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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977574043278

    為什麼不是危害安全公共罪,補充一下:

    首先肇事者非主觀故意,雖事後有逃避責任之嫌,但面對證據也承認是操作失誤;

    二,肇事者事後並沒有逃逸;

    三,肇事者最後選擇撞了牆逼停了車子,間接證明了主觀上是想停車的,無主觀上的惡意存在;

    四,警方很謹慎,做了酒駕毒駕測試、檢查了精神狀態、委託了第三方檢查、做了現場模擬,證明是肇事者操作失誤,沒有甩鍋間歇性精神病和剎車失靈以及車輛故障等。

    於理於法都構不上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個罪責的判定,要有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支撐。

    只是於情確實是難以接受,對於遇難者及家庭都是悲劇,對每個人又是實實在在存在於生活中的潛在危險。

    R.I.P

    ————————————————————

    確認已匿名了哈。。。。。。。。

    2018.08.09訊息

    1、肇事人為綠城物業管理集團老總,退休返聘的;

    2、車輛無異常,交警部門委託了第三方機構,先就肇事車輛殘骸進行檢測,再向賓士4S店呼叫了同型號賓士,凌晨3點在同一路口試駕進行事故還原模擬,兩相比對,排除了車輛異常的可能;

    3、肇事人一開始咬定車輛有問題,剎車踩不下去,檢測結果出來後改口,承認將油門當剎車踩了;

    4、目前交通肇事罪已經確認,交警部門給了肇事人兩個選擇:

    1)與所有受害人家屬逐一溝通協商,給足死亡傷殘者及其家屬滿意的經濟補償(預計總花費會在2000萬左右),求得受害人及家屬諒解後,法庭上爭取寬大處理(預估判4年);

    2)按照法定城市居民死亡傷殘進行賠償(預計總花費600萬左右),應該會判7年。

    肇事人目前還在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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