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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43367012033

    問題1.數罪併罰後 應執行死刑 此處為吸收原則~ 《刑八》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1.數罪中有判處死刑過無期的 採取吸收原則,僅執行死刑或無期。 2.對於判處有期~拘役和管制,採取加重原則。 3.4. 不列了…………(ಥ_ಥ) 《刑八》70條。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的並罰。先並後減……。 1.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前 2.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做出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 3.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犯罪,均應並罰 4.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 5.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以上照搬鳳科大帝 問題2.立功的效力 立功的效力是否及於漏罪,未找到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 此處提供一案例與律師分析:前罪的立功情節在已供述過的漏罪處罰中的適用如果一開始就發現有漏罪 也不會一判了就執行死刑嘛~ 咱們還有二審 再審 死刑複核嘛~ 判決生效了 才執行嘛 立功還是有機會的嘛 在不行最後一餐 咱們吃慢點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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