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149章《公眾假期條例》附表,規定以下的日子定為公眾假期:
(1)每個星期日;
(2)1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3)農曆年初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4)農曆年初二(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5)農曆年初三(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6)清明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7)耶穌受難節;
(8)耶穌受難節翌日;
(9)復活節星期一;
(10)勞動節,即5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11)佛誕,即農曆四月八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12)端午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13)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14)國慶日,即10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15)中秋節翌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中秋節當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16)重陽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17)聖誕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聖誕節後第二個週日);
(18)聖誕節後第一個週日。
但是需要注意,香港特區政府仍有權對上述假期的日子作出增補或代替,《公眾假期條例》第6條對此作出規定:
①立法會可藉決議,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公眾假期,以增補或取代附表所指明的任何日子;
根據香港法例第149章《公眾假期條例》附表,規定以下的日子定為公眾假期:
(1)每個星期日;
(2)1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3)農曆年初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4)農曆年初二(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5)農曆年初三(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6)清明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7)耶穌受難節;
(8)耶穌受難節翌日;
(9)復活節星期一;
(10)勞動節,即5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11)佛誕,即農曆四月八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12)端午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13)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14)國慶日,即10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15)中秋節翌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中秋節當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16)重陽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17)聖誕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聖誕節後第二個週日);
(18)聖誕節後第一個週日。
但是需要注意,香港特區政府仍有權對上述假期的日子作出增補或代替,《公眾假期條例》第6條對此作出規定:
①立法會可藉決議,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公眾假期,以增補或取代附表所指明的任何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