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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計算機軟體是計算機的靈魂,是計算機應用的關鍵。如果沒有適應不同的需要的計算機軟體。人們就不可能將計算機廣泛地應用於人類社會的生產。生活,科研。教育等幾乎所有領域,計算機也只能是一具沒有靈魂的軀殼。目前。以資訊科技。資訊產業為代表的高科技術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計算機軟體技術作為資訊科技的基礎之一。已成為資訊產業的主要組成部分。對於計算機軟體的概念。面在尚無一個統一的定義。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原則上採用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意見。結合實際加以修改。1978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發表了《保護計算機軟體示範法條》這是該組織召集一些國家的專家組成專門小組研究制定的,其目的是為了對各國計算機軟體立法提供參考意見,以便促進計算機軟體的國際保護。在這一示範法條中。對計算機軟體作了如下定義:計算機軟體包括程式,程式說明和程式使用指導三項內容。“程式”是指在一計算機可讀介質合為一體後,能夠使計算機具有資訊處理能力,以標誌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務或產生一定結果的指令集合。“程式說明”是指用文字。圖解或其他方式。對計算機程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夠詳細的,足夠完整的說明,解釋。“程式使用指導”是指除了程式,程式說明以外的。用以幫助理解和實施有關程式的其他輔助材料。在上述定義中,對“程式”的定義不夠準確,按照這一定義,源程式(以高階計算機評議編寫的程式)可能會被排除在“計算機軟體”之外。因此各國在參考這一定義時,大多數都將“在與計算機可讀介質合為一體後”這一條件刪除,這樣就可以明確無誤地將源程式列入出境“計算機程式”之中了。由於計算機軟體產品的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成本高。面複製軟體卻極容易且費用低。因此,如何對計算機軟體這一嶄新形式的智力勞動成果給予保護,以保護軟體開發商的應得利益和持續不斷對軟體開發投入的積極性,推動計算機技術的不斷髮展,已成為擺在當今世界各國政府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還沒有一個專門的法律,絕大多數國家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規定大都散見於版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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