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機動車登記證丟失,不能在異地申請補辦,只能到車輛登記車牌城市所屬車管所申請辦理。
需要車輛到場,車管所確認機動車,稽核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身份證,車輛行駛證等)無誤之後,核發新的車輛登記證。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屬於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補發、換髮機動車登記證書。
啟用機動車登記證書前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未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
但屬於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轉移或者抵押登記的,應當在申請前向車輛管理所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髮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髮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補發,換髮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身份證明是指:
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當事人機動車登記證丟失,不能在異地申請補辦,只能到車輛登記車牌城市所屬車管所申請辦理。
需要車輛到場,車管所確認機動車,稽核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身份證,車輛行駛證等)無誤之後,核發新的車輛登記證。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屬於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補發、換髮機動車登記證書。
啟用機動車登記證書前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未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
但屬於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轉移或者抵押登記的,應當在申請前向車輛管理所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髮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髮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補發,換髮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身份證明是指:
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