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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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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崑崙峻
九年義務教育階段,依《義務教育法》和比較扯淡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是無權開除任何學生的,那怕他(她)屢教不改、劣跡斑斑、臭名昭著、禍患無窮……學校應該也是無權開除的,否則就是違法,承擔不起的後果啊!
面對這樣的差生(實質上已然是禍害),負責任的學校和老師,出於對其他同學的保護、愛護,有可能會冒著風險,想盡辦法、用盡心機讓他(她)的家長或本人自動提出退學、休學,以達到實際上開除的目的。不容易啊!!!
很明確地回答:九年制教育屬於義務教育,學校非但不能無故開除學生,而且根本就無權開除學生。
依據《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適齡兒童少年,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任何個人或機構,均無權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但在教育實踐中,確實存在極少數品行惡劣、屢教不改甚至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學生。對於這種學生,常規的思想教育乃至適度的體罰均難奏效,若放任其發展,則後果無法預料。對於這種學生,學校往往採取變通手法,讓家長帶回家停學反思,待認識提高到學校認可的狀態,方可接受復學。並與家長簽字確認期間學生的安全責任。
事實上,大部分停學反思的學生很難再順利復學,結果與被開除並無二致,僅是說法不同而已。
自《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出臺後,義務教育學校對學生能採用的有效懲罰手段越來越少,而千人各面的學生,又不可能每個都能接受溫和的教育方式。學校採用變通的方式開除學生,亦屬無奈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