控,以免騷擾打擾到鄰居。
再次,儘量避免與其接觸,一旦發生問題,由於其精神狀態很難說清楚,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上
首先如果該鄰居確實有精神問題的話,可以報警聯絡其父母進行看護,如果因為監護人監護不周發生的損害行為,監護人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二、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大眾相對比較陌生,適用強制醫療的程式比較嚴苛,一般如下:
一、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條件:
1.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1)並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由強制醫療程式;
(2)只有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適用強制醫療:
a.被申請人實施的暴力行為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結果,才可以強制醫療;
b.暴力行為造成輕傷以上/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危害結果才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
【提示】強制醫療的“暴力行為”達到承擔:
①刑法規定的條件時造成“危害結果”;
②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精神病鑑定等法醫類鑑定應當委託列入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編制的名冊中的鑑定機構及二名或二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並作出鑑定意見。
3.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
a.根據精神病人的病情及精神狀況進行醫學判定;
b.依據精神病人在實施暴力行為後具體情況進行考量。
二、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式的啟動主體:公/檢/法機關(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由法院決定)。
1.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檢察院應當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3.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4.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三、法院審理強制醫療申請程式:
1.審判組織: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訴訟參與人:
a.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b.被申請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3.法院經審理作出決定:
(1)決定對被申請人強制醫療:對於被申請人/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a.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時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決定對被申請人強制醫療;
b.決定作出時間為1個月以內。
(2)決定對被申請人不予強制治療:
a.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時無刑事責任能力,不具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決定對被申請人不予強制治療/同時責令被申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嚴加看管/治療;
b.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時應負刑事責任的,決定對被申請人不予強制醫療/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管轄。
【提示】是作出不予強制醫療的決定/駁回或者不同意申請的決定不明確;是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直接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管轄不明確
四、強制醫療決定的救濟程式: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1.複議主體:
a.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
b.被害人;
c.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複議機構: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3.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決定的執行。
五、強制醫療執行:
1.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批准。
2.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六、強制醫療的法律監督: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律師提示】
①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交強制醫療申請書的材料內容:
a.證明被申請人實施了暴力行為的證據;
b.證明被申請人在實施暴力行為時刑事責任能力狀況的證據;
c.證明被申請人有無繼續危害社會的證據。
②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強制醫療程式案件的管轄,可以參照一般案件的管轄規定執行。
④提出解除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措施主體:
a.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的醫療機構;
b.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及其近親屬;
c.行使監督權的檢察院。
⑤對於犯罪後患有精神病的行為人適用強制醫療的期間應可以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