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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古得圖

    法的本質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即在經濟上和政治上佔統治地位的那個階級意志的反映。

    國家是社會的正式代表,是社會在一個有形的組織中的集中表現,反映統治級意志的法,從來是作為社會正式代表的國家意志表現出來,它一經產生,又以社會代表的名義要求社會上的全體成員一體遵守;似乎法所反映的是由國家代表社會提出的維護秩序的共同要求,是全社會的共同意志,既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又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志。

    實際上完全不是這樣。在現實社會中,不同的階級遵守同一種規則,有著完全不同的意義。其中的關鍵是這種遵守是哪個階級向哪個階級的要求看齊。法,對於被統治階級來說是一種被強加的意志,是一種壓力和約束;而對於統治階級來說,則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辦事,是實現自己的根本利益和願望,是自願遵守的一種享受法定權利的行為準則。這是統治階級利用法將自己組織起來形成一種專政力量所必須的。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但是這種意志並不是統治階級的隨心所欲,也不是什麼“宇宙精神”、“自然命令”、 “心理要素”等神秘玄虛的體現,這種意志的內容歸根結蒂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即主要是由這個階級所賴以生存的物質生產方式決定的。

    任何一個統治者包括封建專制皇帝在內,都不能離開當時的社會 經濟關係的要求而任意立法。這樣的法首先是不可能立出來,即使立出來,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在實際生活中無法推行。

    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不僅決定著法的性質和內容,而且隨著不同的統治階級的物質條件的依次變更,決定 著不同型別法的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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