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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811850435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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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481984861681
親屬關係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公證證明的主要內容為:申請人、關係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及申請人與關係人的相互稱謂。無論是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關係,只要符合中國民事法律規定的親屬範圍,均可給予公證證明,如當事人要求辦理表兄弟姐妹公證,只要能查證屬實,就可以辦理公證。
是否需要辦公證書不是公證機構決定的,是相對方簽證國決定的。他們如果出了規定必須辦公證,那你為了拿探親簽證你必須辦。他們說可以不要,那你當然沒必要。你要辦探親簽證,當然需要證明親屬。
關於僅提供戶口本的問題,戶口本能反映親屬關係,但是不能一刀切說所有人都靠戶口本就行。比如戶口本上寫的是夫妻,實際他們離婚了但是沒有改戶口本,這時光戶口本就不行,要看結婚證離婚證甚至婚姻登記處核實。還有申請人和關係人從來不在一本戶口本上。有的人家比如戶主是爺爺,戶內有兩個兒子,兩個孫子,你要證明戶主的兒子是孫子的父親光靠戶口本反映不出,因為可能是叔叔。還有其他的比如是再婚夫妻繼子女關係,有的戶口本上不一定體現。甚至還有老一輩人,他們親人在一起時候是在解放前,沒有戶口,現在各自分戶了,這時就要看人事檔案村委證明等了。
個人認為,涉外公證中公證處其實是個彙總部門,把各種材料彙總,得出個結論,即公證書。其他各國沒有那麼多空來核實你國內材料,他們只看公證文書就行了。
去日本屬於比較簡單的,如果去歐洲,辦理了公證書後,有部分國家還需要辦理外交認證,即把公證書送到外事辦甚至雙認證要送外交部,由外交部對備案的公證員名字再進行一次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