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沒多一個增加一小時。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根據《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徵求意見稿)》,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將其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懷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間休息1小時,並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女職工懷孕不滿10周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10周不滿16周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懷孕16周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此次《徵求意見稿》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每天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或者兩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時間。從事有定額考核的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扣除哺乳時間相應的勞動定額。
每天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沒多一個增加一小時。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根據《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徵求意見稿)》,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將其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懷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間休息1小時,並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女職工懷孕不滿10周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10周不滿16周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懷孕16周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此次《徵求意見稿》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每天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或者兩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時間。從事有定額考核的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扣除哺乳時間相應的勞動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