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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304704496801

      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的區別是:

      崗位工資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崗位特性制定的不同補貼,績效工資是用人單位根據績效考核制度對勞動者完成工作的程度和有效性進行考核。

      不同的用人單位對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的規定存在很大差異,部分用人單位沒有設定崗位工資,直接用基本工資進行體現,部分用人單位沒有設定績效考核工資,用基本工資、計件工資和福利等組成勞動者的工資總額。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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