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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遊丨俠

    任何人都沒有這個權利 我說個我鄰居家弟弟的事吧 他讀初中時比較調皮 他班主任是他學校那時的優秀教師 因為他學習不好開始就是罵罰站後來就體罰 小孩肯定有叛逆心理 就和他班主任對著幹 寧可罰站也不學習 結果第一次考試他最後一名 拖不了別人不少分 那時評測優秀教師都是看平均分 第二學期開始老師就有點過分了 開始是掐 推 踢幾腳 後來就是拳腳相加 大嘴巴子 我那鄰居弟弟受不了了就開始逃學了 不去了 天天去網咖 放學正常回家 一連一個星期 老師才給他家打電話問 他媽接的電話 說自己剛從孃家回來 等晚上孩子回來問問 他晚上回去時他媽單獨問他 可能怕他爸知道揍他吧 他把老師打他 一學期沒坐過都是站著的事都告訴他媽了 他媽跟他爸說了 他爸也火了要去找老師 他媽勸他爸算了 別讓孩子去了 在家待著學點手藝得了 星期一老師又來電話了 他媽告訴孩子病了 老說頭疼 第二天老師就拿著東西來他家看他 他爸就當著老師的面東西全扔外面了 說孩子肯定不去了 長這麼大自己都不捨得打 老師沒招就回去了 第二個星期 校長副校長還有書記全去他家了 各種解釋 保證 給他換班主任 反正不過分的要求全答應 只要他回去上學就行 後來才知道是省教育局下來檢查 所有未接受教育的全上門家訪 學校害怕他跟教育局的領導說捱打的事 才這樣做的 這事過去很多年了 但絕對是真事

  • 2 # 財經清流

    根據義務教育法,老師是沒有權利開除學生。在義務教育發第四章教師中第28條到33條之間。它規定了老師應當享受的待遇和教師的職責,卻沒有授予老師勸退或開除學生的權利。

    在義務教育法第三章學校第27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生,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也就是說學校也沒有開除學生的權利。

    案例。

    王同學今年上小學六年級,由於父母離異,給她造成了心理創傷,他經常偷偷溜出學校,還欺負低年級的小朋友,甚至打傷別人,學校對王同學多次提醒,教育和心理疏導後仍然無效,6月份王同學又因不願借書給對同學實施暴力,結果將對方眼睛打傷,學校迫於家長壓力,決定將王同學開除。

    分析。

    在本案中,王同學多次在校尋釁滋事,擾亂的學校秩序,還造成他人受傷,王同學應當受到懲罰,但是接受義務教育不僅是每個適齡孩子的權利,也是家長和學校應盡的義務,因此,學校只能根據制度進行懲罰,並要求家長嚴加管理,但不能隨意開除。

    山東樂陵市江山國際學校,就勸退了初二年級的近60名學生在學學生,大都沒有明顯的過錯。因為成績不太好。

    應試教育的大背景下,提前趕走差生,拉昇本校的升學率出來,就是很多學校所用的資料魔法。這樣的趕走,不僅限於藉故開除,勸其退學,勸轉學籍等多種手段,有的甚至形成一套成熟的運作模式和另一條鏈條。

    名校提前將差生轉移到一般學校,而後者是透過充當接盤俠,來換取相應的回報。這種以排擠後進生的方式來確保升學率的途徑,不僅違背教育者的倫理道德,更涉及資料造假,擾亂教育秩序。

    還有一個案例,外國語中學初三五班的數學,物理,外語,體育等課程的老師全部停課,69名學生除了上午後兩節課的語文課照常上課之外,其他課全部上自習,究其原因是一名叫王小偉的學生。有關據學校老師與該班同學說,王同學打罵前不久,還將拳頭揮向了政治處主任老師被停課一天後,又重新回到教室的王小偉,既不向老師道歉,相反,在課堂上還罵罵咧咧,導致老師無法正常上課。

    校方反映,學校允許學生犯錯誤,但犯了錯誤也要改正,王小偉必須做出一承認打罵老師對並向老師道歉,向校方寫出檢查,三寫出保證今後不再犯此種錯誤。

    事隔五天後,王小偉非但沒有清醒的認識到所犯錯誤,嚴重性,不交檢查,反正父母和校方面前矢口否認打周老師,這也是讓學校更加難受。

    按教育局反映,學生行為惡劣,可供讀九年義務教育,學生不能開除學生,只能對其進行說服教育,但是如果學生行為太過惡劣,違反了校規,但又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的,校方可以申請將學生送入工讀學校。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條,都有該法規定的九種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送到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據資料,截止到2010年12月,全國僅有67所工讀學校,且絕大多數門可羅雀,如長沙市工讀學校停辦了,15年後重新招生來就讀的學生請25人,在校,教職工為29人,其中老師20人。

    華人民大學社會學教授郭欣也反映,工讀學校主要是對孩子的一個心理傷害,他們都是未成年人,給未成年人很早貼一個標籤,它本身是可以矯正自己的錯誤的,一旦進入這樣的學校,反而會向更惡劣的方向發展。

    所以不到萬不得已,學校跟家長也不會樂意將孩子送到工讀學校。

  • 3 # 王義濤

    既然是九年制義務教育,根據《義務教育法》,學校是無權開除學生的。這是義務教育,孩子未成年,他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學校老師的職責不只是教知識,還要教做人。孩子都有缺點,學校的職能就是教育。如果孩子違法亂紀,由司法機關懲處,確實要開除的,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處置,學校無權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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