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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19190006092

    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1、投資主體不同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名稱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2)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名稱不能稱公司。

    3、設立條件不同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2)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

    4、稅收徵繳規定不同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5、投資者承擔的責任不同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6、財務核算不同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個人獨資企業只需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無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擴充套件資料:

    設立依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

    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複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

    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後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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