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檢測數量應滿足設計要求,且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於3根;當預計工程樁總數小於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於2根。
2、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樣數量不計入驗收檢測的抽檢總數。
3、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和乙級的樁基,應採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進行承載力驗收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於同一條件下樁基分項工程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於3根,當總樁數小於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於2根。
4、對抗拔樁和對水平承載力有要求的樁基工程,應進行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和水平靜載試驗,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於3根。
5、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低應變檢測數量為100%。
6、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和丙級的樁基,評價混凝土灌注樁樁身完整性採用低應變時,抽檢數量不應少於同條件下總樁數的50%,且不得少於20根,每個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對柱下四樁或四樁以上承臺的工程,抽檢數量還不應少於相應樁數的50%。評價預製樁樁身完整性採用低應變時,抽檢數量不應少於同條件下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於20根,每個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對柱下四樁或四樁以上承臺的工程,抽檢數量還不應少於相應樁數的30%。
7、對於直徑不小於800mm的混凝土灌注樁,評價樁身完整性應增加鑽芯法或聲波透射法,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於10根。
8、對已進行為設計提供依據靜載荷試驗、且具有高應變檢測與靜載荷試驗比對資料的樁基工程,可採用高應變法,抽檢數量不應少於同條件下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於10根。
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檢測數量應滿足設計要求,且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於3根;當預計工程樁總數小於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於2根。
2、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樣數量不計入驗收檢測的抽檢總數。
3、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和乙級的樁基,應採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進行承載力驗收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於同一條件下樁基分項工程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於3根,當總樁數小於50根時,檢測數量不應少於2根。
4、對抗拔樁和對水平承載力有要求的樁基工程,應進行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和水平靜載試驗,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於3根。
5、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低應變檢測數量為100%。
6、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和丙級的樁基,評價混凝土灌注樁樁身完整性採用低應變時,抽檢數量不應少於同條件下總樁數的50%,且不得少於20根,每個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對柱下四樁或四樁以上承臺的工程,抽檢數量還不應少於相應樁數的50%。評價預製樁樁身完整性採用低應變時,抽檢數量不應少於同條件下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於20根,每個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對柱下四樁或四樁以上承臺的工程,抽檢數量還不應少於相應樁數的30%。
7、對於直徑不小於800mm的混凝土灌注樁,評價樁身完整性應增加鑽芯法或聲波透射法,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於10根。
8、對已進行為設計提供依據靜載荷試驗、且具有高應變檢測與靜載荷試驗比對資料的樁基工程,可採用高應變法,抽檢數量不應少於同條件下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於10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