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企業會計準則利潤表的填報口徑開展自查的通知
針對執行會計準則納稅人上傳《利潤表》電子資料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現重申執行會計準則《利潤表》的填報口徑,並就對企業會計準則利潤表的填報口徑開展自查通知如下:
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納稅人上傳《利潤表》電子資料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經抽查,相當一部分執行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在填報月(季)度《利潤表》時,將“本期金額”填報為本月(季)數,“上期金額”填報為上月(季)數或上年同月(季)數,嚴重影響了會計報表電子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二、重申財政部會計準則《利潤表》的填報口徑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第十二條規定:“中期會計計量應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據此,企業會計準則月(季)度《利潤表》的“本期金額”應填本年1月至填報截止所屬月份的累計數,“上期金額”應填去年同期數,過去對企業會計準則《利潤表》的填報要求與此不一致的應以此為準。
三、佈置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對利潤表的填報口徑開展自查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對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自行檢查《利潤表》的填報口徑是否有誤。凡填報有誤的,納稅人應在網上辦稅系統作廢2009年12月(或第四季度)及以後的會計報表,重新填報上傳(為降低納稅人修改《利潤表》的工作量,對已經上傳的2009年11月(或第三季度)及以前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再修改);凡尚未上傳2009年12月(或第四季度)會計報表電子資料的,應按照會計準關於《利潤表》填報的口徑,迅速補上傳。
特此通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關於對企業會計準則利潤表的填報口徑開展自查的通知
關於對企業會計準則利潤表的填報口徑開展自查的通知
針對執行會計準則納稅人上傳《利潤表》電子資料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現重申執行會計準則《利潤表》的填報口徑,並就對企業會計準則利潤表的填報口徑開展自查通知如下:
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納稅人上傳《利潤表》電子資料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經抽查,相當一部分執行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在填報月(季)度《利潤表》時,將“本期金額”填報為本月(季)數,“上期金額”填報為上月(季)數或上年同月(季)數,嚴重影響了會計報表電子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二、重申財政部會計準則《利潤表》的填報口徑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第十二條規定:“中期會計計量應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據此,企業會計準則月(季)度《利潤表》的“本期金額”應填本年1月至填報截止所屬月份的累計數,“上期金額”應填去年同期數,過去對企業會計準則《利潤表》的填報要求與此不一致的應以此為準。
三、佈置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對利潤表的填報口徑開展自查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對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自行檢查《利潤表》的填報口徑是否有誤。凡填報有誤的,納稅人應在網上辦稅系統作廢2009年12月(或第四季度)及以後的會計報表,重新填報上傳(為降低納稅人修改《利潤表》的工作量,對已經上傳的2009年11月(或第三季度)及以前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再修改);凡尚未上傳2009年12月(或第四季度)會計報表電子資料的,應按照會計準關於《利潤表》填報的口徑,迅速補上傳。
特此通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