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政府“自願”與“被自願”的統一。政府是由人構成的存在物,分享著人所共有的認知的有限性和意志的脆弱性。因此,儘管在“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這項系統工程中政府有著自願的真誠,但也要看到,這種自願在可持續性方面存在著較大困難。因此,要最經濟地使用現在所有的這份政府“意志資源”,避免亂開發、亂使用而導致資源荒蕪、動力不足。這就需要用分析的方式和近期、中期和遠期統籌規劃的視角來統籌組織政府意志資源的投入。一個可行的思路是,將政府的“籠統自願”,拆分為“政府對匯聚四面八方‘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意志和力量的自願”與“四面八方壓力之下的政府‘被自願’”兩種形態,近期主要把政府的這份“意志資源”主要用於構建政府與執政黨、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社會、公民的分權和互動機制,對政府的決策、執行和監督等做出科學的配置,奠定有利於各方面“意志資源”再生和匯聚的基礎環境,以實現政府自身意志在中期出現衰退時能夠藉助政府的“被自願”持續發揮推動功能,從而使政府的“自願”與“被自願”能夠在較長時期內能夠相互激發、相互驅動、共同前進,並最終融合為新的更高形態的“政府自願”。
二是政府力量與政府外力量的統一。政府外力量分為其他黨政力量與民間力量。關鍵是做好政府力量與政府外力量之間“內化”和“外化”兩個方面的工作。內化是指把民主黨派、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的力量“引進來”,外化是將政府的一些職能和權力適度的“轉出去”。這不僅需要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向市場更多放權,不僅需要做好“兩會”報告、司法銜接、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議議案迴應或司法裁定判決建議執行等工作,也不僅需要打造Sunny政府,運用“制度加科技”,保證權力行使全部、全面、全程上網公開透明,使抽象的權力變得可視、可控、可查、可糾,更需要對政府職能與權力的科學釐定和重新配置。舉例言之,政府的財權和審計權的組織和運用,屬於全口徑預算決算範圍的,可考慮由人大分享,否則人大的全口徑預算決算監督就會顯得無力。同樣,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政府監督權力可能要與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做更多的分享。總之,將政府內外力量有機統一,既是科學打造“制度之籠”的初衷,也是合理運用“制度之籠”的本意。
三是權力認知與籠子製作的統一。總體上,既從正反兩面來看待權力,又在“複數”的意義上理解“制度之籠”,按照精確匹配的要求完成“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這項系統工程;既做到對權力的濫用和腐敗“關得進、關得住”,最大限度地消除權力的惡性,又做到權力的正當應用和功能發揮上“放得開、用得足”,最大程度地增加權力的積極效能,以獲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和最大的社會效益。
一是政府“自願”與“被自願”的統一。政府是由人構成的存在物,分享著人所共有的認知的有限性和意志的脆弱性。因此,儘管在“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這項系統工程中政府有著自願的真誠,但也要看到,這種自願在可持續性方面存在著較大困難。因此,要最經濟地使用現在所有的這份政府“意志資源”,避免亂開發、亂使用而導致資源荒蕪、動力不足。這就需要用分析的方式和近期、中期和遠期統籌規劃的視角來統籌組織政府意志資源的投入。一個可行的思路是,將政府的“籠統自願”,拆分為“政府對匯聚四面八方‘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意志和力量的自願”與“四面八方壓力之下的政府‘被自願’”兩種形態,近期主要把政府的這份“意志資源”主要用於構建政府與執政黨、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社會、公民的分權和互動機制,對政府的決策、執行和監督等做出科學的配置,奠定有利於各方面“意志資源”再生和匯聚的基礎環境,以實現政府自身意志在中期出現衰退時能夠藉助政府的“被自願”持續發揮推動功能,從而使政府的“自願”與“被自願”能夠在較長時期內能夠相互激發、相互驅動、共同前進,並最終融合為新的更高形態的“政府自願”。
二是政府力量與政府外力量的統一。政府外力量分為其他黨政力量與民間力量。關鍵是做好政府力量與政府外力量之間“內化”和“外化”兩個方面的工作。內化是指把民主黨派、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的力量“引進來”,外化是將政府的一些職能和權力適度的“轉出去”。這不僅需要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向市場更多放權,不僅需要做好“兩會”報告、司法銜接、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議議案迴應或司法裁定判決建議執行等工作,也不僅需要打造Sunny政府,運用“制度加科技”,保證權力行使全部、全面、全程上網公開透明,使抽象的權力變得可視、可控、可查、可糾,更需要對政府職能與權力的科學釐定和重新配置。舉例言之,政府的財權和審計權的組織和運用,屬於全口徑預算決算範圍的,可考慮由人大分享,否則人大的全口徑預算決算監督就會顯得無力。同樣,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政府監督權力可能要與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做更多的分享。總之,將政府內外力量有機統一,既是科學打造“制度之籠”的初衷,也是合理運用“制度之籠”的本意。
三是權力認知與籠子製作的統一。總體上,既從正反兩面來看待權力,又在“複數”的意義上理解“制度之籠”,按照精確匹配的要求完成“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這項系統工程;既做到對權力的濫用和腐敗“關得進、關得住”,最大限度地消除權力的惡性,又做到權力的正當應用和功能發揮上“放得開、用得足”,最大程度地增加權力的積極效能,以獲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和最大的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