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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王農村人實話實說

    謝謝邀請並信任我!對銀行離櫃概不負責,講實在話本人認為銀行這麼做出於理論分析尤其是涉及金錢方面的問題,當顧客離櫃後才發現自己的錢被銀行方面少給了再回去找銀行,此時銀行方面拒絕並說概不負責這也是在情理之中,有道理的原因是按照理論慣例分析,雙方當事人在沒有第三方證人的依據情況下這無疑是叫外人也都講不清楚的事情,所以說無論誰雙都要旅行自己的職責對金錢務必要做到當面點清,盲目離開櫃檯肯定會引起糾紛,結果雙方都不開心,反而不是吵就是爭,爭過來爭過去損失一方除了落下個無理取鬧還是被銀行方面氣昏。

    反過來如果銀行多給了顧客等顧客離櫃後才發現再找顧客要求索回,此時顧客也有權做到離櫃概不負責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銀行一定要顧客退回這也無疑是在打自己的耳光,除了要不回還得要承認自己犯下的錯誤而要自認倒黴,所以無論是那一方有錯在先只能心平氣和,雙方坐下來商討私了,協議滿意達成最好,如若達不成有錯的一方理智離開儘量趕早,帶著損失與無奈奔跑,以上是個人觀點,有不妥當之處,敬請諒解!謝謝!

  • 2 # 姑且言之

    一般銀行在公眾取款時,會有客戶提出來,錢少了,或者有假幣現象,這個時候,銀行為以離櫃概不負責作為擋箭牌,來推脫銀行應該承擔的責任。

    而在去年,浙江慈溪秦女士取錢時銀行多給了一千六,她以其人之道還之其人之深,以銀行公告“離櫃概不負責”作為理由拒絕退還。

    如果從法理的角度來看,銀行的這句提示,如果算是銀行與儲戶之間的契約,凡遇到無論多給還是少給,不管是誰的錯,大家都照此執行,那麼秦女士確實可以不退還,但是,正常情況下,儲戶和銀行相比,基本上弱者,而且在司法實踐領域,大都是要判秦女士歸還款項,理由是不當得利。

    秦女士提到的“離櫃概不負責”, 其實就是 “霸王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資訊不對稱、供求關係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

    一般情況下,銀行多給的可能性其實所佔比例是較小的,倒是儲戶有時候多給銀行款,例如你給銀行1500元,卻只說存1000元,這個時候就多出500元,正常情況下,銀行工作人員是會退回給客戶的,但也有個別品行不端之人員,會隱匿這筆款項。

    一般這種情況,如果儲戶提出質疑,當櫃的領導會調看錄影,如果發現情況屬實,聰明的領導是不會護短,不管如何說,這個事情如果搞大,銀行是非常理虧而且嚴重影響名聲的。

    如果確有一些不通情理之人,大家也不用怕,可以選擇報警處理,報警時還要注意報警內容,大家一定不能說存錢時多給錢給銀行了,而是要說,錢讓銀行工作人員偷了。

    如果銀行取錢少給了錢,這個時候也一定要報警,依然可以說,銀行工作人中將我錢偷走了,這樣說都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你是取的自己錢,假如真的少給,換句話說,就是相當於在櫃檯裡面偷走了你應得的錢。

    這樣說,警方就不得不派人來處理,來處理,就可以立即調看錄影了,很快就會查明的,如果報警時,你說存錢或者取款金額有疑義,警方可能當作經濟糾紛而根本不出警,或者出警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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