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當門將已經抱住球了,但進攻方還是跳起來爭球,算是衝撞門將。
在球門區內(也就是常說的“小禁區”,其實是個錯誤的說法),如果有隊員衝撞守門員,應該判在犯規地點的間接任意球,這樣的做法是為了充分地保護門將,如果有惡意的話,可以按照犯規尺度出黃牌或是紅牌。
守門員在禁區裡就是王者。不能有任何對方隊員用身體接觸他,否則就是衝撞門將。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犯規:
1、守門員在罰球區內接球並故意用球擲擊對方或持球推擊對方,裁判員應判罰球點球。
2、隊員為躲避對方搶截而轉身背向對方隊員時,對方隊員可採用非危險動作進行衝撞。
3、在球門區內,裁判員認為進攻隊員故意用身體衝撞對方無球守門員時,應判由守方隊員踢間接任意球。
4、隊員藉助同隊隊員的肩部跳起頂球,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的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5、在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參加比賽,應在邊線外“向裁判員報告”。裁判員應用清晰的手勢使隊員明確地知道可以進場。裁判員不必等待比賽成死球后才示意隊員進場,但何時發出訊號應由裁判員決定(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6、規則第十二章中,並未要求裁判員必須暫停比賽去警告隊員,可以運用有利條款,待比賽成死球后再警告該隊員。
7、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而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不能觸球,這並不屬於規則第十二章第3 款所指的犯規,因球在該隊員的控制範圍,他可根據戰術需要而掩護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做合理衝撞。
8、隊員故意伸展雙臂上下襬動,並移動位置阻擋對方隊員前進,而迫使對方隊員改變方向時,雖未發生身體接觸也應算作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9、隊員故意阻擋對方守門員,企圖阻止守門員發球繼續比賽,從而促使守門員出現規則第十二章第 5款(a)項所指的犯規時,裁判員應判該隊員犯規,並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10、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后,如有隊員因辱罵或用汙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後再令對方罰任意球。
只有當門將已經抱住球了,但進攻方還是跳起來爭球,算是衝撞門將。
在球門區內(也就是常說的“小禁區”,其實是個錯誤的說法),如果有隊員衝撞守門員,應該判在犯規地點的間接任意球,這樣的做法是為了充分地保護門將,如果有惡意的話,可以按照犯規尺度出黃牌或是紅牌。
守門員在禁區裡就是王者。不能有任何對方隊員用身體接觸他,否則就是衝撞門將。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犯規:
1、守門員在罰球區內接球並故意用球擲擊對方或持球推擊對方,裁判員應判罰球點球。
2、隊員為躲避對方搶截而轉身背向對方隊員時,對方隊員可採用非危險動作進行衝撞。
3、在球門區內,裁判員認為進攻隊員故意用身體衝撞對方無球守門員時,應判由守方隊員踢間接任意球。
4、隊員藉助同隊隊員的肩部跳起頂球,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的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5、在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參加比賽,應在邊線外“向裁判員報告”。裁判員應用清晰的手勢使隊員明確地知道可以進場。裁判員不必等待比賽成死球后才示意隊員進場,但何時發出訊號應由裁判員決定(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6、規則第十二章中,並未要求裁判員必須暫停比賽去警告隊員,可以運用有利條款,待比賽成死球后再警告該隊員。
7、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而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不能觸球,這並不屬於規則第十二章第3 款所指的犯規,因球在該隊員的控制範圍,他可根據戰術需要而掩護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做合理衝撞。
8、隊員故意伸展雙臂上下襬動,並移動位置阻擋對方隊員前進,而迫使對方隊員改變方向時,雖未發生身體接觸也應算作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9、隊員故意阻擋對方守門員,企圖阻止守門員發球繼續比賽,從而促使守門員出現規則第十二章第 5款(a)項所指的犯規時,裁判員應判該隊員犯規,並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10、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后,如有隊員因辱罵或用汙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後再令對方罰任意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