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吞卡基本可歸納為以下原因:一、客戶忘記銀行卡密碼,連續輸入錯誤密碼3次,ATM自動吞卡;二、ATM發生故障,或銀行工作人員忘記向ATM內放置現金;三、銀行卡已消磁,客戶由於不知情而將銀行卡插入ATM,銀行卡被吐出,客戶再次插入後ATM吞卡;四、客戶取款後,忘記按取卡按鈕,超時導致ATM自動吞卡;五、客戶按下取卡按鈕後,卡在取卡口沒有被及時取出,超時導致ATM自動吞卡;六、銀行卡內資金不足,客戶強行操作造成吞卡。
客戶被吞卡後,各金融機構的保管期限和處理方式不盡相同。現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1999年1月5日)沒有對ATM吞卡後金融機構的處理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目前,各金融機構均自行規定處理方式,建立了被吞銀行卡登記簿,統一登記保管,客戶想要領走自已的銀行卡,均需出示身份證等有關身份證明,方可取回。但在具體的保管期限和保管期滿後的處理方式上則各不相同。從威海轄區看,農行保管期限為3天,威海市商業銀行為10天,工行、中行、中信銀行為30天,建行為45天,農村信用社為365天;保管期滿後,農行、威海市商業銀行作剪角作廢處理,工行、中行、建行、中信上繳二級分行。
如果超出金融機構的保管期限,均須辦理掛失、補辦手續、補辦新卡。各金融機構均規定銀行卡被吞超過規定時間後,客戶沒有按規定時間領取被銷燬後,如需使用,則要辦理掛失、補辦手續,並需要按規定繳納掛失費和補卡費。借記卡可以在開戶行補辦,而貸記卡和準貸記卡需要到各金融機構的銀行卡管理(髮卡)中心補辦,所需時間與辦理新卡的時間相當。目前,威海轄區除商業銀行掛失需交10元掛失費外,其他各行均收取5元的掛失手續費;補卡時間和卡工本費則基本一致。
ATM吞卡基本可歸納為以下原因:一、客戶忘記銀行卡密碼,連續輸入錯誤密碼3次,ATM自動吞卡;二、ATM發生故障,或銀行工作人員忘記向ATM內放置現金;三、銀行卡已消磁,客戶由於不知情而將銀行卡插入ATM,銀行卡被吐出,客戶再次插入後ATM吞卡;四、客戶取款後,忘記按取卡按鈕,超時導致ATM自動吞卡;五、客戶按下取卡按鈕後,卡在取卡口沒有被及時取出,超時導致ATM自動吞卡;六、銀行卡內資金不足,客戶強行操作造成吞卡。
客戶被吞卡後,各金融機構的保管期限和處理方式不盡相同。現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1999年1月5日)沒有對ATM吞卡後金融機構的處理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目前,各金融機構均自行規定處理方式,建立了被吞銀行卡登記簿,統一登記保管,客戶想要領走自已的銀行卡,均需出示身份證等有關身份證明,方可取回。但在具體的保管期限和保管期滿後的處理方式上則各不相同。從威海轄區看,農行保管期限為3天,威海市商業銀行為10天,工行、中行、中信銀行為30天,建行為45天,農村信用社為365天;保管期滿後,農行、威海市商業銀行作剪角作廢處理,工行、中行、建行、中信上繳二級分行。
如果超出金融機構的保管期限,均須辦理掛失、補辦手續、補辦新卡。各金融機構均規定銀行卡被吞超過規定時間後,客戶沒有按規定時間領取被銷燬後,如需使用,則要辦理掛失、補辦手續,並需要按規定繳納掛失費和補卡費。借記卡可以在開戶行補辦,而貸記卡和準貸記卡需要到各金融機構的銀行卡管理(髮卡)中心補辦,所需時間與辦理新卡的時間相當。目前,威海轄區除商業銀行掛失需交10元掛失費外,其他各行均收取5元的掛失手續費;補卡時間和卡工本費則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